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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召回保险可以转移企业召回的成本,激励企业召回缺陷食品,净化市场,在欧美国家成效斐然。本文从学术争议、法制环境、经济基础角度入手,剖析阻碍食品召回保险在我国发展的因素,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建立该保险配套制度提出建议,达到开发并使用食品召回保险的目的,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关键词:食品召回,保险,监管
在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保险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召回缺陷食品的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善后措施,对我国合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但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的情况下,食品召回保险尚处空白阶段,保险产品缺乏有效供给。找出其阻碍因素,是建立我国食品召回保险的关键。
一、症结与困难
(一)学术界对召回保险定义不清
学术定义不清主要表现为召回保险和责任保险定义的混淆。召回保险是以召回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保险标的的独立险种,但目前理论界存在将产品召回保险归为责任保险的错误,将此类保险冠之以"召回责任保险"之名,如杜波认为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是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这既不利于从理论上阐明召回保险的特征,也容易使厂商承担过重的保险负担。
而近些年,"召回保险"的使用频率呈现上升趋势,如曲建昌将"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并列归类,尽管他提到产品召回保险可以作为产品责任保险范围的组成部分,但又称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并认为产品召回保险更有利于损失预防,这与风险管理的最优化目标一致 [2],是中间派。而吴祥佑则明确提出产品召回保险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共义务的履行,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3]。我们认为召回保险与责任保险,其产生时间、保险对象、责任范围都有所不同,是独立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
(二)食品召回保险市场需求少,投保动力不足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集中表现。保险市场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市场,同样具有完整的市场构成要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遵守市场供求规律。食品企业的召回成本与违法成本(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信誉损失)的高低决定着召回保险推广的前景,当前者一定时,后者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企业违法成本的降低主要源于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监管制度的缺陷。虽然主管机构在努力使我国食品行业向世界先驱行列迈进,但因我国食品行业本身技术的匮乏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致使食品本身安全问题较大。其主要表现为食品监管不成体系和召回制度缺乏救济措施。具体而言,今年6月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指出, 食品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其次,目前国内具体关于食品召回的法规仍旧处于空白状态,食品卫生安全类法规虽对此有所涉及,但规定较为笼统,适用性不强。而食品召回保险是建立在食品召回制度之上的,食品召回实施规定的缺少导致了食品召回保险的存在没有具体规则支持。此外,消费者缺乏有效自主救济渠道来督促企业开展召回,如美国日渐成熟的"公益诉讼"在我国鲜有出现。综上,召回机会少,成本低,企业没有必要购买高额的保险,即使召回后的产品又有机会"回炉重造",再次包装后可逃避监管,重回市场,因此,召回的代价通过灰色渠道冲抵了,商家敢于采取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方式来降低成本。
第二,食品行业自身特点也降低了投保动力。由于食品行业的生产量较大,小微型企业与加工型企业数量多,上下游企业联系紧密,在运输链的帮助下,某种食品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形成连锁反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愿意承担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保费,同时会对其客户进行一系列的深入了解,在合同书上对客户的权利进行限制。其结果可能是客户在出险后因不符合同的规定而无法获得赔偿,即使能够获得赔偿也是以支付大额的保险费为前提的。而保险费的支出必然要转嫁到成本上面,这与商家要降低成本的目标是相悖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我国食品问题的出现往往呈群发性,且伴随着严重的后果。问题出现后,在舆论的作用下,监管部门往往对问题行业施行定点整治。如2012年4月份的"问题蜜饯"事件发生后,全国加大了对食品的检查力度。但这种"剿匪式"的食品监管很大程度上受舆论推动,在出问题之前对生产商缺少监督,出问题之后对责任人严加惩罚,这样的体系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很低。此背景下,生产商的投机心理会被加重,整个行业的风险继续加大,相关的保险更是无人问津。
(三)市场空白,保险公司缺乏有效供给
