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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的离婚与再嫁、续娶,大多与唐代相仿,多以保护男子为主,但对女子规定的比较宽松,在法律上不仅允许男子续娶,也准许妇女再嫁。
宋代离婚,大致分法定弃妻、官府断离、协议离婚等多种形式。
法定弃妻有“七出”。唐代户婚律中规定: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公婆),四口舌(多言),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难治之病:如癞、癫等),皆夫手书弃之。
如有以上七条理由中一条,丈夫写休书,男女双亲及邻舍签名,即可休妻。这就是法定弃妻的最简单的手续。但也有“三不出者”(三种情况不能离婚):一经持舅姑之丧(曾给公婆守过三年丧),二娶时贱后贵(夫家娶妇时穷后变富),三有所取无所归(妇女遗弃无所投靠)。如果遇到“三不出者”,男家弃妻者要受到法律惩治,《宋刑统·户婚律》规定:“杖一百,并追还合。”不仅杖击一百,还要重新“还合”。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宋代爱国诗人陆游与唐琬的婚事就是因舅姑不悦而离弃:“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故陆游写《钗头凤》以表达心情。
义绝离婚。《唐律·户婚律》说:“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宋刑统·户婚律》基本抄袭了唐律的规定。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因某种事情的发生,已到了“情断义绝”之地步,法律上强迫解除他们的婚姻。《宋刑统·户婚律》中解释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
所谓“义绝”,大致有四方面情况:
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三是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及欲害夫者。
如是以上四方面原因,“虽会赦,皆为义绝”。
从这些法律条文看,责男轻,责女重,反映男尊女卑的婚姻观。
有丈夫失踪而离婚改嫁。丈夫失踪,是女子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古代法律也有规定。宋代也是如此,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大中祥符七年(1014)春正月壬辰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逃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改嫁)。时京城民既娶,浃旬,持其赀产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于饥寒,诣登闻上诉,乃特降是诏。”
从上述记载看,唐宋之际,丈夫失踪六年,法律规定可以改嫁。而《清明集·户婚》中也有说:“在法……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如遇丈夫骗取妻财逃亡的,可提前宣告婚姻关系消灭。
宋代还存在协议离婚的事例。宋人称为两愿离婚。即男子欲弃妻,而又具备“七出”之由;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唐宋的法律都是允许两愿离婚的。《唐律·户婚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刑统·户婚律》也一字不漏地抄袭此条,并解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宋法律都允许妇女再嫁,但宋代允许妇女再嫁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等。
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然后解释说:“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哲宗时,将难以维持生活的寡妇不得更嫁期缩短100天),若男子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
宋代对宗室妇女再嫁的规定要严格得多,初是禁止的。嘉祐四年十一月庚子条:“故事,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到仁宗时,有大臣提出异议,请求废止。英宗时下令允许“宗室女再嫁”,此后到南宋都允许宗室女再嫁。
宋时再嫁之女,不受社会歧视,宋代许多大臣之母再嫁的也屡见不鲜。北宋著名大臣范仲淹,2岁时丧父,其母谢氏改嫁淄州长史朱文翰,他本人改名朱说。27岁时,范仲淹初为官后,即任广德军(安徽广德)司理参军主管狱讼事。迎母归养奏请朝廷恢复本姓。范仲淹之子范纯佑早死,由范仲淹作主,将其媳妇嫁给门生王陶。
王安石之子王舅,因精神有毛病,常与妻子庞氏斗哄,王安石感到庞氏无罪,深表同情,想替她离异,又怕她“误被恶声”,故决定择婿而嫁之。
南宋时,妇女改嫁之事也不少。如抗金民族英雄岳飞前妻刘氏,在与岳飞失去联系之后改嫁他人。官至司农少卿的朱寿昌是扬州天长人,当他“方在襁褓”之时,母亲刘氏被出改嫁。长大后他一直打听此事,后听说其母嫁于关中民为妻,寿昌便“弃官入关中”,终于在陕州找到了他生母。此时生母已70多岁,嫁于党氏有数子。朱寿昌“悉迎以归”。诏还就官,由是以孝闻天下。“自王安石、苏颂、苏轼以下,士大夫争为诗美之。”
