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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提出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不应照搬西方的范式,而应当探索符合中国具体情况的法律的“理想图景”,作者给出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及“现代化范式”和作者心中中国应遵循的范式两组相对的概念,并对每组概念的前者给予了批判。本文通过回顾和整理作者的思路,提出了对该书的看法。
【关键词】 现代化范式 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Abstract :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view about the where the jurisprudence of China goes.
在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作者以批判的视角指出“现代化范式”不仅支配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而且深入到中国论者的知识系统中,成为其不加批判的、被视作当然的、甚至是觉察不到的思维前设。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理所当然的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默认为同样适合于中国的理想图景,从而丧失了对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在这里,出现了两组相互对立的概念:“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现代化范式”和另一作者没有从正面给出特定名称的与之相对的概念。显然,每组的前者都是作者所要批判的,而后者正是作者本人以及作者看来当代中国论者所应当追求和寻找的。
在第一组概念中,作者谈及“理想图景”,由于“理想图景”是作者为这本书的论证所特设的一个语汇[1],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追究“理想图景”在作者的拟定下的具体所指。根据作者的概括和引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中,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人文主义等内容占了重要的地位[2]。作者强调,自己并不反对契约、权利、法治等价值,作者所批判的是对这些价值所构成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引进,用之代替了应有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既然作者认为中国论者应持有的是后者而非前者,从逻辑上作一个基本的判断,两个必有相异之处。两者究竟有何不同,这是一个必定会引出的的思考。作者强调并不反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中占重要地位的价值观念。而这些深入社会民众的价值观念是制度形成和运作的基础,按理说,作者反对的也绝非西方法治的社会体制,不否认中国最终目标是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那么,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究竟应该加入怎样的中国主体性呢?
首先,在具体制度的引进过程中,细节的不同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立法者不会原封不动的照抄西方的法典。举个简单的例子,英国规定车辆靠左行,而中国交通法规则规定车辆靠右行。我认为,对这些最基本和微观的问题,中国的法律论者不会考虑不到,也构不成作者所严肃提出的“不加审查和批判”的对象。
第二种可能的相异之处是中国法律制度保留其自有的传统民间法。众所周知,现代法律制度源于西方,和中国传统的礼法大相迳庭,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体系。但本书第三章的论述似乎显示出,允许在现代法律制度外,另外存在一套中国传统法体系并非作者所欲。作者提到,在消费者权利问题上,中国农村和贫困人口是伪劣产品的主要受害者,而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明显“都市化”趋向,农村和贫困人口作为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但是,农村和贫困人口身上更多的带有中国传统民俗的影子,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受乡土中国传统的“息讼宁人”、不愿意用“权利”的形式来解决对抗冲突等因素影响。同样,在第五章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中,作者指出苏力将“本土资源”设定为一种法律元是“专断”的表现。[3]作者显然没有将民间传统解决问题的方式含括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不认为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4]。
第三种可能性是考虑到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将其作“现代法制化”的改造。在本书第五章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中,作者恰恰批判了这种做法,认为其是“对‘中国现实’做‘非中国’的专断处理”[5],是“现代化范式”影响下的结果,正是作者要批判的对象。
当两个相异的体系相遇时,或者保留各自的独立性,或者让两者相互融合,在融合的过程中通常会有某种偏向的趋势,即一者占主导地位。保留传统法和将传统法作现代化的改造在本书的某些章节都被作者以某种方式否定了,而将现代化法制附于传统法之中多少有后退的倾向而缺乏现实性。那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究竟在何处张显其不同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主体性呢?毕竟,这样一幅图景不可能被凭空造出来。纵观全书,作者着力于批判,而没有给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
第二组概念中的“现代化范式”正是作者全书批判的根本所在。作者认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正是“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律学者潜在思维的影响所致。我们同样要问,中国法律学者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思维方式?
首先,作者在第二章中质疑了西方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普适性,并列举了中国当下情况与西方现代国家历史上情况的差异性。[6]但这仍旧是一个没有给出正面回答的质疑。其实,作者之所以在书中能对当下的中国法学状况提出质疑,其理论依据也是西方现代学术研究的成果,作者的分析理路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从实践上看,中国法学26年来的发展成果是不可忽视的,只要与引进现代化之前的社会相比就可知。这里涉及到对社会进步的评价标准问题。我愿意从法律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法律制度制定说到底是为了使最大多数人实现最大利益,在维持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使人获得更大的自由。以这个标准看,中国法律的这26年的确是前进而非后退的。当然,有人会对这个源自西方的标准提出质疑。我认为,在没有更有说服力、更广为接受的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上述的西方世界的标准,毕竟,独自定立一个没有优势的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就像在国际社会中,单独一国是玩不了游戏的。
既然“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不可避免,我们要考虑的是加入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思考,即作者所说的“审查和批判”。作者概括的讲到应当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时加入中国的主体性,而没有具体列举主体性的体现方面。从作者第三章结合实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一个总的原则——考虑中国的特有情况。但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考虑”、“加入”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务虚的概念。诸如传统、文化等抽象因素和具体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还有巨大的鸿沟,甚至有时两者因为原则上相悖而无法结合。比如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情关系和法律强调的人人平等。如果要从务实的方面考虑,则我们又回到的刚才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述。而对三种可能的结果,上文都加以了否定,目标不存,方法焉附?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31页.
[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75页,注3.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241页.
[4]仔细想来,这里的“法律”是西方定义下的现代法律,或许作者本人的思维也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束缚.
[5]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241页.
[6]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87至第88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现代化范式 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Abstract :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view about the where the jurisprudence of China goes.
