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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2566万余元,被中央组织部点名买官卖官,58岁的田忠被指控的罪名上可极刑。
在2006年夏天之前,田忠是吉林省长春市委的专职副书记,其排名紧靠着长春市委书记与市长。由于分管人事与组织工作,可谓权倾一时。然后,正是当时的新一轮换届工作,田忠被中央组织部点名涉嫌买官卖官,田忠的仕途由此坠入深渊。
实际上,在2007年中央组织部针对上一轮换届选举的腐败案通报中,田忠案被列首位。足显其情节之恶劣,影响之巨大。
今年3月24日,已涉案被查近两年的田忠,终于被送上了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方指控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三项罪名。其中贪污高达2566余万元,受贿行贿239万元。由此例证,其罪当诛。
此案庭审活动持续2天,于3月25日下午结束,被告人田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全部供认,辩护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至于被告人田忠的罪名如何认定,获什么刑罚,待法院合议庭后才见分晓。
虽然审判未到终局,但田忠所面临的司法指控已清晰勾勒出一个当权者的贪婪。实际上,留在田忠背后的对权力与腐败的质疑,至今仍然在吉林官场回荡,并引人深思。
中组部通报田忠“卖官案”
“表面看来,他算是个相当低调稳健的人。”田忠的昔日同事如是评价。
田忠生于1950年,吉林省双阳县人,历任长春市农安县委书记、长春市副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
根据检方的起诉书,田忠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6年8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07年9月13日交由吉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08年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07年1月31日,中央组织部委托新华社公开通报了一批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案件。通报称,截至当时,各地共查处换届期间的违规违纪案件121起,处理有关责任人192人,纠正了对613人的违规任用决定。其中位列典型案件第一位的,正是时任长春市委专职副书记田忠案。
中组部的通报指出:2006年六七月份,吉林省长春市县(市、区)党委换届期间,时任市委副书记的田忠利用分管干部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亚媚等8名领导干部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美元8万元。
不过,田忠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其最终诉至法院的情况,远比中组部通报的情况严重。
根据吉林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自1996年至2006年间,田忠担任长春市副市长、长春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美金8万元,人民币72万:住房一套,总计折合人民币1395376元。其中有139万元涉及卖官。
在这些卖官行为中,田忠曾经工作过的长春市农安县,是此次买官卖官案的第一重灾区,包括原县委书记、副书记、两名副县长及城关镇党委书记均未能幸免。
将该县买官行贿名单拉出,是触目惊心的长长一列队:
1997年末,原农安县委书记张俊先为获得田忠的特别关照,向其行贿人民币6万元;
2D06年6、7月间,农安县副县长曲丙恩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行贿10万元:
原农安县委办公室主任刘竟先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行贿10万元;
原农安县农安镇党委书记吴胜利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行贿美金1万元:
原农安县委副书记蒋洪涛谋求县长职务行贿人民币2万元;
原农安县副县长于树民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分两次行贿10万元。
2006年6、7月,正值长春领导班子换届,时任长春市委专职副書记的田忠成了许多人急于巴结的“后台”,所以,除了农安县,田忠势力范围内的许多岗位,成为一些人觊觎的目标,于是,田忠受贿收得手发酸。
这里又是一串长长的行贿名单:
原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亚媚谋求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行贿美金5万元;
长春市双阳区副区长蒋志新为谋求常务副区长职务,而向田忠行贿美金2万元;
原九台市计经委主任杨建英,为谋求九台市级领导职务行贿10万元;
原长春市宽城区妇联主席张立光为谋求区级领导职务,通过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阚某某向田忠行贿5万元;
原德惠市市长李庆祥为留任行贿4万元。
此外,2004年8月,原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局长郝耀国(另案处理),为感谢田忠在工作中的关照,而向其行贿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
