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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本文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在通过分析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以期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关系;和谐社会;三方协调机制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是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职工及其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主要包括所有者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者人员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劳动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内容、客体。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和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者承担的主要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职工,其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人格和人身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具有劳动主体双方合作协调和矛盾争议甚至对抗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与其劳动力的使用者通过劳动就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双方利益相互依赖,这是双方合作和劳动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双方的利益又存在着矛盾对立,这集中体现在工资与利益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上,这是劳动争议、冲突,甚至公开冲突的根本原因。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在一定条件下会互相转化。我国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有以下几种: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个体经营的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外资投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二、建立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
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对于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和整个社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其岗位任务、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与生活保障等利益攸关的重要事项,决定着个人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生活水平、个人尊严,社会地位以及身心健康等。对于企业等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秩序,影响不同人群或群体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影响人们对企业的承诺和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人们的工资福利水平、工作绩效和工作的满意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于企业用人单位以外的社会大系统而言,劳动关系状况会通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合作、谈判、罢工、裁员、停产、关厂等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形式,通过双方的亲友、家庭和各种利益相关者波及到社会,影响政府的立法、干预和监督,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安定团结,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环境和投资,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增长、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社会收入的总量与分配等,最终影响到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质量。因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决不是职工个人的事情,要涉及数亿人的利益,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社会难以实现。
三、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1. 产权关系日益明晰,劳动关系日益复杂。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产权也日益明晰,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形式日益丰富,这使企业劳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同一企业中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也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要协调股东、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在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中要处理国家、承包者、员工个人及企业整体四方间的责权利关系,在三资企业中存在中方经理工资如何与外方经理平衡的问题。
2. 管理基础薄弱,法制不健全。近十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很不健全,也缺乏配套性,宣传力度也不够。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似乎无所依据,加之缺乏妥善处理问题的经验,行政手段和“人治”办法便成为首选。
3. 劳动争议增多,潜在问题严重。我国劳动争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较为严重,主要问题有: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与劳动报酬不成比例;劳动条件差、危害职工身心健康;打骂、体罚员工;克扣工资;违法辞退等。国有企业方面随着亏损企业面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停产、关闭、破产,造成职工的最低工资无法保证,甚至连生活费也拿不到,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威胁。
4.随着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劳动关系矛盾愈加显性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明显提速,直接导致岗位的频繁创造和消失,岗位的不稳定性增强。另一方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劳动者自由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就业的选择性、流动性增大,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较多地采用管理灵活、期限趋短的用工方式,以替代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模式,劳动合同的变更频次明显增加。随之而来的,诸如劳动合同不合理,劳动保护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缺乏等各类矛盾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维权形式日趋严峻。
四、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1. 法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证。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做到互利、互爱、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些美好前景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法制来保证。
2. 建立健全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经营者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是国际社会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我国自2001年起注重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缓和、化解劳动关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时效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可以从几个方面去健全三方机制: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的制度化沟通渠道;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和增强三方代表性等。
3.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要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理念,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辩证关系,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完善以职代会为主渠道的源头参与机制,强化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核心的维权机制,建立多渠道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等,以促进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
4.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是构建和谐的社会都离不开人这一关键要素。因此,必须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理念,切实把人力资源当做第一资源,把促进人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人的作用放在首位,引导和鼓励企业真正尊重和维护广大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权益,真正把广大职工的利益追求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让广大职工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而激发广大职工的创造活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5. 努力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要让职工参与管理、进行职务设计、周期性安排“培训-工作-休息”,满足个人的特殊要求,使职工在工作中感觉到真正的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我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加大,以及我国入世后直接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中国劳动关系将更加市场化和国际化。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分院
参考文献:
[1]陈维政,余凯成,程文文.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高级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姚水洪,任新刚.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3]王林学.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4]丁华,邱伟年.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
