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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是以契约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所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权证持有人所享有的是一种附条件或既附条件又附期限的债权,权证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使得权证的行权价值与权利金在其存续期间处于极不稳定状态。美式权证的行权价值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可代表性与可转让性,且行权的风险由于行权期限的自由而处于可控状态;通过比较权证的权利金与股票的市场价格可知,二者具有较多的相同特性,因此,美式权证的行权价值与一般权证的权利金均可出质担保其他债权,但以两种标的物出质应在质押设定、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以充分保障质权人的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