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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的身份符号以及身份标识,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个人信息可以与经济利益置换,网络技术的便利虽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但是在开放的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存在着风险性。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以提高人们对个人信息的认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在信息化社会中,能够充分整合各种信息资源,为商业发展提供一定的信息支撑,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但是,信息化社会也是存在隐患的。网络的普及为人们的沟通交流提供了方便,但是很多的社交网站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人们的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他人窃取,影响正常的生活。因此,在信息化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立法建设,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信息化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打造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的特定的个人信息。法律意义上的解读是这样,但是在理论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解读有些笼统。解读中有一个“等”字,这样模糊字眼的出现,为法律的判定带来了隐患,不利于科学合理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需要根据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不断更新,同时应在立法上明确,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让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现象多发
科技的发达使得各种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人们通过智能电子产品在各种网络软件上注册账号实施一定的行为操作。这样的状况不是个别的,国家在很多方面的管理也是通过网络进行,并且我国正在发展信息互通模式,要求实现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国家任何管理部门中能相互查询。这样虽方便了国家的管理,但却加重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一些管理人员,为了某些利益,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外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条件。现在多发的电信诈骗案件就是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泄露的结果。
(二)我國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的法律框架是比较完整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不同类型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刑法来看,刑法上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罪名是不断修订与完善的,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原本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更直接明了,明确指出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公民个人信息在法律上明确,这是立法的一个进步。刑法上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现实情况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主要是在对公民信息比较了解的管理部门中出现的,因此刑法对这样的现实状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单位中个人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负有连带责任,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刑法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是比较有威慑力的,对人们有警醒作用,但在笔者看来,“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这两种描述不是很清晰,在法律上很难定论,需要在立法中完善,以更加明确直接的词汇来分辨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及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有效地遏制社会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行为,有助于体现我国人权的建设,同时将推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建设。此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外部保障机制之外,还应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建设,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程度。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
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
[2]蒋坡,主编.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
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在信息化社会中,能够充分整合各种信息资源,为商业发展提供一定的信息支撑,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但是,信息化社会也是存在隐患的。网络的普及为人们的沟通交流提供了方便,但是很多的社交网站都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人们的个人信息很可能被他人窃取,影响正常的生活。因此,在信息化社会下,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角度来看,在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立法建设,依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保障信息化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打造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的特定的个人信息。法律意义上的解读是这样,但是在理论上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解读有些笼统。解读中有一个“等”字,这样模糊字眼的出现,为法律的判定带来了隐患,不利于科学合理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需要根据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不断更新,同时应在立法上明确,不能出现模棱两可的字眼,让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二、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现象多发
科技的发达使得各种电子产品被广泛使用,人们通过智能电子产品在各种网络软件上注册账号实施一定的行为操作。这样的状况不是个别的,国家在很多方面的管理也是通过网络进行,并且我国正在发展信息互通模式,要求实现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国家任何管理部门中能相互查询。这样虽方便了国家的管理,但却加重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一些管理人员,为了某些利益,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外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条件。现在多发的电信诈骗案件就是公民个人信息严重泄露的结果。
(二)我國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的法律框架是比较完整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充分的,不同类型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刑法来看,刑法上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罪名是不断修订与完善的,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原本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更直接明了,明确指出了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公民个人信息在法律上明确,这是立法的一个进步。刑法上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现实情况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主要是在对公民信息比较了解的管理部门中出现的,因此刑法对这样的现实状况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单位中个人利用工作之便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负有连带责任,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罚。刑法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处罚是比较有威慑力的,对人们有警醒作用,但在笔者看来,“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这两种描述不是很清晰,在法律上很难定论,需要在立法中完善,以更加明确直接的词汇来分辨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及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有效地遏制社会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的行为,有助于体现我国人权的建设,同时将推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社会建设。此外,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刑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外部保障机制之外,还应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建设,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程度。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
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01)
[2]蒋坡,主编.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
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