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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不仅是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而且我国刑法是规定适用死刑的条文和罪名最多的法典,同时我国又是判决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近年来,受西方人权主义思想影响,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经过长期的研究探讨与磨合,达成共识: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最终逐步走向死刑的废除。笔者试从刑罚的效益性、刑罚的公正性以及刑罚的人道性这三个角度,对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进行了逐一的分析,并得出了结论,即废除死刑具有强大的理论依据,可以预见,废除死刑是每个现代民主自由国家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死刑 死刑适用 死刑限制 合理性
在刑罚史上,死刑是一种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以及处罚最残酷的刑罚方法。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死刑是人类社会对付罪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随着18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刑罚执行的残酷性与折磨性受到猛烈抨击,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及至今日,死刑必将废除已经逐步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共识。
随着社会发展,人道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权的保障逐渐受到重视,死刑的缺陷在哲学家及法学家的辩论中,逐渐暴露出来:死刑不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强的威慑力;死刑不是最经济的刑罚方式;死刑造成的误判无法改正;对加害人判处死刑并不能真正平抚受害人的心灵……
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或限制死刑,目前全世界不再使用死刑的国家共有138个,其中包括法律中完全废除死刑,以及在实际操作中不再执行死刑的国家。①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采取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这一死刑政策的形成是建立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并综合刑罚的效益性、公正性及人道性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一、从刑罚的效益性角度来看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
刑罚的效益性即刑罚具有的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功能是指,刑罚的目的是对一般公众的影响,通过刑罚的执行和威胁,公众应当掌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避免违反这些规定。
死刑一般预防功能在于,其一,通过死刑的设置,告诉民众哪些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必须接受最严酷的刑罚的,从而引导民众不去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其二,死刑执行所产生的强大威慑力对于企图犯罪的人可以产生强烈的警示效果,从而具有犯罪预防的功能。
死刑特殊预防功能在于,死刑将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从而彻底杜绝再犯罪的可能。虽然这是一种最消极的犯罪预防方式。
一般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都是最大的。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最大的效益性。首先,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主要在于其最大的威慑力,但自古以来的法学家都无法证实死刑比无期徒刑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一定限度,会发生边际效益递减。②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法》中直接指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防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③近百年后,马克思也说道:"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侗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④的确,倘若死刑真能起到通常所说的"杀一儆百"的一般预防功能的话,这世界上只怕是早都没有罪犯了吧。再次,死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功能,是最消极的。死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从而彻底消灭了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当代的刑事政策着眼于犯罪预防,犯罪预防的关键,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社会上不存在"天生犯罪人",人成为犯罪人,从某种程度上说其也是社会的受害者,所以不应该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来进行犯罪预防。如果社会不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环境,不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只是用严刑峻法来惩治犯罪人,这是社会逃避其责任的表现,也背离了犯罪预防的本意。
由于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效益性,也不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大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因此,从效益性角度来讲,死刑是不必要的。
二、从刑罚的公正性角度来看我国限制死刑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刑法三大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公正性的体现。效益是刑罚的初始价值,公正是刑罚的本质要求,没有公正的效益不是效益。实证研究证明从效益角度看,死刑是不必要的,则死刑的公正性成为保留死刑存在的最坚实基础。
死刑的产生基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代报应刑,是原始社会公正报应的结果。不管是民间"杀人偿命"的说法还是汉高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的约法三章,都体现了死刑的公正性。报应刑经历了复仇到等害报应到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进化,死刑的公正性即在于其报应刑的本质,法国学者保尔·科利说过"报复本身意味着一种公正,这种基于报复的公正是一种道德的公正。"⑤
依据刑法的公正性要求,对比我国刑罚规定,不难发现,这68个死刑罪名是否全部属于"最严重犯罪"还值得商榷。
如此看来,刑罚的公正性也无法为死刑提供坚实基础,甚至可以说,正时由于死刑欠缺刑罚的公正性,而使得死刑的废除成为必要。
三、从刑罚的人道性角度来看我国限制死刑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一直以来,人道性都是人们攻击死刑的重要武器。人道主义提倡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人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核心。人道主义要求把人当人和使人成为人。
死刑以剥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为内容,判处死刑时罪犯的尊严荡然无存,好像任人处置的动物一般。犯罪人在这里并没有被当作人看,其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不掌握在自己手里。其次,死刑彻底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发展及完善的可能性,由于其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权,进而剥夺了犯罪人的一切权利。刑罚的目的是犯罪预防,而死刑使犯罪人彻底失去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机会。再次,当我们面对不算低的误判率时,面对已经执行死刑而无法重生的亡灵时,死刑的不人道性深深的鞭笞在我们身上。面对徒刑或者其他刑罚的误判,国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来弥补,但是对于死刑的误判,倘若罪犯已被处决,任何方式都无法弥补犯罪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因为生命已经无可挽回。最后,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⑥
死刑缺乏人道性已成为其最大的诟病,成为废除死刑最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综合刑罚效益性、公正性和人道性的分析,可以发现,废除死刑具有强大的理论依据,可以预见,废除死刑是每个现代民主自由国家的最终选择。
注释:
①大赦国际:中国死刑执行数量继续领跑世界.资料来源:德国之声中文网http://news.sina.com 2009年03月23日 16:00 德國之聲中文網资料来源
②陈兴良.《刑罚改革论纲--以死刑改革为中心》,陈兴良著
