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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刑事检察任务繁重,在不能迅速增加侦监、公诉部门办案力量的情况下,建议建立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制度。
关键词: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任务尤为繁重,在不能迅速增加侦监、公诉部门办案力量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捕起诉案件制度,这样既有能缓解刑事检察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一举多得,笔者试对此谈点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批捕起诉案件归口办理的弊端
一是侦监公诉部门干警不堪重负。目前我国的检察体制中,为了上下级检察院业务对口,基层检察院都有十多个内设机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机构多,人员散,侦监公诉部门就不可能安排太多的干警。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交织,刑事犯罪高发,批捕起诉案件快速增加,基层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普遍突出。这两个部门的干警虽然经常加班加点,依然忙得焦头烂额,深感不堪重负,长期超负荷的工作既损害干警的身心健康,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
二是不利于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基层检察院有十多个内设机构,侦监、公诉以外的部门还有相当数量的检察官,其中反贪、渎检部门的检察官虽然每年都查办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但办案数量不是很多。控申、民行、监所部门的检察官虽然一年也办一些诉讼监督案件,但办案数量有限。另外办公室、政工等综合部门的检察官根本不办案。这样基层检察院侦监公诉以外部门的检察官,一年到头只办较少的案件或者根本就不办案,检察业务实践少,办案水平自然难以提高。检察业务工作实践性很强,检察官长期不办案或者较少办案,业务生疏,不利于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严打整治等专项行动。
三是与检察官的身份不相称。我国《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如果按照现行基层检察院的科室设置,综合部门检察官长期不办案,侦监、公诉以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办案数量有限,加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普遍交流轮岗少,检察官一年到头根本不办案或者很少办案,长期不行使或很少行使检察权,与检察官的身份严重不符,影响《检察官法》的严肃性。
二、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可行性
《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为检察官依法办理批捕公诉案件创造了条件。我国规定了严格的检察官选拔任免条件,有效保证了检察官较高的业务素质,为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部门不同的工作特点,为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这些都为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制度创造了条件。
一是于法有据。我国《检察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门,它们既是检察官权力,又是检察官的重要职责。由此可见,只要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批捕起诉案件。
二是素质较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初任检察官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担任检察官除严格的法定条件外,担任检察员以上的检察官还必须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所以说检察官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该有保证,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任免,其他检察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经过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的审核把关,政治素质应该没有问题,因此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检察官完全可以胜任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三是时间充裕。基层检察院的侦监、公诉部门以外的检察官虽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只要挤一挤,还是有充足的时间办理批捕、公诉案件。办公室、政工等综合部门半年和年终较忙,平时还是能挤出办案时间的。反贪、渎检办案有一定的阶段性,一般年初、年中忙一点,年终还是有时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控申、民行、监所工作长流水不断线,办案数量较少,平时都能挤出时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因此只要其他部门检察官坚持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完全有时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
四是质量可靠。我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始终坚持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和原则,侦监、公诉以外的检察官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也不例外地要执行这些办案程序和原则。其他部门检察官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提出承办意见后,报侦监或者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通过层层负责、逐级把关有效保证了办案质量。
三、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构想
建议从人员范围、办案时间、办案程序等方面对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作出规定。
一是要明确办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都应该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其中考虑正副检察长工作比较繁忙,分配办案数量不宜过多,一年办理批捕公诉案件各1件。其他部门检察官都有各自的工作,每人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不超过4件。助理检察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时间相对较短,经验相对缺乏,应该分配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
二是要明确办案时间。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不得以本职工作繁忙为由,任意超越办案期限。在分配案件的时间上,建议征求院领导和其他部门检察官的意见,请他们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灵活安排,一般综合部门检察官不要安排六月底七月初或者年终岁尾,自侦部门尽量安排在下半年或者年终,其他的民行、控申、监所等诉讼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或者全年灵活安排。这样既不影响他们各自的本职工作,又能保证批捕起诉案件有充足的时间办理。
三是要明确办案程序。为保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查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程序和原则。检察长等院领导和其他部门负责人也一样,他们在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的身份就是一名普通的检察官,没有凌驾于国家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原则上的特权。他们办结批捕、起诉案件后,也一样地要提出承办意见,交侦监或者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只有也必须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都昌332600)
