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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教育时常需要处理“平等之爱”与“差等之爱”之间的冲突。“平等之爱”作为基本人权在今天民主化的生活中为人们所推崇,但在现实生活中它易把人性中丰富多彩的情感置于理性的压制之中;“差等之爱”虽顾及人的私人情谊但存在着侵蚀社会平等和法律公正的危险,并有可能抑制公共精神的发育,尤其在教育中,差等之爱的处理更需慎重。为此,如何有效处理学生差异发展中弱者和优者的最大利益,我们应既吸纳亚里士多德、罗尔斯以及罗纳德·德沃金的方略,也应考虑诺丁斯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