从上述受贿款项而论,田忠对卖官行为乐此不疲,且大小不论,数额不拘。
贪污2566万元由来
与田忠同案被诉的还有53岁的王一平,王是田忠的妻弟媳。
王一平原系长春海伯尔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8月29日,王一平因涉嫌窝藏赃物由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被逮捕。
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间,田忠利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并主管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领域海伯尔项目的职务便利,指使其亲友采取虚假出资方式成立吉林省宝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而达到了套取拟成立的长春海伯尔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目的。
在该项目建设工程中,田忠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了九台市政府328280平方米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权及政府资金支持,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侵吞上述公共财产,总计人民币2566多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王一平“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支诉理由是:在2006年8月中旬,王一平得知田忠被省纪委谈话后,为帮助田忠隐瞒犯罪所得,与田忠等人多次密谋,将1325万余元犯罪所得转移至沈阳藏匿。
在这起惊天贪污案中,田忠还涉嫌犯有行贿罪。
2005年8月,田忠以承诺给予好处为手段,利用在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负责海伯尔项目及兼任海伯尔公司副董事长的王鹏斌(另案处理)的职务之便,使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后田忠向王鹏斌行贿100万元。
案发后,田忠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被扣缴。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
“田公子”劣迹
田忠之子名叫田昌黎,原是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党委书记。田昌黎在吉林官场的锦绣前程,与其父田忠直接相 关。由于田昌黎任职的九台市隶属省城长春市,故而田昌黎的每次迁升,都出演着“老子批准儿子”的丑剧。
2006年8月20日,36岁的田昌黎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在其父亲受审之前,已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熟知其人者称,田公子生性好玩,且不学无术。仗其父亲的权势,亦多在当地作威作福。
2002年冬天,田昌黎通过他人获得五连发猎枪一支,并和朋友黄某在九台市试了两枪。2005年,田昌黎玩枪的热情高涨。他在获得一支双筒猎枪后,又在石头口门水库打野鸡试了几枪。之后,田昌黎又得到一支马牌仿真手枪,以及一支德国或俄罗斯制式手枪,这两支枪从没使用过。2006年,乐此不疲的田昌黎又得到一支制式民用气手枪。这些手枪和子弹田昌黎先后存放于朋友齐某处。
2006年7月下旬,田昌黎预感不妙,在案发前,他將其中两支猎枪和两支手枪交给黄某带到吉林市藏匿起来,并交代如果自己出事,就把枪销毁。
就在2006年8月19日,田昌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黄某返回吉林市,与其父一起连夜在吉林市一锯片厂内,将田昌黎交给黄某的藏匿的两支猎枪、两支手枪用自家焊枪割成碎块,黄某的父亲驾驶摩托车将枪支碎块和子弹投进松花江里。
之后,公安机关将黄某父子抓获,并将已经投入松花江内的枪支碎块打捞上来,因锈蚀严重无法拼接。
2007年6月,公安机关对辨认出的两款猎枪进行鉴定,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立式双管猎枪,为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五连发猎枪,为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据田昌黎供述,其在2006年8月3日将气手枪交给齐某带回通化市藏匿,气手枪被齐某父亲拆了,困缺少零部件无法击发,无法检验是否有杀伤力。
最后,田昌黎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涉案人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田昌黎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时,他已经没有了自己的父亲庇佑。实际上,在权力的光环倏然褪色之后,田氏父子已不如一介草民。在田昌黎之后,他那年过半百的父亲亦正在等待自己的罪罚。
田忠案呈现出两个典型特点,一是“买官者”在获得仕途升迁后牟取私利;二是其案发生时间长,隐蔽性大。
