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语言的规范问题,语言学界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和分歧,有人认为必须遵守共同语规范,不可越雷池一步。而另外一些人却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应该取消语言规范化,它只会禁锢语言的发展。笔者认为两者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又都过于偏激,我们认为应该灵活地看待规范化与反规范化的问题,正确认识这两者之间关系。其实,两者之间不是互相排斥、互相对立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对此笔者认为语言规范化工作应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语言规范与语言变异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服务于社会的语言也必须随之而发展变化,否则,语言就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带来的社会成员的新需要,也就不能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也就是说,语言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要求不断地发展变化,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人们在运用语言的时候就会产生种种变异,出现许多新的语言现象。语言的规范化工作以语言作为对象,所以,就不能对语言的发展变化熟视无睹,必须顺应语言发展的趋势,不能窒息语言的发展和发展中的语言,不能破坏语言的创新,不能影响语言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但是,规范是对一种语言现象进行的评价,这种评价只能建立在原有的语言实践的基础上,故而规范只是对“现存”语言行为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语言每时每刻都在发展变化,所以语言变异总是在不断地冲击着现存的规范。在它的冲击下,大部分现存的规范总是保存着,也有一部分旧的规范被突破了,更多的新的语言规范出现了。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一语言现象有时前一阶段是规范的,可能后一阶段是不规范的,比如:“洋烟”“洋火”的说法,在解放前是规范的,现在改叫“香烟”“火柴”。“洋烟”“洋火”现在变得不规范了,但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解放前这么说也是不规范的。也有时前一阶段是不规范的,可能后一阶段又规范了,例如,“我,作为一个语言工作者,有责任促进汉语规范化”,“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这样做”两句话里,“作为……”“不能也不应该……”这些说法,在“五四”以前的白话文里是没有的,以后才慢慢在书面语中运用开来,而且在报纸上、杂志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它们已经成了新的规范。
这种规范的滞后性和语言变异性的矛盾,说明语言规范化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求我们不停地进行。从新出现的语言现象中总结出新的规范,然后再放到更新的语言实践中去检验,然后再总结规范再检验,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波浪式地推动着语言的发展。
二、语言规范与语言交际
语言是用来交际的。语言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交际,绝没有妨碍交际的所谓规范。我们认为,在语言交际中,交际的目的达到了,而且用语比较得体,难以用别的替换或者替换了不一定比原来好,这已经是合乎规范了。人们在进行交际时,为了获得理想的表达效果,对语言有着多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可能促使语言脱离现有的模式出现某种变化。例如,表达简洁而省力,即用尽量少的词语表达尽量多的内容,是语言使用者的一种心态,有人归纳为“经济原则”,大量简称的出现和短句、省略句的使用就是这一心态的表现。比如“工商银行”的简称是“工行”。刚出现的时候,有人批评它不如“工商行”表意精确,但由于“工行”比“工商行”更简洁,所以就更流行,更为多数人所接受。再如“的士”是一个双音节的外来词,比汉语固有短语“出租汽车”经济适用。因为“出租汽车”是个四音节短语,用起来比“的士”麻烦,尤其要表达“乘坐”等意思时更显得不如“打的”方便了。正因为如此,尽管有人反对用“的士”,甚至有些地方用行政手段干预,要求社会不许使用“的士”一词,[1]但它还是很快普及开来,并派生出“面的”“摩的”“的哥”“的姐”等新词。其他如“汽配”“关爱”“计生”“民调”等简称,从表意角度看可能都有些问题,但人们追求简洁省力的心态使它们流行开来。
追新求异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方面普遍存在的一种心态,使用语言也是如此,某种语言形式用多了,人们就想换用另一种语言形式。尽管两个语言形式的意义完全相同,但人们喜欢用新的。比如,“买单”取代了“付款”,“发廊”取代了“理发店”,这都是人们追新求异的结果。语言使用者追新求异的心态是语言发展的积极动力,它使语言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不断地创新。
