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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是古往今来想干事的官员们的共同期盼,也体现着管理者的政治智慧。看似与“有功必赏,有过必罚”理念不吻合,其实是对这一理念的积极补充。对此,我国中古时就已经认识到了,其做法还颇具启迪意义。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官吏处罚制度——“白衣领职”,其中就包含了容错的内容。如东晋末年,御史中丞范泰、太常刘瑾等“殷祠”议礼失当,也就是做事不拘旧框框,被晋安帝下诏让两人“皆白衣领职”。还有后赵石季龙当政时, 中书监王波建议后赵遣使使蜀汉, 结果使节被占据梁、益地区的蜀汉政权首领李寿侮辱,王波建言结果不合初衷,石季龙“闻之怒甚”,黜以白衣守中书监。这里“白衣”是平民服装,“白衣领职”不是一撸到底,而是保留职权,类似于给考察期、戴罪立功。“白衣领职”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制度形式出现的容错。
人们或许会问,这么有价值的制度怎么没有流传下来呢?主要是在“人治”的大环境下,根本不可能形成完善的容错机制。中国古代的容错,说起来有制度,其实,更多的还是和君主或上位者个人意志、喜好相联系,是一种驭下的手段,属“法外开恩”。至于谁的過错可以容,谁的过错不能容,什么过错可以容,什么过错不能容,既在君主一念间,还要看关系和来头。魏晋南北朝时,受门阀制度的影响,“白衣领职”者多为士族,寒门子弟甚少有此待遇;同样事因下,不同朝也不同,有的免官,有的白衣领职。结论是,中国古代的容错,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使其效果和公信力大打折扣,其可持续性也就成了问题,以至于今天很少有人知道中国历史上还有“白衣领职”这回事。
可见,要完成历史性跨越,形成“容错机制”,并不容易。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政治条件,就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全面依法治国,让我们具备了建立容错机制的机遇和条件。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改革创新者拿出最大的担当,大胆探索,除旧布新,对“容错”又提出了迫切要求。还有,“容错”既然是为了更好的“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那就必须真正出于公心,本着范仲淹“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理念,决不掺杂个人的感情因素,不把容错变成护错,更不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挡箭牌”。全面从严治党,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重要保证。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将容错的范围、容错的底线、容错的认定程序等完全纳入法治的框架中,形成公开、透明的机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宁波的“容错机制”探索,领风气之先。利用宁波法治基础扎实和改革创新领先的实际,全市多地已在探索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把改革创新中的无意之失与心怀不良的有意之为区分开来;把对改革创新者采取的“宽松、宽厚、宽容”的善意之举与对违法违纪者实施的“护短、包庇、纵容”的恶劣行径区分开来。通过明确干部容错免责定性指向、明确干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明确干部容错免责结果运用、明确干部容错免责事实边界等四项举措,在坚持原则的同时突出人文关怀,具有明确的底线思维又有合理的尺度空间。特别是把容错机制纳入法治轨道,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的尝试,解决了以往“容错”的不确定性痼疾,增强了容错的可持续性,实现了中国古代容错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然而,仅有容错机制是不够的。容错的目的是为了进步,如果只容不改,容后再犯,容错机制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透过宁波的探索,我们有理由相信,与容错机制配套的避错、纠错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形成事前能避错,事中能容错,事后能纠错的整套体系,既提供试错空间,又能避免再犯类似错误,真正发挥出容错机制的整体效能。
(作者单位: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林依臻颖
魏晋南北朝时期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官吏处罚制度——“白衣领职”,其中就包含了容错的内容。如东晋末年,御史中丞范泰、太常刘瑾等“殷祠”议礼失当,也就是做事不拘旧框框,被晋安帝下诏让两人“皆白衣领职”。还有后赵石季龙当政时, 中书监王波建议后赵遣使使蜀汉, 结果使节被占据梁、益地区的蜀汉政权首领李寿侮辱,王波建言结果不合初衷,石季龙“闻之怒甚”,黜以白衣守中书监。这里“白衣”是平民服装,“白衣领职”不是一撸到底,而是保留职权,类似于给考察期、戴罪立功。“白衣领职”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制度形式出现的容错。
人们或许会问,这么有价值的制度怎么没有流传下来呢?主要是在“人治”的大环境下,根本不可能形成完善的容错机制。中国古代的容错,说起来有制度,其实,更多的还是和君主或上位者个人意志、喜好相联系,是一种驭下的手段,属“法外开恩”。至于谁的過错可以容,谁的过错不能容,什么过错可以容,什么过错不能容,既在君主一念间,还要看关系和来头。魏晋南北朝时,受门阀制度的影响,“白衣领职”者多为士族,寒门子弟甚少有此待遇;同样事因下,不同朝也不同,有的免官,有的白衣领职。结论是,中国古代的容错,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很大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使其效果和公信力大打折扣,其可持续性也就成了问题,以至于今天很少有人知道中国历史上还有“白衣领职”这回事。
可见,要完成历史性跨越,形成“容错机制”,并不容易。首先必须具备一个政治条件,就是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全面依法治国,让我们具备了建立容错机制的机遇和条件。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改革创新者拿出最大的担当,大胆探索,除旧布新,对“容错”又提出了迫切要求。还有,“容错”既然是为了更好的“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那就必须真正出于公心,本着范仲淹“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的理念,决不掺杂个人的感情因素,不把容错变成护错,更不能成为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挡箭牌”。全面从严治党,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了重要保证。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将容错的范围、容错的底线、容错的认定程序等完全纳入法治的框架中,形成公开、透明的机制提供了现实的可能。
宁波的“容错机制”探索,领风气之先。利用宁波法治基础扎实和改革创新领先的实际,全市多地已在探索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把改革创新中的无意之失与心怀不良的有意之为区分开来;把对改革创新者采取的“宽松、宽厚、宽容”的善意之举与对违法违纪者实施的“护短、包庇、纵容”的恶劣行径区分开来。通过明确干部容错免责定性指向、明确干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明确干部容错免责结果运用、明确干部容错免责事实边界等四项举措,在坚持原则的同时突出人文关怀,具有明确的底线思维又有合理的尺度空间。特别是把容错机制纳入法治轨道,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的尝试,解决了以往“容错”的不确定性痼疾,增强了容错的可持续性,实现了中国古代容错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然而,仅有容错机制是不够的。容错的目的是为了进步,如果只容不改,容后再犯,容错机制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透过宁波的探索,我们有理由相信,与容错机制配套的避错、纠错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形成事前能避错,事中能容错,事后能纠错的整套体系,既提供试错空间,又能避免再犯类似错误,真正发挥出容错机制的整体效能。
(作者单位: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林依臻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