针对田忠严重违法乱纪案,其上司长春市委书记王儒林如斯评价,“无论在党内还是在社会上都造成很坏影响。作为一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市级领导干部,长期不注重学习,不注意世界观改造,视党纪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最终身陷囹圄。”
编辑:靳伟华
在2006年夏天之前,田忠是吉林省长春市委的专职副书记,其排名紧靠着长春市委书记与市长。由于分管人事与组织工作,可谓权倾一时。然后,正是当时的新一轮换届工作,田忠被中央组织部点名涉嫌买官卖官,田忠的仕途由此坠入深渊。
实际上,在2007年中央组织部针对上一轮换届选举的腐败案通报中,田忠案被列首位。足显其情节之恶劣,影响之巨大。
今年3月24日,已涉案被查近两年的田忠,终于被送上了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方指控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三项罪名。其中贪污高达2566余万元,受贿行贿239万元。由此例证,其罪当诛。
此案庭审活动持续2天,于3月25日下午结束,被告人田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全部供认,辩护律师也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至于被告人田忠的罪名如何认定,获什么刑罚,待法院合议庭后才见分晓。
虽然审判未到终局,但田忠所面临的司法指控已清晰勾勒出一个当权者的贪婪。实际上,留在田忠背后的对权力与腐败的质疑,至今仍然在吉林官场回荡,并引人深思。
中组部通报田忠“卖官案”
“表面看来,他算是个相当低调稳健的人。”田忠的昔日同事如是评价。
田忠生于1950年,吉林省双阳县人,历任长春市农安县委书记、长春市副市长、市委专职副书记。
根据检方的起诉书,田忠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6年8月3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于2007年9月13日交由吉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法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08年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2007年1月31日,中央组织部委托新华社公开通报了一批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案件。通报称,截至当时,各地共查处换届期间的违规违纪案件121起,处理有关责任人192人,纠正了对613人的违规任用决定。其中位列典型案件第一位的,正是时任长春市委专职副书记田忠案。
中组部的通报指出:2006年六七月份,吉林省长春市县(市、区)党委换届期间,时任市委副书记的田忠利用分管干部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亚媚等8名领导干部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5万元、美元8万元。
不过,田忠案进入司法程序后,其最终诉至法院的情况,远比中组部通报的情况严重。
根据吉林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自1996年至2006年间,田忠担任长春市副市长、长春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美金8万元,人民币72万:住房一套,总计折合人民币1395376元。其中有139万元涉及卖官。
在这些卖官行为中,田忠曾经工作过的长春市农安县,是此次买官卖官案的第一重灾区,包括原县委书记、副书记、两名副县长及城关镇党委书记均未能幸免。
将该县买官行贿名单拉出,是触目惊心的长长一列队:
1997年末,原农安县委书记张俊先为获得田忠的特别关照,向其行贿人民币6万元;
2D06年6、7月间,农安县副县长曲丙恩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行贿10万元:
原农安县委办公室主任刘竟先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行贿10万元;
原农安县农安镇党委书记吴胜利为谋求县级领导职务,行贿美金1万元:
原农安县委副书记蒋洪涛谋求县长职务行贿人民币2万元;
原农安县副县长于树民为谋求常务副县长职务,分两次行贿10万元。
2006年6、7月,正值长春领导班子换届,时任长春市委专职副書记的田忠成了许多人急于巴结的“后台”,所以,除了农安县,田忠势力范围内的许多岗位,成为一些人觊觎的目标,于是,田忠受贿收得手发酸。
这里又是一串长长的行贿名单:
原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局长张亚媚谋求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行贿美金5万元;
长春市双阳区副区长蒋志新为谋求常务副区长职务,而向田忠行贿美金2万元;
原九台市计经委主任杨建英,为谋求九台市级领导职务行贿10万元;
原长春市宽城区妇联主席张立光为谋求区级领导职务,通过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阚某某向田忠行贿5万元;
原德惠市市长李庆祥为留任行贿4万元。
此外,2004年8月,原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局长郝耀国(另案处理),为感谢田忠在工作中的关照,而向其行贿的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5万元。
从上述受贿款项而论,田忠对卖官行为乐此不疲,且大小不论,数额不拘。
