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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讲述林业产业中的龙头企业,为发展现代林业产业化,扩大企业与农民的联结机制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林业产业体系,发挥带动作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林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带动作用 探索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081-01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林业服务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林业发展商品生产的企业。近几年,我市林业产业化进程逐步加快,省、市、和县(区)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龙头企业对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了一定的拉动带动作用。但也不能否认,一部分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型”功能并不完善,或者说并不完全具备“龙型”,没有完全形成“企业(龙头) 基地(龙身) 农户(龙尾)”一条龙模式。一些龙头企业经营规模不大,经济实力较弱,龙头(公司)规模太小,不够完全像龙头;一些龙头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规模,但不是缺“龙身”(基地)就是少“龙尾”(农户);很多龙头企业出现脱节现象,龙头企业与农户基地还没建立紧密型的利益机制。这些不具备“龙型”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不到“企业(龙头) 基地(龙身) 农户(龙尾)”一条龙模式的作用。
目前,我市很多龙头企业还没有完全建立固定的生产基地,一些林产品加工企业,只是在林产品收获季节走村串乡去收购,价格也是随行就市。同时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订单”林业因缺乏约束力,往往是有名无实,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另外,有的地方龙头企业重复建设,农产品区域布局也存在不合理现象。
安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小、散、低、弱”状态,固然与一些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不解放和企业经营机制落后有关;与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不高和扶持力度不大也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龙头企业的评定、考核过程中把关不严的结果:一是使一些并不具备“龙型”的企业也挂上龙头企业的牌子,导致“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牌子含金量下降;二是使一些企业在争当龙头的过程中,本末倒置,只注重做表面文章,把大量精力花在项目书的制作上,而不是用在扩大生产规模、建设原料基地、带动农民增收上。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种植、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产品生产基地,实行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针对我市一些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没有建立自己的林产品生产基地、二不能辐射很好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现状,在发挥带动作用上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龙头企业评定制度
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在组织形式上要符合、在经营产品上要贴近林业,在经营规模上要达到规定的数值,在企业效益和综合信用上要符合规定。龙头企业评定、考核的硬性指标有建立生产原料基地、利益分配机制和带动农民增收状况,确保当选的龙头企业名副其实,具备“龙型”。
二、进一步加强监测考核力度
为了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要对龙头企业实进行动态管理、做到优胜劣汰。每年由市里组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取消龙头企业资格。考察的重点是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情况,建立生产原料基地、带动农民增收的情况等等。各县(区)也要加大监测考核力度对本级扶持的龙头企业。真实做好各类考核资料。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要把林业龙头企业做的强大,首先政府要对龙头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进行扶持。如建立林业产业化经营专项基金和风险基金,积极推动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林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规模;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担保条件、增加贷款额度、改善金融服务;其次税务部门降低林产品加工增值税、优先兑现出口退税等,继续优化林业产业化发展环境。相关部门要加大扶持服务力度,着重引导企业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推动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促进农民收入有新的增长。
四、紧密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提高组织化程度
一是要把“林业发展我发展、我与林业共兴衰”的经营指导思想,贯彻给各个龙头企业。同时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由企业统一提供苗木、种子、技术、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由农民按企业要求进行组织生产,收购时保证最低价。科学合理的建立起联合机制,确保企业有稳定优质原料来源,确保基地农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是利益联合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产销协作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是以家庭承包经为基础,由龙头企业、基地和农户建立起来的。鼓励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发展订单林业,确立最低收保护价极,为农民返还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购销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为了形成“自愿互利、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新机制,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保护双方的利益,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三是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总结之前的经验,扩大范围进行试验,最后一步一步的推广。引导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使其在产业的服务方面、行业的自律等方面的起到有效作用,要不断加强监管和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各类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连接农户与龙头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关键词] 林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 带动作用 探索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8-0081-01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林产品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林业服务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林业发展商品生产的企业。近几年,我市林业产业化进程逐步加快,省、市、和县(区)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不断增加,龙头企业对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了一定的拉动带动作用。但也不能否认,一部分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龙型”功能并不完善,或者说并不完全具备“龙型”,没有完全形成“企业(龙头) 基地(龙身) 农户(龙尾)”一条龙模式。一些龙头企业经营规模不大,经济实力较弱,龙头(公司)规模太小,不够完全像龙头;一些龙头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规模,但不是缺“龙身”(基地)就是少“龙尾”(农户);很多龙头企业出现脱节现象,龙头企业与农户基地还没建立紧密型的利益机制。这些不具备“龙型”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起不到“企业(龙头) 基地(龙身) 农户(龙尾)”一条龙模式的作用。
目前,我市很多龙头企业还没有完全建立固定的生产基地,一些林产品加工企业,只是在林产品收获季节走村串乡去收购,价格也是随行就市。同时龙头企业和农民之间没有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订单”林业因缺乏约束力,往往是有名无实,利益纠纷时有发生。另外,有的地方龙头企业重复建设,农产品区域布局也存在不合理现象。
安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小、散、低、弱”状态,固然与一些企业经营者思想观念不解放和企业经营机制落后有关;与政府、部门的服务水平不高和扶持力度不大也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在龙头企业的评定、考核过程中把关不严的结果:一是使一些并不具备“龙型”的企业也挂上龙头企业的牌子,导致“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牌子含金量下降;二是使一些企业在争当龙头的过程中,本末倒置,只注重做表面文章,把大量精力花在项目书的制作上,而不是用在扩大生产规模、建设原料基地、带动农民增收上。
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种植、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产品生产基地,实行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针对我市一些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没有建立自己的林产品生产基地、二不能辐射很好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现状,在发挥带动作用上最好能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执行龙头企业评定制度
林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在组织形式上要符合、在经营产品上要贴近林业,在经营规模上要达到规定的数值,在企业效益和综合信用上要符合规定。龙头企业评定、考核的硬性指标有建立生产原料基地、利益分配机制和带动农民增收状况,确保当选的龙头企业名副其实,具备“龙型”。
二、进一步加强监测考核力度
为了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要对龙头企业实进行动态管理、做到优胜劣汰。每年由市里组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取消龙头企业资格。考察的重点是技术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情况,建立生产原料基地、带动农民增收的情况等等。各县(区)也要加大监测考核力度对本级扶持的龙头企业。真实做好各类考核资料。
三、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要把林业龙头企业做的强大,首先政府要对龙头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进行扶持。如建立林业产业化经营专项基金和风险基金,积极推动各级财政逐步增加林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规模;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担保条件、增加贷款额度、改善金融服务;其次税务部门降低林产品加工增值税、优先兑现出口退税等,继续优化林业产业化发展环境。相关部门要加大扶持服务力度,着重引导企业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推动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促进农民收入有新的增长。
四、紧密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提高组织化程度
一是要把“林业发展我发展、我与林业共兴衰”的经营指导思想,贯彻给各个龙头企业。同时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由企业统一提供苗木、种子、技术、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由农民按企业要求进行组织生产,收购时保证最低价。科学合理的建立起联合机制,确保企业有稳定优质原料来源,确保基地农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二是利益联合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产销协作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是以家庭承包经为基础,由龙头企业、基地和农户建立起来的。鼓励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稳定的购销关系。积极发展订单林业,确立最低收保护价极,为农民返还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购销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为了形成“自愿互利、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新机制,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保护双方的利益,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
三是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总结之前的经验,扩大范围进行试验,最后一步一步的推广。引导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使其在产业的服务方面、行业的自律等方面的起到有效作用,要不断加强监管和按“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使各类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连接农户与龙头企业、农户与市场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