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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在股利分配或者剩余财产分配上,相对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作为对价,优先股股东丧失股东的核心权利,即表决权。这使优先股股权与普通股股权在结构出现差异;优先股股权既包含合同上的优先权又包含组织法上成员权,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侵害优先权的救济应当采用合同救济途径,而股权的保护却要限制于组织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