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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此为对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的一项修正,适用于低速电动自行车 此法令为美国参、众丽院通过。 第一部分 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被修正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15 U.S.C 2051及其后续部分)应于其末尾加上 “低速电动自行车” “第38节(a)不论其他法律条文如何规定,低速电动自行车应是属于第3章(a)(1)含义内的消费产品,并应符合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出版物中按联邦条例编码细则编篡的(目录16)第1500.18(a)(12)和第151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