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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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首先,本文通过比较西方学者和我国学者对其所下的定义来展开阐述并解释“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的概念。其次,探讨二者的相同之处,如:二者都体现媒体的基本职能,二者都不是绝对的自由,二者都体现公益性,二者都来源于公民权利。第三从法理的层面运用阐述二者的不同点:二者的主体性质不同、二者所包含的内容不同,法律对二者的要求不同,对二者的主要制约方式不同。最后,探求我国“舆论监督”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第四势力;舆论监督;三权分立;权利;权力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8)22—77—03
  
  一、“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的概念
  
  “第四势力”又称“第四权力”,原意是指新闻界是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的第四阶级。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图瓦特(Dotter Stewart)重新阐述①了“第四权力”的概念。斯图亚特在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会的演讲中提出,根据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保障,新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障新闻业,他提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原来的三个部门。”他认为:“出版业是唯一在宪法中获得明确保障的行业。”
  第四权力存在的前提是三权分立,有了前三个权力,才会诞生第四权力。孟得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里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所以,他提出“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1]每一方的权力各不相同,从而形成一个制衡体制。第四权力的设置在于以新闻部门作为一个独立于前三种权力的势力参与到这个制衡体制,以达到进一步分化权力和制约权力的目的。
  “舆论监督”又当如何定义?以我国为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展江认为“舆论监督的意思大概是说媒体一定程度代表公众、代表老百姓、代表人民对权利机关运作的一种监督。从某种意义来讲,代表老百姓就是代表舆论。也就是说媒体要维护公众的利益,看好公众利益这个门。”[2]人民大学的周建明对其所下的定义是“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将这些矛盾、问题和现象揭示出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舆论的谴责,降低其带来的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以至于找出解决的途径,保证社会的正常健康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建立。”[3]另外,舆论监督具有涉及面广、影响性强、震动力大、透明度好、反应迅速、易取得轰动效应的特点,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效率性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现行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监督形式,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事态进行评说、披露乃至批评的一种传播活动。
  可见,“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这两个概念虽然相近,却又不同。
  二,“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的相同点
  第一,二者都体现媒体的基本职能。正如梁启超所说,媒体的两大基本职能在于“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4]不管是“第四势力”还是“舆论监督”都体现了媒体的监督职能。“舆论监督”,顾名思义,故不多费唇舌。至于“第四势力”,前面我们说过斯图瓦特认为其设置的目的在于“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不同的是二者监督的对象不尽相同,这将在下面详细论述。
  第二,二者都不是绝对的自由,否则都会滥用其权力(权利)。就“第四势力”而言,我们知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当新设置一种权力以制约其它权力时,这种新权力本身也应受其它权力制约,这样才不会走集权或权力缺乏制约而被滥用的极端。“第四势力”的行使不是绝对的自由。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一切法律所允许做的事情的权利。然而,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在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有这个权利。媒体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代表公民行使舆论监督这个宪法赋予的权利。即不得以舆论监督的名义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也不得利用舆论监督的名义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毁谤。同时舆论监督的进行还应遵循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不能越权行使权利。
  第三,二者都体现公益性。“公益性”,大体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产生于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在于保障每个缔约者的权利、财产、尊严等自然权利。政府权力只能在法律契约预设的范围内行使,未经人民同意,不能强制执行。政府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存在的。”既然“第四势力”是在政府中新设的第四种权力,理所当然就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存在的。在我国,根据1998年制定并实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法通则》,新闻单位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为了谋求社会公益而从事社会各项非盈利性的事业活动的单位。舆论监督作为新闻单位的两大基本职能之一,固然体现公益性。
  第四,二者都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利以其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私权利通常是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负责人在职务上的权利。这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5]换句话说,权力即公权利来源于私权利。在公民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的拥有和行使,是为权利服务的,是来源于权利的。可见,身为一种权力的“第四势力”是源自公民权利。至于“舆论监督”,前面我们说到,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媒体对社会权力、公共政策以及社会事态进行评说、披露乃至批评的一种传播活动。人民群众通过媒体所为的这些行为,我们可以称它为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的集合体,是源自于公民权利的。
  三,“第四势力”与“舆论监督”的不同点
  从法理学的层面上看,“第四势力”是一种权力,“舆论监督”只是一种权利,这种区别可以说是“第四势力”和“舆论监督”之间最本质、最根本的不同。以下段落将以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为基础来阐述二者具体的不同之处。
  第一,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或社会上人格化了的社会集团。身为“第四势力”的媒体是权力的拥有者,它是拥有强制力和支配力的机构。也就是说,这种媒体机构可以行使像其他三种部门那样的权力,比如:立法部门的依法制定法律的权力,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取缔生产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资格的权力,司法部门依法行使逮捕和调查的权力。身为“第四势力”的媒体,它可以依法行使类似检察、监督、要求等等之类的权力,是权力部门。而作为拥有“舆论监督”这个权利的媒体,它就不拥有强制力和支配力。这种媒体只能通过自己真实反映事物的权利去引起有权力的部门去解决去处理媒体所反映和监督的事情。
  第二,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第四势力”是一种权力,可以直接依法干涉事件的处理,其价值的实现不管所指向的对象同意与否。它所展现的强制的,类似“霸道”的,“唯其独尊”的力度,在这里可以把它说成类似警察或法官的东西。例如行使专门的监督的权力,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制运行过程的合法性以及对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现象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舆论监督”是一种权利,只能间接影响事件的处理。其价值的实现只能依靠所指向的对象的配合,即权力机关的出面处理。“舆论监督”所做的不过是表述要求,请求或价值而已。对于权力部门来说,“舆论监督”所反映的只是一种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罢了。舆论监督虽有这样的作用发挥机制,但毕竟不像“第四势力”的“权力——权力”的监督方式,因而其在运行的过程中会遇到重重的障碍。在现实中,一些政府机构或官员设置了很多障碍,政府在行政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或偏差,但政府为了自身的形象,也有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政府官员自身在上级眼中的形象而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往往对在自己的辖区内的重大事情实现消息封锁。所以在效率性和力度性上,“舆论监督”远不及“第四势力”。
  第三,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第四势力”不能放弃其监督的权力,不受其它权力或因素的影响,如司法独立那样。像上面提及的消息封锁是不可能出现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使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尽管从职业道德上讲,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的职能时,应时刻代表公众利益,报道、揭露以及监督其能采集到的反映公众利益的一切消息,但是“舆论监督”毕竟只是一项权利,所以媒体在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也把自身利益放在很重要的一个高度上,有时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媒体往往选择的是自身利益,即不报道、不揭露一些对公众来说很有用的,而对媒体自身利益构成伤害的信息——这是媒体的权利。比如有这样一种现象,某公司是某媒体的广告客户,后来此公司做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媒体在采集到此事件后,考虑到此公司为其带来的广告收益而不把侵权行为报道出去。从职业道德上看,媒体应受到谴责,但从法律要求上看,它并不违法,只是在行使放弃报道权利的权利。
  第四,对“第四势力”和“舆论监督”的主要制约方式不同。如前文所述,权力主要靠权力来制约,“第四权力”主要由前三种权力来制约,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依法定职权对“第四势力”的制约。“舆论监督”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受来自民间的道德因素的制约。目前新闻界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是隐性采访的问题,所谓隐性采访,就是采取非公开的隐秘手段,在采访对象未知的情况下,进行暗访、录音或偷拍。现在许多媒体热衷于采取这种手段,尤其是在采写揭露性批评性报道过程中,这是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于这种隐秘采访,从新闻媒体角度看,为了获取某些信息,迫不得已隐匿自己的公开身份,使用不公开采访的形式,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道德角度来看,隐秘采访不宜提倡,更不能滥用。新闻记者的职责是通过公开的合法的手段获取信息,这是对被采访者人格和权益的尊重,也是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出于新闻竞争还是提高报道质量的需要,应该不遗余力地去获取信息,但必须取之有道。如果把隐秘手段作为一种基本的手段,这不仅不可取,而且是新闻职业的悲哀。新闻媒体不是权力机构,记者只是普通公民,并没有特殊的权力。记者的采访权来自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因为记者服务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才拥有采访权、报道权和批评的权利。美国佛罗里达中心大学教授史密斯在谈到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带来的问题时提到:“新闻业正在经历一个艰难时刻,几乎所有的民意测验都表明公众不再尊重新闻工作者,他们怀疑自己是否还能够信任新闻媒介。他们并非对我们职业技能有所怀疑,令他们不满的是我们的道德和我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的认识。”[6]所以,在公众道德制约下,媒体才能更好地加强职业自律精神,坚守自己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做好“舆论监督”。
  四,结语
  我国正面临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考验,在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能来处理这些问题的同时,社会还要求有来自民间的声音来反映问题和监督问题的解决。因为政府可供支配的资源总是相当有限的,零散的民间声音需要有个统一的发言者才能形成足够的力量,所以媒体就是扮演这个统一发言者的最好角色。综合上述的比较,一方面,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我国媒体不可能走“第四势力”的道路,而只能是“舆论监督”。我国媒体不能像“第四势力”概念中强调的是媒体直接用权力去制约另一权力,而只能利用其权利去间接影响有权机构。另一方面,我国媒体可以参考“第四势力”概念的优缺点来更好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通过完善有关新闻的法律制度,使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的同时,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同时,媒体不能只代表政府或政党的声音,更应该代表民众的声音。
  
