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执业药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此法是我国法律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为根本,以体现政府机关改革成果,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当前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出发点,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关键词】 执业药师;药品质量;处方药;非处方药;用药安全有效
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不可或缺的药学技术力量。患者在执业药师处得到的咨询指导有些是在医院医生处所得不到的,但它对患者的治疗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新法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考察其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宏观管理,调整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出了要审查审请人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
从2002年6月1日起实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控制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种植和繁殖材料,药用植物的栽培,药用动物的养殖,采收与加工包装,运输与储藏。并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须经批准,并发给文号后方可生产,从源头上保证了药品的质量,为后来的中成药成品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其已正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这是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据调查50~80%的小病如感冒、发烧、头痛,胃酸过多及一些经过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都是通过自我药疗处理的。作为医院的执业药师,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后,医院药学也发生了改变,更趋于综合性,医院药房不同于其它医护科室,它集事物性、管理性和学术性为一体 随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的深入发展,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几率也随之增加,因为非处方药源于处方药,而且两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非处方药的特点是安全、有效、稳定、方便。虽然低毒安全,但药物的双重性难以逾越如有报道口服感冒通后引起过敏性休克、血尿和肝肾功能损害,服用康泰克引起高血压和眩晕,服用谷维素致椎体外系反应等。由于国民群体文化程度的不同,很难有许多人能够读懂药品说明书和核算出准确的服用剂量,使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滥用药物趋势有所上升。因此作为执业药师我们将承担更沉重的不良反应监督的责任。另外在医药市场中,很多处方药并没有真正凭处方购买,这也是许多用药不良反应发生的诱发因素,同时也说明了执业药师的责任重大。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那么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标志。一方面是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者的资格无法准确判别;另一方面,医院流向社会药店的处方少之又少,加之执业药师数量较少,尚未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和指导作用。这些问题也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过程中应逐渐解决的问题。
4新法规第五十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这就说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在先,它已经作为药品的法定名称固定下来,今后任何企业仿制生产该药品,只能使用通用名称。避免了仿制一个药品出现多个名称的混乱情况发生。
5新法增加了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要求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新法对生产和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了重大变化
第七十五条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加大了出发力度,在立法语言上更科学、更精练,减少了行政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了行政管理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执业药师;药品质量;处方药;非处方药;用药安全有效
执业药师是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不可或缺的药学技术力量。患者在执业药师处得到的咨询指导有些是在医院医生处所得不到的,但它对患者的治疗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新法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考察其应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宏观管理,调整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出了要审查审请人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加强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
从2002年6月1日起实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控制中药材产地生态环境,种植和繁殖材料,药用植物的栽培,药用动物的养殖,采收与加工包装,运输与储藏。并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须经批准,并发给文号后方可生产,从源头上保证了药品的质量,为后来的中成药成品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其已正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这是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据调查50~80%的小病如感冒、发烧、头痛,胃酸过多及一些经过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都是通过自我药疗处理的。作为医院的执业药师,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后,医院药学也发生了改变,更趋于综合性,医院药房不同于其它医护科室,它集事物性、管理性和学术性为一体 随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的深入发展,药品发生不良反应的几率也随之增加,因为非处方药源于处方药,而且两者是可以互相转化的,非处方药的特点是安全、有效、稳定、方便。虽然低毒安全,但药物的双重性难以逾越如有报道口服感冒通后引起过敏性休克、血尿和肝肾功能损害,服用康泰克引起高血压和眩晕,服用谷维素致椎体外系反应等。由于国民群体文化程度的不同,很难有许多人能够读懂药品说明书和核算出准确的服用剂量,使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滥用药物趋势有所上升。因此作为执业药师我们将承担更沉重的不良反应监督的责任。另外在医药市场中,很多处方药并没有真正凭处方购买,这也是许多用药不良反应发生的诱发因素,同时也说明了执业药师的责任重大。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那么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标志。一方面是处方的真实性,开方者的资格无法准确判别;另一方面,医院流向社会药店的处方少之又少,加之执业药师数量较少,尚未真正承担起用药咨询和指导作用。这些问题也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过程中应逐渐解决的问题。
4新法规第五十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这就说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准在先,它已经作为药品的法定名称固定下来,今后任何企业仿制生产该药品,只能使用通用名称。避免了仿制一个药品出现多个名称的混乱情况发生。
5新法增加了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要求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6新法对生产和销售假、劣药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了重大变化
第七十五条对生产、销售假、劣药行为加大了出发力度,在立法语言上更科学、更精练,减少了行政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保障了行政管理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