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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与地方政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一要从法律关系上正确认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地位、职责特点,树立权威;二要从工作关系上找准良性互动的关键环节与着力点,建立机制;三要从利益关系上把握中央与地方、眼前与长远的辩证关系,务求实效。基于此,具体建议:一是严格督察,在问题整改上扭住不放;二是建立多层次磋商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四是完善约谈机制;五是充分发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六是规范内部权责体系,畅通地方政府意见反馈和诉求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