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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之中,针对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产生过"人身自由说""生活场所安全说"和"人身不可买卖性说"等多种理论。但众多学说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体化的视角为立论基础。妇女与儿童在意思能力和意志能力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将拐卖儿童罪的法益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选择性罪名中剥离出来单独研究应该更具有针对性。随着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儿童人权也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在归纳拐卖儿童罪的法益时要适时地考虑儿童人权观念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