据《宋史》卷二四八《公主传》,公主再嫁也有一例,为宋太祖同母妹,初嫁米福德,福德卒后嫁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
(摘自《联谊报》)
宋代离婚,大致分法定弃妻、官府断离、协议离婚等多种形式。
法定弃妻有“七出”。唐代户婚律中规定: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公婆),四口舌(多言),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难治之病:如癞、癫等),皆夫手书弃之。
如有以上七条理由中一条,丈夫写休书,男女双亲及邻舍签名,即可休妻。这就是法定弃妻的最简单的手续。但也有“三不出者”(三种情况不能离婚):一经持舅姑之丧(曾给公婆守过三年丧),二娶时贱后贵(夫家娶妇时穷后变富),三有所取无所归(妇女遗弃无所投靠)。如果遇到“三不出者”,男家弃妻者要受到法律惩治,《宋刑统·户婚律》规定:“杖一百,并追还合。”不仅杖击一百,还要重新“还合”。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宋代爱国诗人陆游与唐琬的婚事就是因舅姑不悦而离弃:“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故陆游写《钗头凤》以表达心情。
义绝离婚。《唐律·户婚律》说:“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宋刑统·户婚律》基本抄袭了唐律的规定。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因某种事情的发生,已到了“情断义绝”之地步,法律上强迫解除他们的婚姻。《宋刑统·户婚律》中解释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
所谓“义绝”,大致有四方面情况:
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三是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及欲害夫者。
如是以上四方面原因,“虽会赦,皆为义绝”。
从这些法律条文看,责男轻,责女重,反映男尊女卑的婚姻观。
有丈夫失踪而离婚改嫁。丈夫失踪,是女子提出离婚的理由之一,古代法律也有规定。宋代也是如此,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大中祥符七年(1014)春正月壬辰诏,“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逃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改嫁)。时京城民既娶,浃旬,持其赀产亡去。而律有夫亡六年改嫁之制,其妻迫于饥寒,诣登闻上诉,乃特降是诏。”
从上述记载看,唐宋之际,丈夫失踪六年,法律规定可以改嫁。而《清明集·户婚》中也有说:“在法……夫外出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如遇丈夫骗取妻财逃亡的,可提前宣告婚姻关系消灭。
宋代还存在协议离婚的事例。宋人称为两愿离婚。即男子欲弃妻,而又具备“七出”之由;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同意,唐宋的法律都是允许两愿离婚的。《唐律·户婚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宋刑统·户婚律》也一字不漏地抄袭此条,并解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唐宋法律都允许妇女再嫁,但宋代允许妇女再嫁是有一定限制的,主要是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等。
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若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然后解释说:“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哲宗时,将难以维持生活的寡妇不得更嫁期缩短100天),若男子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
宋代对宗室妇女再嫁的规定要严格得多,初是禁止的。嘉祐四年十一月庚子条:“故事,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到仁宗时,有大臣提出异议,请求废止。英宗时下令允许“宗室女再嫁”,此后到南宋都允许宗室女再嫁。
宋时再嫁之女,不受社会歧视,宋代许多大臣之母再嫁的也屡见不鲜。北宋著名大臣范仲淹,2岁时丧父,其母谢氏改嫁淄州长史朱文翰,他本人改名朱说。27岁时,范仲淹初为官后,即任广德军(安徽广德)司理参军主管狱讼事。迎母归养奏请朝廷恢复本姓。范仲淹之子范纯佑早死,由范仲淹作主,将其媳妇嫁给门生王陶。
王安石之子王舅,因精神有毛病,常与妻子庞氏斗哄,王安石感到庞氏无罪,深表同情,想替她离异,又怕她“误被恶声”,故决定择婿而嫁之。
南宋时,妇女改嫁之事也不少。如抗金民族英雄岳飞前妻刘氏,在与岳飞失去联系之后改嫁他人。官至司农少卿的朱寿昌是扬州天长人,当他“方在襁褓”之时,母亲刘氏被出改嫁。长大后他一直打听此事,后听说其母嫁于关中民为妻,寿昌便“弃官入关中”,终于在陕州找到了他生母。此时生母已70多岁,嫁于党氏有数子。朱寿昌“悉迎以归”。诏还就官,由是以孝闻天下。“自王安石、苏颂、苏轼以下,士大夫争为诗美之。”
据《宋史》卷二四八《公主传》,公主再嫁也有一例,为宋太祖同母妹,初嫁米福德,福德卒后嫁忠武军节度使高怀德。
(摘自《联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