③杜宇."杀一儆百"有何理论依据?载《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35
④张文、米传勇.马克思如何看待死刑?载《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13
⑤陈兴良.死刑备忘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210
⑥高铭暄.《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建言》载刑法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卷
作者简介:钱鑫,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死刑 死刑适用 死刑限制 合理性
在刑罚史上,死刑是一种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以及处罚最残酷的刑罚方法。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死刑是人类社会对付罪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随着18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刑罚执行的残酷性与折磨性受到猛烈抨击,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及至今日,死刑必将废除已经逐步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共识。
随着社会发展,人道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权的保障逐渐受到重视,死刑的缺陷在哲学家及法学家的辩论中,逐渐暴露出来:死刑不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强的威慑力;死刑不是最经济的刑罚方式;死刑造成的误判无法改正;对加害人判处死刑并不能真正平抚受害人的心灵……
越来越多的国家废除或限制死刑,目前全世界不再使用死刑的国家共有138个,其中包括法律中完全废除死刑,以及在实际操作中不再执行死刑的国家。①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采取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这一死刑政策的形成是建立在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并综合刑罚的效益性、公正性及人道性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一、从刑罚的效益性角度来看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合理性
刑罚的效益性即刑罚具有的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功能是指,刑罚的目的是对一般公众的影响,通过刑罚的执行和威胁,公众应当掌握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避免违反这些规定。
死刑一般预防功能在于,其一,通过死刑的设置,告诉民众哪些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必须接受最严酷的刑罚的,从而引导民众不去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其二,死刑执行所产生的强大威慑力对于企图犯罪的人可以产生强烈的警示效果,从而具有犯罪预防的功能。
死刑特殊预防功能在于,死刑将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从而彻底杜绝再犯罪的可能。虽然这是一种最消极的犯罪预防方式。
一般认为,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具有的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都是最大的。
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最大的效益性。首先,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主要在于其最大的威慑力,但自古以来的法学家都无法证实死刑比无期徒刑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一定限度,会发生边际效益递减。②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法》中直接指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防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③近百年后,马克思也说道:"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侗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④的确,倘若死刑真能起到通常所说的"杀一儆百"的一般预防功能的话,这世界上只怕是早都没有罪犯了吧。再次,死刑所具有的特殊预防功能,是最消极的。死刑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从而彻底消灭了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当代的刑事政策着眼于犯罪预防,犯罪预防的关键,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社会上不存在"天生犯罪人",人成为犯罪人,从某种程度上说其也是社会的受害者,所以不应该通过剥夺人的生命来进行犯罪预防。如果社会不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环境,不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只是用严刑峻法来惩治犯罪人,这是社会逃避其责任的表现,也背离了犯罪预防的本意。
由于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并不具有最大的效益性,也不具有比无期徒刑更大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因此,从效益性角度来讲,死刑是不必要的。
二、从刑罚的公正性角度来看我国限制死刑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刑法三大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罚公正性的体现。效益是刑罚的初始价值,公正是刑罚的本质要求,没有公正的效益不是效益。实证研究证明从效益角度看,死刑是不必要的,则死刑的公正性成为保留死刑存在的最坚实基础。
死刑的产生基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古代报应刑,是原始社会公正报应的结果。不管是民间"杀人偿命"的说法还是汉高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的约法三章,都体现了死刑的公正性。报应刑经历了复仇到等害报应到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进化,死刑的公正性即在于其报应刑的本质,法国学者保尔·科利说过"报复本身意味着一种公正,这种基于报复的公正是一种道德的公正。"⑤
依据刑法的公正性要求,对比我国刑罚规定,不难发现,这68个死刑罪名是否全部属于"最严重犯罪"还值得商榷。
如此看来,刑罚的公正性也无法为死刑提供坚实基础,甚至可以说,正时由于死刑欠缺刑罚的公正性,而使得死刑的废除成为必要。
三、从刑罚的人道性角度来看我国限制死刑制度适用的合理性
一直以来,人道性都是人们攻击死刑的重要武器。人道主义提倡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人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核心。人道主义要求把人当人和使人成为人。
死刑以剥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为内容,判处死刑时罪犯的尊严荡然无存,好像任人处置的动物一般。犯罪人在这里并没有被当作人看,其最重要的权利--生命权,不掌握在自己手里。其次,死刑彻底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发展及完善的可能性,由于其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权,进而剥夺了犯罪人的一切权利。刑罚的目的是犯罪预防,而死刑使犯罪人彻底失去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机会。再次,当我们面对不算低的误判率时,面对已经执行死刑而无法重生的亡灵时,死刑的不人道性深深的鞭笞在我们身上。面对徒刑或者其他刑罚的误判,国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来弥补,但是对于死刑的误判,倘若罪犯已被处决,任何方式都无法弥补犯罪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因为生命已经无可挽回。最后,如果国家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将死刑适用于过多犯罪,必然无形中诱导出漠视生命价值的社会理念。⑥
死刑缺乏人道性已成为其最大的诟病,成为废除死刑最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综合刑罚效益性、公正性和人道性的分析,可以发现,废除死刑具有强大的理论依据,可以预见,废除死刑是每个现代民主自由国家的最终选择。
注释:
①大赦国际:中国死刑执行数量继续领跑世界.资料来源:德国之声中文网http://news.sina.com 2009年03月23日 16:00 德國之聲中文網资料来源
②陈兴良.《刑罚改革论纲--以死刑改革为中心》,陈兴良著
③杜宇."杀一儆百"有何理论依据?载《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35
④张文、米传勇.马克思如何看待死刑?载《十问死刑--以中国死刑文化为背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13
⑤陈兴良.死刑备忘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210
⑥高铭暄.《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建言》载刑法评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卷
作者简介:钱鑫,南京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