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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中的多元共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促进裁量基准规则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但行政裁量基准理论与环境法学的多元共治理论存在多方面的理论抵牾,包括自制与他制控权逻辑的分歧、技术理性的不匹配以及操作层面对行政效率造成阻碍等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排斥裁量基准中的多元共治,而是揭示了有限多元共治路径的应然选择。这种多元共治路径的有限性表现在主体、对象和程序三方面。通过有限的多元共治,可以发挥裁量基准的软法治理特点,促进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内容的理性化和控权功能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