虽然我国在汽车、家电等行业召回制度保险日趋完善,但国内保险公司对于食品召回保险无经验,开发一个新保险项目的前期投入大,花费高,见效慢[4],在信托责任尚未普及的情况下,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类食品也具有复杂性,多样化,再加上保险公司在积累数据方面不足,难以计算损失率。
(四)消费者平均收入水平不高
由于企业支出的保费最终转嫁到食品价格上,由消费者买单,保险产品的推广需要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上升。原因有二:第一,只有消费者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增大消费后的剩余,才能提高保险的现实购买力;第二,现有财富量的增长会导致消费者风险财富增多,而大部分人是风险中立者和回避者,在设法规避风险时自然会增加保险的需求。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企业通过严格控制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希冀用低价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因为企业深知即便生产出有质量保证的优质产品,高昂的食品价格也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因此在现有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力水平下召回保险难以推广。
二、反思与构建
鉴于食品召回保险的优越性,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及当前推广条件的匮乏性,今后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在国内的发展,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一)排除概念混同,廓清用语的含义
严格区分产品责任保险与召回保险,将保险标定限定在是承保缺陷食品在召回过程中产生的召回成本,包括告知、运输、仓储、销毁、员工加工加班、重新装配等费用中,使产品召回保险获独立地位 ,也使企业认识到食品召回保险应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财产保险,而不属于责任保险,是对企业召回成本的弥补。
(二)保险公司逐步开发、完善食品召回保险的合同设计
从基本的市场规律出发,研究消费者的风险偏好。风险喜好者、风险中立者以及风险厌恶者对于保险产品会显示出不同的态度。通常,风险厌恶者会有更大的保险需求。这要求保险人能够根据投保人的喜好提供最佳的规避风险方案。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产品自身的特性和节约自身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讲,具有专门知识的保险中介积极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如精算师、理赔员、风险评估员等。保险人才越充足,保险供给的质量就会越好。保险人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也要逐渐提高,这样才能增强保险的供给力。
(三)完善食品召回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召回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国内学者已有论述,在此不赘述,但要特别提出的是,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也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例如保险税收政策,它会通过影响保险人的积累能力和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到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长远发展。鼓励性的国家政策既有利于召回保险迈出自己的第一步,也有利于它的长远发展。因此,国家可从企业成本角度,制定政策,刺激食品召回保险的发展。
(四)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保险制度
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已经成功积累起来的经验。首先,多头管理、分工明确是美国召回制度的一大特征,如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分别监管蛋、肉类问题产品的召回和蛋、肉类之外的食品召回。不同监管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食品门类有助于提高召回的效率,避免部门间权力倾轧,重复执法,保险公司也愿意参与企业的召回活动,帮助企业回收成本。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编纂清晰明确,与监管机构一样,按食品种类分类编纂,主要包括《联邦肉产品检验法》( FMIA ) 、《禽产品检验法》( PPIA ) 、《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 FDCA) 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 CPSA)[5]。再次,将召回划分为三个等级并附有严格的程序。第一级是可能引起严重疾病甚至死亡的危险产品或缺陷产品;第二级为可能引起暂时的身体问题的产品;第三级为并不会造成对身体健康的威胁,但违反FDA标签法或相关的制造法律的产品。
(致谢:本课题得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敏老师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 杜波, 李红枫. 对我国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2] 曲建昌. 我国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2007,(12) .
[3] 吴祥佑. 论产品召回保险的性质[J]. 保险研究, 2011,(03).
[4] 王欣, 孙华. 我国产品召回保险现状、问题与出路[J]. 中国保险研究, 2010,(07).
[5] 程言清, 黄祖辉.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 科学经济社会,2002(04).
