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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源自于经济学,其存在的前提是市场失灵,追求的是经济学目标,采用的是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方法。目前法学界在移植国家干预这一概念时,从理由到具体操作方法等方面继续重复了经济学上的阐释,而没有从本学科的范畴出发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采用的法律方法。实际上,国家干预的存在不仅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等法律上的需要,而且权利、义务、责任、权力和程序都是国家干预的具体法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