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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该项权利如何行使进行明确规定,且各地法院对该项权利应当通过何种程序行使的认识不同,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给审判实务带来了很大的困惑。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入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何种程序行使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实证的方法指出了审判实务中通过诉讼和执行两种程序主张该项权利的利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程序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程序构建提出了具体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