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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5月13日实施,本文旨在对其中有关表见代理的释义探究。该解释没有采纳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将相对人的善意与无过失及本人无过错引入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证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往来。表见代理的产生绝大多数都因行为人引起,故该解释增加了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后,可向行为人追偿。这一规定旨在加强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控制和监督,并为被代理人提供了获得司法救济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