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解决跨界环境污染纠纷的地区之间合作协调机制不断地推进和完善,但学界的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调解方面,而对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处机制的研究鲜有涉及。国家立法或者地方立法层面也没有详细具体地规定行政调处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因此,有必要从跨界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处的适用范围、主体、方式、性质及效力等基础问题展开研究,以充实环境污染纠纷行政调处的国内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