作者简介:谭晨颖(1991-),女,湖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刘思钰(1991-),女,吉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唐榛侃(1991-),女,湖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胡漪梦(1991-),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宣琳艳(1991-),女,浙江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食品召回,保险,监管
在欧美发达国家,食品召回保险的出现降低了企业召回缺陷食品的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善后措施,对我国合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重要借鉴意义。但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初步建立的情况下,食品召回保险尚处空白阶段,保险产品缺乏有效供给。找出其阻碍因素,是建立我国食品召回保险的关键。
一、症结与困难
(一)学术界对召回保险定义不清
学术定义不清主要表现为召回保险和责任保险定义的混淆。召回保险是以召回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为保险标的的独立险种,但目前理论界存在将产品召回保险归为责任保险的错误,将此类保险冠之以"召回责任保险"之名,如杜波认为食品召回责任保险是以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这既不利于从理论上阐明召回保险的特征,也容易使厂商承担过重的保险负担。
而近些年,"召回保险"的使用频率呈现上升趋势,如曲建昌将"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召回保险"并列归类,尽管他提到产品召回保险可以作为产品责任保险范围的组成部分,但又称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并认为产品召回保险更有利于损失预防,这与风险管理的最优化目标一致 [2],是中间派。而吴祥佑则明确提出产品召回保险不是厂商对私法责任的承担而是对公共义务的履行,是一种义务保险而非责任保险[3]。我们认为召回保险与责任保险,其产生时间、保险对象、责任范围都有所不同,是独立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险。
(二)食品召回保险市场需求少,投保动力不足
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商品供求关系变化的集中表现。保险市场作为一种无形商品市场,同样具有完整的市场构成要素,体现市场供求关系,遵守市场供求规律。食品企业的召回成本与违法成本(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信誉损失)的高低决定着召回保险推广的前景,当前者一定时,后者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
首先,企业违法成本的降低主要源于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监管制度的缺陷。虽然主管机构在努力使我国食品行业向世界先驱行列迈进,但因我国食品行业本身技术的匮乏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致使食品本身安全问题较大。其主要表现为食品监管不成体系和召回制度缺乏救济措施。具体而言,今年6月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指出, 食品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清理完善,个别重要标准或者重要指标缺失,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培训和贯彻执行有待加强。其次,目前国内具体关于食品召回的法规仍旧处于空白状态,食品卫生安全类法规虽对此有所涉及,但规定较为笼统,适用性不强。而食品召回保险是建立在食品召回制度之上的,食品召回实施规定的缺少导致了食品召回保险的存在没有具体规则支持。此外,消费者缺乏有效自主救济渠道来督促企业开展召回,如美国日渐成熟的"公益诉讼"在我国鲜有出现。综上,召回机会少,成本低,企业没有必要购买高额的保险,即使召回后的产品又有机会"回炉重造",再次包装后可逃避监管,重回市场,因此,召回的代价通过灰色渠道冲抵了,商家敢于采取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方式来降低成本。
第二,食品行业自身特点也降低了投保动力。由于食品行业的生产量较大,小微型企业与加工型企业数量多,上下游企业联系紧密,在运输链的帮助下,某种食品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形成连锁反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若愿意承担风险,必然要求较高的保费,同时会对其客户进行一系列的深入了解,在合同书上对客户的权利进行限制。其结果可能是客户在出险后因不符合同的规定而无法获得赔偿,即使能够获得赔偿也是以支付大额的保险费为前提的。而保险费的支出必然要转嫁到成本上面,这与商家要降低成本的目标是相悖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我国食品问题的出现往往呈群发性,且伴随着严重的后果。问题出现后,在舆论的作用下,监管部门往往对问题行业施行定点整治。如2012年4月份的"问题蜜饯"事件发生后,全国加大了对食品的检查力度。但这种"剿匪式"的食品监管很大程度上受舆论推动,在出问题之前对生产商缺少监督,出问题之后对责任人严加惩罚,这样的体系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很低。此背景下,生产商的投机心理会被加重,整个行业的风险继续加大,相关的保险更是无人问津。
(三)市场空白,保险公司缺乏有效供给
虽然我国在汽车、家电等行业召回制度保险日趋完善,但国内保险公司对于食品召回保险无经验,开发一个新保险项目的前期投入大,花费高,见效慢[4],在信托责任尚未普及的情况下,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类食品也具有复杂性,多样化,再加上保险公司在积累数据方面不足,难以计算损失率。
(四)消费者平均收入水平不高