总之,语言规范的目的是便于人们使用语言来交际、思维、认知,如果说交际不符合某些所谓的标准或者规定,那么就应该修改某些标准或者规定。这些标准或规定的制定者、维护者就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没有为维护某些标准或规定而妨碍交际的道理。总之,规范也是为了使语言更好地为交际服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规范就是服务”的观点。
三、语言规范与语言自身
吕叔湘先生在他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说,由于汉语缺少发达的形态,许多语法现象是渐变而不是顿变,在语法分析上就容易遇到多种中间状态,词根和词缀的界限,词和非词的界限,各词类的界限,各种句子成分的界限等划分起来都难于一刀切。如词类方面有所谓的动名词,例如“调查、研究、讨论、分析”等,这些词既不是单纯的动词,也不是单纯的名词,而是兼有动名两类特点的中介词,即动名词。这种中介词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在由动往名转变的过程中,有的处于中途,有的则靠近名词,表现了强烈的中介特点。再如主语和宾语的确定,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语法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曾有过一场全国范围的主宾语划分的大讨论,不管讨论的结果如何,我们从中总能感受到主语和宾语之间存在着难以简单处理的复杂关系。另外短语和句子、词与短语的界限也难以区分。
因此,语言规范化工作必须面对这些语言自身的“中间状态”。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中间状态”正是语言发展的正常过程。学习语言的过程就是有许多不到位也就是不规范的语言现象的过程,要把这种过渡状态跟语病区分开来。因此不少学者对纯洁语言的口号进行了反省,1997年12月23日许嘉璐代表国家语委在全国语言文学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语言不搞“纯而又纯”,近几年学者们又进一步对此进行了思考,语言是为所有的人服务的,人本身是多元的,而且使用语言的心态也是多元的,所以语言是不纯洁的或者说语言是很难纯洁的。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交际而不是为了纯洁语言,语言规范实际上不是规范语言本身而是规范人的语言使用。
四、语言规范与“约定俗成”
语言符号中的形式和意义的结合完全由社会“约定俗成”,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本质的联系。“约定俗成”四个字点出了语言符号的本质,世界语言的丰富多彩也正是由此而造成的。另外,各种语言中大量存在的习惯用法也说明了这个问题,有些语言现象很难合乎语言学家总结出来的语言规律或一般逻辑事理,比如:“养病”“救火”“打扫卫生”“恢复疲劳”“喝西北风”“好得要死”“甜得要命”等等,如果从语言规律或逻辑事理来看,它们都是不规范的语言现象,但是在人们的交际中被广泛使用,原因就是“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既然语言是一种社会习惯,我们就不能把不合乎语言规律或逻辑事理的语言现象看作是错误的,很多语言事实表明,习惯成自然,不合规律的现象多了也就成了规律。习非成是的现象在语言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按照规律,复合词(少数动宾型除外)是不允许插入其他成分的,但近年来,“考试”“学习”等非动宾型的复合词也可以扩展了,“考完了试”、“学完了习”等都成了人们口头上常见的语言现象,介词短语做主语的句子历来被人们看成是不合语法规则的病句,但这种表达形式上却很常见,甚至在名家笔下也有,例如朱自清《荷塘月色》中“沿着荷塘是一条曲折的小煤屑路”,初中语文课本《卓越的科学家竺可桢》中“在北海公园,常常有一位面容清瘦,精神矍铄的老人……”。这些现象的存在,告诉我们语言绝非纯而又纯的东西,对超出语言规律和逻辑事理的语言现象绝不能轻易地以不合乎规范的理由而加以排斥,我们的规范方式也应该从“正俗”转变为“从俗”,通过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来形成语言规范。戴昭铭曾说过:“语言习惯在制定语言规范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是由语言的风俗习惯的本质属性以及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决定的。”“语言规范究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习惯,它只能通过约定俗成的途径建立,而不能由语言机构或语言学家面壁虚构。”[2]
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全民共同使用的交际工具,它必须建立起统一的规范要求。语言的规范是客观存在,有语言就有规范。否则,语言就会丧失其交际功能,在人类社会中也就没有它存在的价值。古今中外语言规范一直是语言学界研究和工作的重点,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规范问题上都投入了相当的精力。从我国情况看,建国以来,人们比以往更加重视汉语规范化的工作,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可谓成绩斐然。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该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处理好各种各样的关系,重新确定规范观,调整语言规范化工作的思路和做法。
注释:
[1]沈怀兴.汉语词汇规范化的思考[J].语言文字应用,1998,(2):23.