  注释:
  ①这里之所以用“重新阐述”,而不是用“提出”,是因为“第四权力”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很早就有了。“第四权力”的原意是指新闻界是早期组成国会的三种阶级——宗教、贵族及平民之外的第四阶级。
  参考文献:
  [1] [法]孟得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译.论法的精神[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2] 展江.中国传媒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EB/OL].(2004-12-17) [2008-09-23]http://www.people.com.cn/GB/14677/35928/3
  6353/3061815.html
  [3] 周建明.正确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J].新闻与写作,1998,8:5-7.
  [4] 黄团元.梁启超的新闻理念[N].南方周末.2008-11-06
  [5] 张文显等.法理学(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5.
  [6] 蔡贵方.法律意识缺失是新闻侵权重要原因[N].新华日报,2006-01-26.
  
   “The Fourth Force" Comparing with" Public Opinion Monitor"
  
  Abstract:This text passes the more western scholar and our country first the scholar launches to elaborate and explain" the fourth influence" to the definition that they descend with" the public opinion direct" its concept.Inquiry into two same places the next in order, such as:Two all body now the basic working talent of the medium, two all is not an absolute freedom, two all body now public welfare, two all come from the citizen right.The third elaborates two differentias from the level usage of the legal theory:Two corpusesproperty dissimilarity, two the contents dissimilarity, law that include to two request dissimilarity, to two main check and supervision method dissimilarity.Investigat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the our country" public opinion monitor" finally.
  Key words: fourth force; public opinion monitor;three rights schism;right;power
  (责任编辑/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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