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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领域中一个经久不衰的哲学命题,著名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形象地将它比喻成法哲学的好望角,的确,法与道德关系是法理学乃至法哲学中一个不可回避却又十分棘手的难题。
中国人历来十分重视法与道德的关系,在古代,两者间的关系体现为法家与儒家这两种意识形态的关系。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而在历史实践当中,这两者又是不可分割的。从理论上而言,中国传统的法都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道德被视为比法更为深层次的意识形态上的价值取向。西方学者也对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做出了探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是正义的衍生物,;霍布斯则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它们虽然形式上有异,但是本质却相同;国内法学界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对法与道德关系进行了科学分析,认为法与道德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从以上可以看出,时代背景与思想的迥异导致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不同论述,那么,法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呢?
然而,要想全方面地把握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仅仅从阶级分析框架中笼统地得出其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简单结论,必须进行多维度、总体性的动态认识和系统把握。
(一)从价值取向方面而言,法律应当服从道德的评判标准。
法律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体,其作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不单纯是因为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理性规则内在地表达、传递一种包含特定价值性的原则和要求,而法律内在的特定价值性则主要来源于伦理道德。
首先,法律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从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来看,其源于风俗习惯和道德,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法律的本义都是“公平正义”,都是对坚守合宜的食物或行为的伦理要求。其次,法律只有与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市级的普遍效力。制定并实施法律只是一种手段,使其内化成一种普遍承认的理性规则才是根本所在。从法律规则到普遍承认的社会秩序的演化过程,正是法律价值有效内化并成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的过程。再次,悖离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将丧失价值基础,沦为专权的任意工具。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评判标准必须建立在公民共同体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道德伦理价值基础上,并最终决定法律的良恶和废立,从而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得以落实。最后,法律要反映的道德价值并非是纯粹的、超阶级的,道德价值也并非法律内在价值的全部。法是伴随国家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和社会成员所能承受的限度内来实现其阶级利益,他们所制定的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吻合,尽管这种吻合是被迫的、扭曲的。因此,法律服从道德价值取向并非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二)同作为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应当并立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是在社会陷入不可能自行调和的阶级矛盾中而产生的,而法律则是国家协调阶级矛盾的基本工具。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王权等级、血缘宗族是维系人们相互关系的基本纽带,道德、法律和王权是三位一体的。因而,法与道德不仅在价值层面是高度统一的,在规范层面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同化,并都不具备自我独立品格,而淹没于外在强制的权力秩序之中。直到近代,出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获得并列存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分离和独立才走上日程。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并列分立, 其根本意义在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划分。作为普遍利益正式代表的政治国家, 是实现市民社会的手段和必要保障; 而作为特殊利益代表的民社会, 则是政治国家的基和根本目的。这就要求出自国家的的“国家法”,即法律,律借助公共意志, 以全社会利益的面目来设定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及主体权利义务, 并对公共利益和特殊利予以界定, 籍此来限制、协调和保障特殊利益并使其得以合理有序地实现。所以它在市民社会中则没有触脚边际,自由有序的市民社会生活,也恰是通过道德更高、更广、更自觉的规范要求来自律协调并获得重要保证的, 从而弥补了法律在调整范围及单纯刚性方面表现出来的有限和不足。这样,法律和道德的有机互补与契合,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得以有维系和保障。
(三)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应当以道德为基础,法律秩序为主导。
法律、道德和宗教一直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社会控制工具,近现代以来,宗教力量开始衰退,法律和道德无疑成为社会秩序的两根主要支柱。近代法与道德的独立与分离, 也必然导致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独立与分离。由于法治条件下“ 国家法”成为规制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总纲和基本准则,因而伦理秩序主导必然转为法律秩序主导, 而且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控制进一步加强,道德控制逐渐减弱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趋势。
然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现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和补充。我们说法治的普遍理性规则具有他律性和外生性, 因而它所形成的是一种外在性的国家强制秩序。但这一外在性却不可能再建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的宗教神谕和武力强制基础上, 而必然立足于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基础上,这表明, 现代法律秩序的他律性和外在性, 隐含着自律性和内在性要素。而伦理道德是一种高度自律自觉的无规范, 因此伦理秩序呈现的是与市民社会精神相吻合的内在性自律秩序, 同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也由道德规范来调适而形成具有重要弥补作用的“法外秩序”。
综上所述, 法与道德表现为三个层面上的多维系统的有机联系,形成了一个由里及表、由应然到实然、由目标到结果的有机关系链, 从而构成法治条件下法与道德关系的完整面貌。通过对这一面貌清晰准确的认识, 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和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二者关系。
中国人历来十分重视法与道德的关系,在古代,两者间的关系体现为法家与儒家这两种意识形态的关系。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而在历史实践当中,这两者又是不可分割的。从理论上而言,中国传统的法都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道德被视为比法更为深层次的意识形态上的价值取向。西方学者也对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做出了探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是正义的衍生物,;霍布斯则认为法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它们虽然形式上有异,但是本质却相同;国内法学界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出发,对法与道德关系进行了科学分析,认为法与道德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从以上可以看出,时代背景与思想的迥异导致了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不同论述,那么,法与道德的关系究竟如何呢?