在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作者以批判的视角指出“现代化范式”不仅支配着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而且深入到中国论者的知识系统中,成为其不加批判的、被视作当然的、甚至是觉察不到的思维前设。在“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国论者理所当然的将“西方法律理想图景”默认为同样适合于中国的理想图景,从而丧失了对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在这里,出现了两组相互对立的概念:“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现代化范式”和另一作者没有从正面给出特定名称的与之相对的概念。显然,每组的前者都是作者所要批判的,而后者正是作者本人以及作者看来当代中国论者所应当追求和寻找的。
在第一组概念中,作者谈及“理想图景”,由于“理想图景”是作者为这本书的论证所特设的一个语汇[1],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追究“理想图景”在作者的拟定下的具体所指。根据作者的概括和引用,“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中,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人文主义等内容占了重要的地位[2]。作者强调,自己并不反对契约、权利、法治等价值,作者所批判的是对这些价值所构成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未经审查或批判的引进,用之代替了应有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既然作者认为中国论者应持有的是后者而非前者,从逻辑上作一个基本的判断,两个必有相异之处。两者究竟有何不同,这是一个必定会引出的的思考。作者强调并不反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中占重要地位的价值观念。而这些深入社会民众的价值观念是制度形成和运作的基础,按理说,作者反对的也绝非西方法治的社会体制,不否认中国最终目标是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那么,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中,究竟应该加入怎样的中国主体性呢?
首先,在具体制度的引进过程中,细节的不同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立法者不会原封不动的照抄西方的法典。举个简单的例子,英国规定车辆靠左行,而中国交通法规则规定车辆靠右行。我认为,对这些最基本和微观的问题,中国的法律论者不会考虑不到,也构不成作者所严肃提出的“不加审查和批判”的对象。
第二种可能的相异之处是中国法律制度保留其自有的传统民间法。众所周知,现代法律制度源于西方,和中国传统的礼法大相迳庭,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体系。但本书第三章的论述似乎显示出,允许在现代法律制度外,另外存在一套中国传统法体系并非作者所欲。作者提到,在消费者权利问题上,中国农村和贫困人口是伪劣产品的主要受害者,而中国迄今为止的消费者组织都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法律法规或相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运动也都有明显“都市化”趋向,农村和贫困人口作为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但是,农村和贫困人口身上更多的带有中国传统民俗的影子,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受乡土中国传统的“息讼宁人”、不愿意用“权利”的形式来解决对抗冲突等因素影响。同样,在第五章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中,作者指出苏力将“本土资源”设定为一种法律元是“专断”的表现。[3]作者显然没有将民间传统解决问题的方式含括在“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中,不认为其构成“法律”的一部分[4]。
第三种可能性是考虑到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将其作“现代法制化”的改造。在本书第五章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中,作者恰恰批判了这种做法,认为其是“对‘中国现实’做‘非中国’的专断处理”[5],是“现代化范式”影响下的结果,正是作者要批判的对象。
当两个相异的体系相遇时,或者保留各自的独立性,或者让两者相互融合,在融合的过程中通常会有某种偏向的趋势,即一者占主导地位。保留传统法和将传统法作现代化的改造在本书的某些章节都被作者以某种方式否定了,而将现代化法制附于传统法之中多少有后退的倾向而缺乏现实性。那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究竟在何处张显其不同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主体性呢?毕竟,这样一幅图景不可能被凭空造出来。纵观全书,作者着力于批判,而没有给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具体内容。
第二组概念中的“现代化范式”正是作者全书批判的根本所在。作者认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缺失正是“现代化范式”对中国法律学者潜在思维的影响所致。我们同样要问,中国法律学者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思维方式?
首先,作者在第二章中质疑了西方现代化发展模式的普适性,并列举了中国当下情况与西方现代国家历史上情况的差异性。[6]但这仍旧是一个没有给出正面回答的质疑。其实,作者之所以在书中能对当下的中国法学状况提出质疑,其理论依据也是西方现代学术研究的成果,作者的分析理路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从实践上看,中国法学26年来的发展成果是不可忽视的,只要与引进现代化之前的社会相比就可知。这里涉及到对社会进步的评价标准问题。我愿意从法律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法律制度制定说到底是为了使最大多数人实现最大利益,在维持社会秩序的情况下使人获得更大的自由。以这个标准看,中国法律的这26年的确是前进而非后退的。当然,有人会对这个源自西方的标准提出质疑。我认为,在没有更有说服力、更广为接受的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上述的西方世界的标准,毕竟,独自定立一个没有优势的标准是没有意义的,就像在国际社会中,单独一国是玩不了游戏的。
既然“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不可避免,我们要考虑的是加入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的思考,即作者所说的“审查和批判”。作者概括的讲到应当在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时加入中国的主体性,而没有具体列举主体性的体现方面。从作者第三章结合实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一个总的原则——考虑中国的特有情况。但我在这里要指出的是,“考虑”、“加入”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务虚的概念。诸如传统、文化等抽象因素和具体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还有巨大的鸿沟,甚至有时两者因为原则上相悖而无法结合。比如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情关系和法律强调的人人平等。如果要从务实的方面考虑,则我们又回到的刚才对“西方法律理想图景”和“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论述。而对三种可能的结果,上文都加以了否定,目标不存,方法焉附?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31页.
[2]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75页,注3.
[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241页.
[4]仔细想来,这里的“法律”是西方定义下的现代法律,或许作者本人的思维也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束缚.
[5]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241页.
[6]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第一版,第87至第88页.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