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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启示,在现代社会中,宏观调控本身也是一种风险,呈现出人为性、不可预测性、二重性、个体性和延伸性等特征。这种风险既源自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宏观调控行为功能的多重性,也源自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风险规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因而,有必要在宪法层面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专章规定,在宏观调控基本法律原则层面确立经济稳定增长原则和一致行动原则,在具体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宏观调控权力制约机制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