关键词: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任务尤为繁重,在不能迅速增加侦监、公诉部门办案力量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捕起诉案件制度,这样既有能缓解刑事检察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有利于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一举多得,笔者试对此谈点个人粗浅的见解。
一、批捕起诉案件归口办理的弊端
一是侦监公诉部门干警不堪重负。目前我国的检察体制中,为了上下级检察院业务对口,基层检察院都有十多个内设机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机构多,人员散,侦监公诉部门就不可能安排太多的干警。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交织,刑事犯罪高发,批捕起诉案件快速增加,基层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普遍突出。这两个部门的干警虽然经常加班加点,依然忙得焦头烂额,深感不堪重负,长期超负荷的工作既损害干警的身心健康,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质量。
二是不利于提高检察官办案水平。基层检察院有十多个内设机构,侦监、公诉以外的部门还有相当数量的检察官,其中反贪、渎检部门的检察官虽然每年都查办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但办案数量不是很多。控申、民行、监所部门的检察官虽然一年也办一些诉讼监督案件,但办案数量有限。另外办公室、政工等综合部门的检察官根本不办案。这样基层检察院侦监公诉以外部门的检察官,一年到头只办较少的案件或者根本就不办案,检察业务实践少,办案水平自然难以提高。检察业务工作实践性很强,检察官长期不办案或者较少办案,业务生疏,不利于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严打整治等专项行动。
三是与检察官的身份不相称。我国《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如果按照现行基层检察院的科室设置,综合部门检察官长期不办案,侦监、公诉以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办案数量有限,加上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普遍交流轮岗少,检察官一年到头根本不办案或者很少办案,长期不行使或很少行使检察权,与检察官的身份严重不符,影响《检察官法》的严肃性。
二、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可行性
《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为检察官依法办理批捕公诉案件创造了条件。我国规定了严格的检察官选拔任免条件,有效保证了检察官较高的业务素质,为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部门不同的工作特点,为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这些都为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制度创造了条件。
一是于法有据。我国《检察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法》第六条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门,它们既是检察官权力,又是检察官的重要职责。由此可见,只要是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批捕起诉案件。
二是素质较高。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担任检察官的条件,初任检察官采取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担任检察官除严格的法定条件外,担任检察员以上的检察官还必须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所以说检察官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该有保证,助理检察员由检察长任免,其他检察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经过检察长和人大常委会的审核把关,政治素质应该没有问题,因此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检察官完全可以胜任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三是时间充裕。基层检察院的侦监、公诉部门以外的检察官虽然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只要挤一挤,还是有充足的时间办理批捕、公诉案件。办公室、政工等综合部门半年和年终较忙,平时还是能挤出办案时间的。反贪、渎检办案有一定的阶段性,一般年初、年中忙一点,年终还是有时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控申、民行、监所工作长流水不断线,办案数量较少,平时都能挤出时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因此只要其他部门检察官坚持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完全有时间办理批捕起诉案件。
四是质量可靠。我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始终坚持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程序和原则,侦监、公诉以外的检察官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也不例外地要执行这些办案程序和原则。其他部门检察官办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提出承办意见后,报侦监或者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这样通过层层负责、逐级把关有效保证了办案质量。
三、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构想
建议从人员范围、办案时间、办案程序等方面对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作出规定。
一是要明确办案人员。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都应该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其中考虑正副检察长工作比较繁忙,分配办案数量不宜过多,一年办理批捕公诉案件各1件。其他部门检察官都有各自的工作,每人每年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不超过4件。助理检察员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时间相对较短,经验相对缺乏,应该分配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
二是要明确办案时间。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不得以本职工作繁忙为由,任意超越办案期限。在分配案件的时间上,建议征求院领导和其他部门检察官的意见,请他们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灵活安排,一般综合部门检察官不要安排六月底七月初或者年终岁尾,自侦部门尽量安排在下半年或者年终,其他的民行、控申、监所等诉讼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或者全年灵活安排。这样既不影响他们各自的本职工作,又能保证批捕起诉案件有充足的时间办理。
三是要明确办案程序。为保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查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程序和原则。检察长等院领导和其他部门负责人也一样,他们在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的身份就是一名普通的检察官,没有凌驾于国家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原则上的特权。他们办结批捕、起诉案件后,也一样地要提出承办意见,交侦监或者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只有也必须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基层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都昌县检察院,江西都昌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