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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就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典型商事行为的代理权表象及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主观要件进行认定。通过对挂靠人表见代理行为构成的分析,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人与本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的不足,从而应当在责任承担形式上赋予善意相对人以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