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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广州某公司(简称甲公司)是具备二级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深圳某公司(简称乙公司)是具备一级市政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因很多地方市政工程招标时都规定必须具备一级施工资质才能参加投标,故甲公司为了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于1999年与乙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可以乙公司名义承接工程,乙公司应给予相关配合。若甲公司中标且主要由甲公司施工的,则甲公司按照合同标的额的3%-5%,作为管理费交付7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