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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体现,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请求、适用范围、诉讼目的 上存在着高度同一性.“两诉”如何界分与衔接即成为学界与实务界关注且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现有法律规范抑或学理研究并未充分化解“两诉”的适用冲突.对此,借助功能主义研究范式分析“两诉”背后的政治、社会等形态语境及其社会作用或许是解决二者冲突的新理路,由此界明“两诉并行”背景 下的功能逻辑——“损害填补VS预防与监督”,并围绕多元主体(政府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进行有序整合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