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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模式的缺陷是:不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利于保障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不利于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应从以下三方面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将法院的审查程序改为诉讼程序;根据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间接强制执行权;严格控制行政机关的直接强制执行权;规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