关键词:劳动关系;和谐社会;三方协调机制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
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是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职工及其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主要包括所有者与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者人员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关系;经营管理者与工人组织的关系;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劳动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内容、客体。劳动者、劳动者的组织和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劳动者承担的主要义务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政治、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职工,其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和劳动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人格和人身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客体。
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具有劳动主体双方合作协调和矛盾争议甚至对抗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与其劳动力的使用者通过劳动就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双方利益相互依赖,这是双方合作和劳动关系的基础;另一方面,双方的利益又存在着矛盾对立,这集中体现在工资与利益的此消彼长的关系上,这是劳动争议、冲突,甚至公开冲突的根本原因。这两个方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在一定条件下会互相转化。我国的劳动关系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有以下几种: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中的劳动关系、个体经营的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和外资投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
二、建立和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
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对于劳动者、劳动力使用者和整个社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其岗位任务、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报酬与生活保障等利益攸关的重要事项,决定着个人的就业机会、职业发展机会、生活水平、个人尊严,社会地位以及身心健康等。对于企业等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关系状况会影响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秩序,影响不同人群或群体的冲突与合作关系,影响人们对企业的承诺和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到人们的工资福利水平、工作绩效和工作的满意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于企业用人单位以外的社会大系统而言,劳动关系状况会通过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合作、谈判、罢工、裁员、停产、关厂等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形式,通过双方的亲友、家庭和各种利益相关者波及到社会,影响政府的立法、干预和监督,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安定团结,影响社会的经济政治环境和投资,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增长、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社会收入的总量与分配等,最终影响到社会成员的整体生活质量。因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决不是职工个人的事情,要涉及数亿人的利益,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社会难以实现。
三、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1. 产权关系日益明晰,劳动关系日益复杂。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产权也日益明晰,多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形式日益丰富,这使企业劳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同一企业中可能存在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同一劳动者也可以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要协调股东、职代会、工会之间的关系。在实行承包制的国有企业中要处理国家、承包者、员工个人及企业整体四方间的责权利关系,在三资企业中存在中方经理工资如何与外方经理平衡的问题。
2. 管理基础薄弱,法制不健全。近十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很不健全,也缺乏配套性,宣传力度也不够。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企业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似乎无所依据,加之缺乏妥善处理问题的经验,行政手段和“人治”办法便成为首选。
3. 劳动争议增多,潜在问题严重。我国劳动争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较为严重,主要问题有: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强度与劳动报酬不成比例;劳动条件差、危害职工身心健康;打骂、体罚员工;克扣工资;违法辞退等。国有企业方面随着亏损企业面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得不停产、关闭、破产,造成职工的最低工资无法保证,甚至连生活费也拿不到,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威胁。
4.随着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劳动关系矛盾愈加显性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明显提速,直接导致岗位的频繁创造和消失,岗位的不稳定性增强。另一方面,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劳动者自由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就业的选择性、流动性增大,劳动关系中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较多地采用管理灵活、期限趋短的用工方式,以替代长期的、固化的劳动关系模式,劳动合同的变更频次明显增加。随之而来的,诸如劳动合同不合理,劳动保护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缺乏等各类矛盾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维权形式日趋严峻。
四、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1. 法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保证。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完善经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起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保护、调动、发挥好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做到互利、互爱、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些美好前景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法制来保证。
2. 建立健全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经营者组织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健康发展是国际社会处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我国自2001年起注重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缓和、化解劳动关系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时效性,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可以从几个方面去健全三方机制: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三方机制的制度化沟通渠道;明确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和增强三方代表性等。
3.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要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理念,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辩证关系,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完善以职代会为主渠道的源头参与机制,强化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为核心的维权机制,建立多渠道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疏导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等,以促进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形成,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
4.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是构建和谐的社会都离不开人这一关键要素。因此,必须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理念,切实把人力资源当做第一资源,把促进人的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人的作用放在首位,引导和鼓励企业真正尊重和维护广大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权益,真正把广大职工的利益追求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让广大职工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进而激发广大职工的创造活力,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5. 努力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要让职工参与管理、进行职务设计、周期性安排“培训-工作-休息”,满足个人的特殊要求,使职工在工作中感觉到真正的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我国致力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继续加大,以及我国入世后直接与国际规则和惯例接轨,中国劳动关系将更加市场化和国际化。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分院
参考文献:
[1]陈维政,余凯成,程文文.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高级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姚水洪,任新刚.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3]王林学.人力资源管理概论[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4]丁华,邱伟年.人力资源管理[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