由于企业支出的保费最终转嫁到食品价格上,由消费者买单,保险产品的推广需要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上升。原因有二:第一,只有消费者平均收入水平提高,增大消费后的剩余,才能提高保险的现实购买力;第二,现有财富量的增长会导致消费者风险财富增多,而大部分人是风险中立者和回避者,在设法规避风险时自然会增加保险的需求。我国目前的基本情况是,企业通过严格控制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希冀用低价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因为企业深知即便生产出有质量保证的优质产品,高昂的食品价格也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因此在现有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力水平下召回保险难以推广。
二、反思与构建
鉴于食品召回保险的优越性,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及当前推广条件的匮乏性,今后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在国内的发展,应从如下几方面考虑: (一)排除概念混同,廓清用语的含义
严格区分产品责任保险与召回保险,将保险标定限定在是承保缺陷食品在召回过程中产生的召回成本,包括告知、运输、仓储、销毁、员工加工加班、重新装配等费用中,使产品召回保险获独立地位 ,也使企业认识到食品召回保险应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财产保险,而不属于责任保险,是对企业召回成本的弥补。
(二)保险公司逐步开发、完善食品召回保险的合同设计
从基本的市场规律出发,研究消费者的风险偏好。风险喜好者、风险中立者以及风险厌恶者对于保险产品会显示出不同的态度。通常,风险厌恶者会有更大的保险需求。这要求保险人能够根据投保人的喜好提供最佳的规避风险方案。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产品自身的特性和节约自身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讲,具有专门知识的保险中介积极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如精算师、理赔员、风险评估员等。保险人才越充足,保险供给的质量就会越好。保险人的经营技术和管理水平也要逐渐提高,这样才能增强保险的供给力。
(三)完善食品召回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召回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国内学者已有论述,在此不赘述,但要特别提出的是,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环境也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例如保险税收政策,它会通过影响保险人的积累能力和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影响到保险政策的实现以及保险业的长远发展。鼓励性的国家政策既有利于召回保险迈出自己的第一步,也有利于它的长远发展。因此,国家可从企业成本角度,制定政策,刺激食品召回保险的发展。
(四)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符合国情的保险制度
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已经成功积累起来的经验。首先,多头管理、分工明确是美国召回制度的一大特征,如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分别监管蛋、肉类问题产品的召回和蛋、肉类之外的食品召回。不同监管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食品门类有助于提高召回的效率,避免部门间权力倾轧,重复执法,保险公司也愿意参与企业的召回活动,帮助企业回收成本。其次,相关法律法规编纂清晰明确,与监管机构一样,按食品种类分类编纂,主要包括《联邦肉产品检验法》( FMIA ) 、《禽产品检验法》( PPIA ) 、《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 FDCA) 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 CPSA)[5]。再次,将召回划分为三个等级并附有严格的程序。第一级是可能引起严重疾病甚至死亡的危险产品或缺陷产品;第二级为可能引起暂时的身体问题的产品;第三级为并不会造成对身体健康的威胁,但违反FDA标签法或相关的制造法律的产品。
(致谢:本课题得到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敏老师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 杜波, 李红枫. 对我国建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2] 曲建昌. 我国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2007,(12) .
[3] 吴祥佑. 论产品召回保险的性质[J]. 保险研究, 2011,(03).
[4] 王欣, 孙华. 我国产品召回保险现状、问题与出路[J]. 中国保险研究, 2010,(07).
[5] 程言清, 黄祖辉. 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启示[J]. 科学经济社会,2002(04).
作者简介:谭晨颖(1991-),女,湖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刘思钰(1991-),女,吉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唐榛侃(1991-),女,湖南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胡漪梦(1991-),女,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宣琳艳(1991-),女,浙江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