[2]戴昭铭.语言习惯、约定俗成和语言描写[J].语文建设,1992,(4):22.
(李清福,河南省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学系新闻教研室)
一、语言规范与语言变异
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人类社会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服务于社会的语言也必须随之而发展变化,否则,语言就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带来的社会成员的新需要,也就不能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也就是说,语言一方面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又要求不断地发展变化,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人们在运用语言的时候就会产生种种变异,出现许多新的语言现象。语言的规范化工作以语言作为对象,所以,就不能对语言的发展变化熟视无睹,必须顺应语言发展的趋势,不能窒息语言的发展和发展中的语言,不能破坏语言的创新,不能影响语言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但是,规范是对一种语言现象进行的评价,这种评价只能建立在原有的语言实践的基础上,故而规范只是对“现存”语言行为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语言每时每刻都在发展变化,所以语言变异总是在不断地冲击着现存的规范。在它的冲击下,大部分现存的规范总是保存着,也有一部分旧的规范被突破了,更多的新的语言规范出现了。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某一语言现象有时前一阶段是规范的,可能后一阶段是不规范的,比如:“洋烟”“洋火”的说法,在解放前是规范的,现在改叫“香烟”“火柴”。“洋烟”“洋火”现在变得不规范了,但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解放前这么说也是不规范的。也有时前一阶段是不规范的,可能后一阶段又规范了,例如,“我,作为一个语言工作者,有责任促进汉语规范化”,“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这样做”两句话里,“作为……”“不能也不应该……”这些说法,在“五四”以前的白话文里是没有的,以后才慢慢在书面语中运用开来,而且在报纸上、杂志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它们已经成了新的规范。
这种规范的滞后性和语言变异性的矛盾,说明语言规范化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求我们不停地进行。从新出现的语言现象中总结出新的规范,然后再放到更新的语言实践中去检验,然后再总结规范再检验,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波浪式地推动着语言的发展。
二、语言规范与语言交际
语言是用来交际的。语言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交际,绝没有妨碍交际的所谓规范。我们认为,在语言交际中,交际的目的达到了,而且用语比较得体,难以用别的替换或者替换了不一定比原来好,这已经是合乎规范了。人们在进行交际时,为了获得理想的表达效果,对语言有着多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可能促使语言脱离现有的模式出现某种变化。例如,表达简洁而省力,即用尽量少的词语表达尽量多的内容,是语言使用者的一种心态,有人归纳为“经济原则”,大量简称的出现和短句、省略句的使用就是这一心态的表现。比如“工商银行”的简称是“工行”。刚出现的时候,有人批评它不如“工商行”表意精确,但由于“工行”比“工商行”更简洁,所以就更流行,更为多数人所接受。再如“的士”是一个双音节的外来词,比汉语固有短语“出租汽车”经济适用。因为“出租汽车”是个四音节短语,用起来比“的士”麻烦,尤其要表达“乘坐”等意思时更显得不如“打的”方便了。正因为如此,尽管有人反对用“的士”,甚至有些地方用行政手段干预,要求社会不许使用“的士”一词,[1]但它还是很快普及开来,并派生出“面的”“摩的”“的哥”“的姐”等新词。其他如“汽配”“关爱”“计生”“民调”等简称,从表意角度看可能都有些问题,但人们追求简洁省力的心态使它们流行开来。
追新求异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方面普遍存在的一种心态,使用语言也是如此,某种语言形式用多了,人们就想换用另一种语言形式。尽管两个语言形式的意义完全相同,但人们喜欢用新的。比如,“买单”取代了“付款”,“发廊”取代了“理发店”,这都是人们追新求异的结果。语言使用者追新求异的心态是语言发展的积极动力,它使语言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不断地创新。
总之,语言规范的目的是便于人们使用语言来交际、思维、认知,如果说交际不符合某些所谓的标准或者规定,那么就应该修改某些标准或者规定。这些标准或规定的制定者、维护者就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没有为维护某些标准或规定而妨碍交际的道理。总之,规范也是为了使语言更好地为交际服务,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规范就是服务”的观点。