然而,要想全方面地把握法与道德的关系,不能仅仅从阶级分析框架中笼统地得出其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的简单结论,必须进行多维度、总体性的动态认识和系统把握。
(一)从价值取向方面而言,法律应当服从道德的评判标准。
法律是手段和目的的统一体,其作为调控社会的主要手段,不单纯是因为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理性规则内在地表达、传递一种包含特定价值性的原则和要求,而法律内在的特定价值性则主要来源于伦理道德。
首先,法律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必须以伦理道德为基础。从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来看,其源于风俗习惯和道德,不论是中国还是西方,法律的本义都是“公平正义”,都是对坚守合宜的食物或行为的伦理要求。其次,法律只有与社会道德价值取向基本吻合,才能获得市级的普遍效力。制定并实施法律只是一种手段,使其内化成一种普遍承认的理性规则才是根本所在。从法律规则到普遍承认的社会秩序的演化过程,正是法律价值有效内化并成为社会成员自觉的价值选择和行为准则的过程。再次,悖离了伦理道德的法律将丧失价值基础,沦为专权的任意工具。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评判标准必须建立在公民共同体正当性、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道德伦理价值基础上,并最终决定法律的良恶和废立,从而使民主和法治精神得以落实。最后,法律要反映的道德价值并非是纯粹的、超阶级的,道德价值也并非法律内在价值的全部。法是伴随国家而产生的,统治阶级在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和社会成员所能承受的限度内来实现其阶级利益,他们所制定的法律与社会伦理道德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吻合,尽管这种吻合是被迫的、扭曲的。因此,法律服从道德价值取向并非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二)同作为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应当并立互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国家是在社会陷入不可能自行调和的阶级矛盾中而产生的,而法律则是国家协调阶级矛盾的基本工具。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王权等级、血缘宗族是维系人们相互关系的基本纽带,道德、法律和王权是三位一体的。因而,法与道德不仅在价值层面是高度统一的,在规范层面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同化,并都不具备自我独立品格,而淹没于外在强制的权力秩序之中。直到近代,出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并获得并列存在,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分离和独立才走上日程。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并列分立, 其根本意义在于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划分。作为普遍利益正式代表的政治国家, 是实现市民社会的手段和必要保障; 而作为特殊利益代表的民社会, 则是政治国家的基和根本目的。这就要求出自国家的的“国家法”,即法律,律借助公共意志, 以全社会利益的面目来设定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及主体权利义务, 并对公共利益和特殊利予以界定, 籍此来限制、协调和保障特殊利益并使其得以合理有序地实现。所以它在市民社会中则没有触脚边际,自由有序的市民社会生活,也恰是通过道德更高、更广、更自觉的规范要求来自律协调并获得重要保证的, 从而弥补了法律在调整范围及单纯刚性方面表现出来的有限和不足。这样,法律和道德的有机互补与契合,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得以有维系和保障。
(三)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应当以道德为基础,法律秩序为主导。
法律、道德和宗教一直是人类社会最主要的社会控制工具,近现代以来,宗教力量开始衰退,法律和道德无疑成为社会秩序的两根主要支柱。近代法与道德的独立与分离, 也必然导致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独立与分离。由于法治条件下“ 国家法”成为规制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总纲和基本准则,因而伦理秩序主导必然转为法律秩序主导, 而且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控制进一步加强,道德控制逐渐减弱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趋势。
然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实现离不开伦理道德的支持和补充。我们说法治的普遍理性规则具有他律性和外生性, 因而它所形成的是一种外在性的国家强制秩序。但这一外在性却不可能再建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那样的宗教神谕和武力强制基础上, 而必然立足于合理性、合法性认同和自愿服从基础上,这表明, 现代法律秩序的他律性和外在性, 隐含着自律性和内在性要素。而伦理道德是一种高度自律自觉的无规范, 因此伦理秩序呈现的是与市民社会精神相吻合的内在性自律秩序, 同法律规范所不及的领域也由道德规范来调适而形成具有重要弥补作用的“法外秩序”。
综上所述, 法与道德表现为三个层面上的多维系统的有机联系,形成了一个由里及表、由应然到实然、由目标到结果的有机关系链, 从而构成法治条件下法与道德关系的完整面貌。通过对这一面貌清晰准确的认识, 可以使我们更好地把握和处理现实生活中的二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