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5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一共包括26条意见,分别从进一步鼓励外商增加投资、积极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完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等五个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意见指出,积极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出资管理办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外商自然人可以在国内开设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外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此前有关规定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
为鼓励外商增加投资总量,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这个题名为《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在企业名称核准、企业集团组建、营业性分支机构设立、债权出资、依法延长出资期限、支持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加有力的措施。
意见指出,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规范出资行为。积极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分析人士指出,外商自然人可以在国内开设合伙企业,解决了边境经济合作区一些外商投资个人和小型企业的身份问题,将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5月17日,在商务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中国一直致力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开放公平的良好环境。我们坚持这样的理念:所有在中国经过法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视同于中国企业,其制造的产品都视同于中国制造,其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创新的各种产品也都是中国产品的创新,这些外资企业将享受与中国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
他说,为了进一步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4月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并将认真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二是修订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规定,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采购、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三是完善研发中心的支持政策,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
四是制订服务外包发展规划,落实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五是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六是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特别是为中西部地区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支持力度,使其成为所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七是减少并下放审批事项。继续推进网上审批,增强透明度;简化审批内容,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推进投资便利化。
八是完善法律规定,创新外商投资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姚坚说,虽然目前中国的资金与20年前资金的规模相比已经相当充裕,但之所以持续坚持利用外资开放市场的政策,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需要进一步按照世贸规则开放市场,对于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这是基本的环境。二是吸收外资也是中国进一步促进发展方式的需要,我们在吸收外资的二三十年进程中,在技术水平的提高、资源有效的利用、人力资源的开发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收益,在下一步的国际合作过程中,我们也会进一步坚持这样一个方向,促进经济结构的完善。
意见指出,积极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出资管理办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外商自然人可以在国内开设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外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此前有关规定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
为鼓励外商增加投资总量,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这个题名为《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在企业名称核准、企业集团组建、营业性分支机构设立、债权出资、依法延长出资期限、支持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加有力的措施。
意见指出,将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规范出资行为。积极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分析人士指出,外商自然人可以在国内开设合伙企业,解决了边境经济合作区一些外商投资个人和小型企业的身份问题,将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5月17日,在商务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中国一直致力于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开放公平的良好环境。我们坚持这样的理念:所有在中国经过法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视同于中国企业,其制造的产品都视同于中国制造,其在中国设立的研发中心、创新的各种产品也都是中国产品的创新,这些外资企业将享受与中国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
他说,为了进一步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4月初,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并将认真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
二是修订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规定,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采购、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三是完善研发中心的支持政策,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
四是制订服务外包发展规划,落实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五是加大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六是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特别是为中西部地区开发区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支持力度,使其成为所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
七是减少并下放审批事项。继续推进网上审批,增强透明度;简化审批内容,试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推进投资便利化。
八是完善法律规定,创新外商投资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
姚坚说,虽然目前中国的资金与20年前资金的规模相比已经相当充裕,但之所以持续坚持利用外资开放市场的政策,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需要进一步按照世贸规则开放市场,对于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一视同仁,这是基本的环境。二是吸收外资也是中国进一步促进发展方式的需要,我们在吸收外资的二三十年进程中,在技术水平的提高、资源有效的利用、人力资源的开发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收益,在下一步的国际合作过程中,我们也会进一步坚持这样一个方向,促进经济结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