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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由单一制走向多样化,在日益复杂的经济市场中,劳动关系也随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而走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于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劳动合同法》对于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纠纷有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对于雇佣关系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牵涉到雇佣关系的纠纷层出不穷。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两种有显著区别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在目前是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的,而雇佣关系在目前来看是由民法来调整的。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区分
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双方当事人对于临时用工往往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的习惯,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且难以判断用工的性质,给案件的裁判带来困扰。当事人因为不同的用工关系而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因而对原被告用工关系身份的定性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而且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内涵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内涵有一致的规定,通说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的用工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保护受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弱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雇佣关系在学理上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广义上的雇佣关系是包括劳动关系的,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则不包括。雇佣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英文称之为services contract,即罗马法典的佣工契约,传统上称为雇主和雇工的合同,现在称之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但其它大陆法系一般对雇佣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台湾地区)。另外,英美法系的其它的成文法对雇佣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界定”。许多国家对于雇佣关系的表现形式即雇佣合同规定了不同的内涵,由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所依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关系具有几个特点。首先是雇佣关系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其次是雇佣合同调整的对象是非职业领域的劳动关系,再次是雇佣合同的订立具有私法上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即雇主和雇员之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范围的特定性不同。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中可以解读出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有特定范围的。而雇佣关系的主体则没有明确的限定,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都可成立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用工关系如家庭雇佣保姆、雇主聘请司机等这类用工关系的一方既不属于企业,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不在劳动关系的主体范畴之内,通常将其归为普通的雇佣关系。
(2)适用法律上的差别。从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雇佣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民法和劳动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我国司法的司法实务中对涉及雇佣关系案件的处理是按狭义的雇佣关系处理的,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只能适用民法。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要适用劳动法,如果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就要看民法中有关雇佣合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3)差别待遇。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特别对劳动者所享有的待遇如保险、工资、福利做出特别规定,而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价格则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的。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很少的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的享有必须有双方先前的约定才可以。雇佣关系中对受雇人的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也就是说在受雇人完成工作之后由雇主向受雇人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也可以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
(4)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如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而雇佣关系由具有私法性质的民法调整,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不如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更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力度比雇佣关系要大,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即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要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救济途径通常都只是按照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三、结语
在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进行细致地区分后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有着本质不同的两类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从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审判实务中厘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不同才能很好地处理涉及这两类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秦文献.《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探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25卷(1)
[2]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9卷(3)
[3]夏雨.《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丁怿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区分
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用工关系十分复杂,双方当事人对于临时用工往往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的习惯,这导致了用工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且难以判断用工的性质,给案件的裁判带来困扰。当事人因为不同的用工关系而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因而对原被告用工关系身份的定性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而且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内涵
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劳动关系的内涵有一致的规定,通说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的用工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为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保护受雇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弱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雇佣关系在学理上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广义上的雇佣关系是包括劳动关系的,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则不包括。雇佣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英文称之为services contract,即罗马法典的佣工契约,传统上称为雇主和雇工的合同,现在称之为雇佣合同。雇佣合同,虽然在审判实践中,雇佣合同纠纷已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雇佣合同,但其它大陆法系一般对雇佣合同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台湾地区)。另外,英美法系的其它的成文法对雇佣合同也进行了明确界定”。许多国家对于雇佣关系的表现形式即雇佣合同规定了不同的内涵,由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所依据的法理来看,雇佣关系具有几个特点。首先是雇佣关系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其次是雇佣合同调整的对象是非职业领域的劳动关系,再次是雇佣合同的订立具有私法上的自由性,双方当事人即雇主和雇员之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条款。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范围的特定性不同。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中可以解读出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有特定范围的。而雇佣关系的主体则没有明确的限定,只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都可成立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用工关系如家庭雇佣保姆、雇主聘请司机等这类用工关系的一方既不属于企业,也不是个体经济组织,不在劳动关系的主体范畴之内,通常将其归为普通的雇佣关系。
(2)适用法律上的差别。从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雇佣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民法和劳动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我国司法的司法实务中对涉及雇佣关系案件的处理是按狭义的雇佣关系处理的,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时,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在法律位阶上属于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佣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只能适用民法。而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首先要适用劳动法,如果劳动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就要看民法中有关雇佣合同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3)差别待遇。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其特别对劳动者所享有的待遇如保险、工资、福利做出特别规定,而雇佣关系中劳动力的价格则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发放的。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很少的权利,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的享有必须有双方先前的约定才可以。雇佣关系中对受雇人的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也就是说在受雇人完成工作之后由雇主向受雇人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也可以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
(4)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如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而雇佣关系由具有私法性质的民法调整,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有很大的弹性空间,不如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更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力度比雇佣关系要大,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即雇佣人和受雇人之间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纠纷,要进行权利救济的途径救济途径通常都只是按照民事争议进行处理。
三、结语
在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进行细致地区分后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有着本质不同的两类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可以说是从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审判实务中厘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不同才能很好地处理涉及这两类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秦文献.《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探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25卷(1)
[2]邵芬,赵元松.《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9卷(3)
[3]夏雨.《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甄别》.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作者简介:
丁怿芳,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12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