贪污2566万元由来
与田忠同案被诉的还有53岁的王一平,王是田忠的妻弟媳。
王一平原系长春海伯尔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年8月29日,王一平因涉嫌窝藏赃物由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窝藏赃物罪被逮捕。
1998年7月至2006年8月间,田忠利用担任长春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并主管中国与古巴生物技术合作领域海伯尔项目的职务便利,指使其亲友采取虚假出资方式成立吉林省宝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而达到了套取拟成立的长春海伯尔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65%股权的目的。
在该项目建设工程中,田忠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了九台市政府328280平方米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权及政府资金支持,又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侵吞上述公共财产,总计人民币2566多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王一平“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支诉理由是:在2006年8月中旬,王一平得知田忠被省纪委谈话后,为帮助田忠隐瞒犯罪所得,与田忠等人多次密谋,将1325万余元犯罪所得转移至沈阳藏匿。
在这起惊天贪污案中,田忠还涉嫌犯有行贿罪。
2005年8月,田忠以承诺给予好处为手段,利用在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负责海伯尔项目及兼任海伯尔公司副董事长的王鹏斌(另案处理)的职务之便,使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事后田忠向王鹏斌行贿100万元。
案发后,田忠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被扣缴。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
“田公子”劣迹
田忠之子名叫田昌黎,原是吉林省九台市西营城镇党委书记。田昌黎在吉林官场的锦绣前程,与其父田忠直接相 关。由于田昌黎任职的九台市隶属省城长春市,故而田昌黎的每次迁升,都出演着“老子批准儿子”的丑剧。
2006年8月20日,36岁的田昌黎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在其父亲受审之前,已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熟知其人者称,田公子生性好玩,且不学无术。仗其父亲的权势,亦多在当地作威作福。
2002年冬天,田昌黎通过他人获得五连发猎枪一支,并和朋友黄某在九台市试了两枪。2005年,田昌黎玩枪的热情高涨。他在获得一支双筒猎枪后,又在石头口门水库打野鸡试了几枪。之后,田昌黎又得到一支马牌仿真手枪,以及一支德国或俄罗斯制式手枪,这两支枪从没使用过。2006年,乐此不疲的田昌黎又得到一支制式民用气手枪。这些手枪和子弹田昌黎先后存放于朋友齐某处。
2006年7月下旬,田昌黎预感不妙,在案发前,他將其中两支猎枪和两支手枪交给黄某带到吉林市藏匿起来,并交代如果自己出事,就把枪销毁。
就在2006年8月19日,田昌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黄某返回吉林市,与其父一起连夜在吉林市一锯片厂内,将田昌黎交给黄某的藏匿的两支猎枪、两支手枪用自家焊枪割成碎块,黄某的父亲驾驶摩托车将枪支碎块和子弹投进松花江里。
之后,公安机关将黄某父子抓获,并将已经投入松花江内的枪支碎块打捞上来,因锈蚀严重无法拼接。
2007年6月,公安机关对辨认出的两款猎枪进行鉴定,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立式双管猎枪,为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一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五连发猎枪,为制式猎枪,具有杀伤力。据田昌黎供述,其在2006年8月3日将气手枪交给齐某带回通化市藏匿,气手枪被齐某父亲拆了,困缺少零部件无法击发,无法检验是否有杀伤力。
最后,田昌黎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涉案人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田昌黎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时,他已经没有了自己的父亲庇佑。实际上,在权力的光环倏然褪色之后,田氏父子已不如一介草民。在田昌黎之后,他那年过半百的父亲亦正在等待自己的罪罚。
田忠案呈现出两个典型特点,一是“买官者”在获得仕途升迁后牟取私利;二是其案发生时间长,隐蔽性大。
针对田忠严重违法乱纪案,其上司长春市委书记王儒林如斯评价,“无论在党内还是在社会上都造成很坏影响。作为一个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市级领导干部,长期不注重学习,不注意世界观改造,视党纪国法于不顾,铤而走险,贪赃枉法,腐化堕落,最终身陷囹圄。”
编辑: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