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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极力推销他们的价值观念和政治法律制度。国内也有极少数人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攻击我国宪法,鼓吹“三权分立”,质疑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党中央做出了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决策,在当前新形势下具有重要的正本清源作用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笔者现就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问题谈点拙见。
一、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概况
我国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几经变化。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就是既接受上級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是,必须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变,都是在国家体制范围内的变化,都没有影响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这条原则在检察机关始终没有变化。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即将颁布,检察机关在实行垂直领导的前夕,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在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将实行垂直领导,但是这里所说的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都是指国家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而说的,决不能误解为地方党委对本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放弃领导,更不是说各级检察院的党组,可以不服从本级党委的领导,或者检察院的党组也将实行垂直领导。相反,各级党委对本级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检察院党组必须严格服从党委的领导,检察院党组必须加强和改善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使检察工作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同时又要接受本级党委的领导。”有的同志认为,垂直领导只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不接受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显然是不了解垂直领导的真正涵义,是一种误解。现在我们总结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检察机关从建立那天起,一直是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的,检察机关服从党委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
二、党委领导和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致的
前段时期,有些同志撰写文章不赞同把检察机关置于地方党委领导之下,他们列举了党委领导的种种“弊端”,诸如:“领导制度实际上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障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干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事例不胜枚举”等。因此,有些同志撰写文章主张“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显然,这些撰写文章的同志把加强党委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认为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摆脱党委领导;要加强党委领导,就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因而他们认为: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障碍和阻力。
笔者的意见恰恰与这些撰写文章的同志的主张相反: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本不可能实现。加强党委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早已为宪法所确认,在新的历史时期,实施“十二五”规划,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也不例外,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也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又集中反映了党的有关政策和主张,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明确化。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和贯彻党的政策是一致的,正确地执行国家法律,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服从党的领导。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还要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清楚地表明,各级党委对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负有重大的责任。执法要靠党委领导,遇到困难要靠党委来解决,遇到干涉要靠党委来排除。
我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实践也证明,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早在一九七九年中央就决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坚决执行了中央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无论刑事检察、渎职侵权检察、反贪、监所检察、控申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均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党委不仅没有干涉,而且全面地支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执法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依靠党委排除阻力和干涉的事例屡见不鲜。中央和各级党委是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检察机关就很难排除行政机关、团体和极个别领导干部的干扰和阻力。极个别领导干部对检察工作横加干涉,是极其个别的现象,而不是党委领导带来的必然弊端。
三、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这种领导体制不能有任何动摇,否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甚至会犯严重的错误。但是,随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中央决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办理自侦案件和进行其他法律监督,都由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是改善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重要决定。实践证明,这个决定是完全正确的。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减少党委的日常事务,以加强党委对检察工作方针、政策的领导;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有利于调动检察机关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那种认为,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就会削弱党的领导是没有根据的。
总之,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在党委领导下,才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有效地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一、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概况
我国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几经变化。目前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就是既接受上級检察机关的领导,又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是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但是,必须明确指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改变,都是在国家体制范围内的变化,都没有影响各级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这条原则在检察机关始终没有变化。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即将颁布,检察机关在实行垂直领导的前夕,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在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将实行垂直领导,但是这里所说的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都是指国家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而说的,决不能误解为地方党委对本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放弃领导,更不是说各级检察院的党组,可以不服从本级党委的领导,或者检察院的党组也将实行垂直领导。相反,各级党委对本级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检察院党组必须严格服从党委的领导,检察院党组必须加强和改善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使检察工作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同时又要接受本级党委的领导。”有的同志认为,垂直领导只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而不接受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显然是不了解垂直领导的真正涵义,是一种误解。现在我们总结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检察机关从建立那天起,一直是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的,检察机关服从党委领导,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
二、党委领导和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致的
前段时期,有些同志撰写文章不赞同把检察机关置于地方党委领导之下,他们列举了党委领导的种种“弊端”,诸如:“领导制度实际上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障碍”,“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党委干预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事例不胜枚举”等。因此,有些同志撰写文章主张“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显然,这些撰写文章的同志把加强党委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立起来。认为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就必须摆脱党委领导;要加强党委领导,就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因而他们认为: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障碍和阻力。
笔者的意见恰恰与这些撰写文章的同志的主张相反: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本不可能实现。加强党委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早已为宪法所确认,在新的历史时期,实施“十二五”规划,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也不例外,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是全国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也代表了党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又集中反映了党的有关政策和主张,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明确化。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实施和贯彻党的政策是一致的,正确地执行国家法律,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就是服从党的领导。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还要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清楚地表明,各级党委对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负有重大的责任。执法要靠党委领导,遇到困难要靠党委来解决,遇到干涉要靠党委来排除。
我国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实践也证明,党委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早在一九七九年中央就决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各级党委坚决执行了中央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无论刑事检察、渎职侵权检察、反贪、监所检察、控申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均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党委不仅没有干涉,而且全面地支持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执法中,遇到困难和阻力时,依靠党委排除阻力和干涉的事例屡见不鲜。中央和各级党委是坚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没有党委的领导和支持,检察机关就很难排除行政机关、团体和极个别领导干部的干扰和阻力。极个别领导干部对检察工作横加干涉,是极其个别的现象,而不是党委领导带来的必然弊端。
三、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检察机关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这种领导体制不能有任何动摇,否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甚至会犯严重的错误。但是,随着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改革,还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中央决定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办理自侦案件和进行其他法律监督,都由检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是改善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重要决定。实践证明,这个决定是完全正确的。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减少党委的日常事务,以加强党委对检察工作方针、政策的领导;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有利于调动检察机关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好本职工作。那种认为,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就会削弱党的领导是没有根据的。
总之,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在党委领导下,才能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有效地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