三、语言规范与语言自身
吕叔湘先生在他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说,由于汉语缺少发达的形态,许多语法现象是渐变而不是顿变,在语法分析上就容易遇到多种中间状态,词根和词缀的界限,词和非词的界限,各词类的界限,各种句子成分的界限等划分起来都难于一刀切。如词类方面有所谓的动名词,例如“调查、研究、讨论、分析”等,这些词既不是单纯的动词,也不是单纯的名词,而是兼有动名两类特点的中介词,即动名词。这种中介词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之中,在由动往名转变的过程中,有的处于中途,有的则靠近名词,表现了强烈的中介特点。再如主语和宾语的确定,长期以来一直困绕着语法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曾有过一场全国范围的主宾语划分的大讨论,不管讨论的结果如何,我们从中总能感受到主语和宾语之间存在着难以简单处理的复杂关系。另外短语和句子、词与短语的界限也难以区分。
因此,语言规范化工作必须面对这些语言自身的“中间状态”。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中间状态”正是语言发展的正常过程。学习语言的过程就是有许多不到位也就是不规范的语言现象的过程,要把这种过渡状态跟语病区分开来。因此不少学者对纯洁语言的口号进行了反省,1997年12月23日许嘉璐代表国家语委在全国语言文学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语言不搞“纯而又纯”,近几年学者们又进一步对此进行了思考,语言是为所有的人服务的,人本身是多元的,而且使用语言的心态也是多元的,所以语言是不纯洁的或者说语言是很难纯洁的。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交际而不是为了纯洁语言,语言规范实际上不是规范语言本身而是规范人的语言使用。
四、语言规范与“约定俗成”
语言符号中的形式和意义的结合完全由社会“约定俗成”,它们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本质的联系。“约定俗成”四个字点出了语言符号的本质,世界语言的丰富多彩也正是由此而造成的。另外,各种语言中大量存在的习惯用法也说明了这个问题,有些语言现象很难合乎语言学家总结出来的语言规律或一般逻辑事理,比如:“养病”“救火”“打扫卫生”“恢复疲劳”“喝西北风”“好得要死”“甜得要命”等等,如果从语言规律或逻辑事理来看,它们都是不规范的语言现象,但是在人们的交际中被广泛使用,原因就是“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既然语言是一种社会习惯,我们就不能把不合乎语言规律或逻辑事理的语言现象看作是错误的,很多语言事实表明,习惯成自然,不合规律的现象多了也就成了规律。习非成是的现象在语言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按照规律,复合词(少数动宾型除外)是不允许插入其他成分的,但近年来,“考试”“学习”等非动宾型的复合词也可以扩展了,“考完了试”、“学完了习”等都成了人们口头上常见的语言现象,介词短语做主语的句子历来被人们看成是不合语法规则的病句,但这种表达形式上却很常见,甚至在名家笔下也有,例如朱自清《荷塘月色》中“沿着荷塘是一条曲折的小煤屑路”,初中语文课本《卓越的科学家竺可桢》中“在北海公园,常常有一位面容清瘦,精神矍铄的老人……”。这些现象的存在,告诉我们语言绝非纯而又纯的东西,对超出语言规律和逻辑事理的语言现象绝不能轻易地以不合乎规范的理由而加以排斥,我们的规范方式也应该从“正俗”转变为“从俗”,通过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来形成语言规范。戴昭铭曾说过:“语言习惯在制定语言规范过程中的决定性地位,是由语言的风俗习惯的本质属性以及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决定的。”“语言规范究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习惯,它只能通过约定俗成的途径建立,而不能由语言机构或语言学家面壁虚构。”[2]
语言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全民共同使用的交际工具,它必须建立起统一的规范要求。语言的规范是客观存在,有语言就有规范。否则,语言就会丧失其交际功能,在人类社会中也就没有它存在的价值。古今中外语言规范一直是语言学界研究和工作的重点,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规范问题上都投入了相当的精力。从我国情况看,建国以来,人们比以往更加重视汉语规范化的工作,并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可谓成绩斐然。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该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处理好各种各样的关系,重新确定规范观,调整语言规范化工作的思路和做法。
注释:
[1]沈怀兴.汉语词汇规范化的思考[J].语言文字应用,1998,(2):23.
[2]戴昭铭.语言习惯、约定俗成和语言描写[J].语文建设,1992,(4):22.
(李清福,河南省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语言文学系新闻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