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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摸索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本文就公积金模式的现状及规范发展与大家共同探讨,以供商榷。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现状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两种核算模式各有利弊。
(一)直接归集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二)委托归集模式
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充分利用承办银行众多的服务网点,合理设立和分布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点,用计算机网络将中心与银行网点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网点作为中心的前台操作,利用计算机可以处理、存储大量数据的强大功能,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二、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的实践和探索
成都市公积金归集量大、银行公积金网点分布较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鉴于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了适应市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委托归集管理模式”。并针对新模式的需求,设计开发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不仅实现了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按日轧账,同步核算,解决了管理中心和银行记账不同步的矛盾,并且强化中心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充分保障职工的公积金合法权益。新模式既突出了委托归集管理模式的优点,又弥补了当前委托归集模式的不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记账、同步核算
中心按照有关决议委托工、农、建三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在自身系统中建立职工個人明细账核算公积金,资金中心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公积金会计核算也同时建账至个人。为了达到银行自身和中心的两套系统同步核算并且相符,中心采取了“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即银行柜台人员在录入自身系统的同时,须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再由中心操作人员在后台系统进行核对确认。从而解决了中心和银行记账时间差的问题,实现了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核算。
2.制作设计了“公积金日结单”,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
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了“公积金日结单”的功能模块,即银行在按日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前台系统确认日结单”,银行将日结单余额与其自身系统公积金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并交与中心供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审核确认,确认一致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后台系统确认日结单”如当日核对不符,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通过日结单功能的设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轧账、按日账务核对的制度,基本上保证了两套系统核算相符。
3.理顺公积金票据交接,夯实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公积金票据是由银行前台归集整理后传递到中心后台,且数量大,种类较多,因此公积金票据是否完整规范,对中心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心专门制定了《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办法中对银行分别不同业务类型须出具的票据和资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规定银行必须按日与中心交接公积金票据。同时,中心票据交接人员须审查票据是否规范完整,资料是否整齐完备,审查银行交来的前台系统日结单、票据交接清单与银行科目余额表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于当日将票据交与确认人员进行确认。
4.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两套系统账务相符
在公积金票据交接时,银行须按日填报《公积金票据交接清单》,清单中须填写公积金及公积金存款的当日余额,表中设计了公积金资金户和单位户的平衡关系,中心账务核算人员依据《公积金票据交接清单》,核对银行资金余额,确保每日公积金存款及时到位。
中心后台票据确认后的数据由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按日传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分承办银行,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科目对应关系自动汇总生成会计凭证,中心财务核算人员严格按照《两个办法》按日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最终确保两套系统账账相符。
5.开发设计科学规范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公积金业务量大,工作繁杂,势必需要功能强大的、设计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中心和托普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适应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分为两大部分:公积金归集管理信息系统和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其中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核算到缴存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核算到承办行,归集管理系统的数据经整理后传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后进行具体的账务核算,全方位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手段信息化。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
中心结合公积金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票据交接、票据确认、账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都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票据交接岗位、票据确认岗位、账务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同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密切和银行的合作关系,加强操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作关系,中心作为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所有相关金融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双方良好的合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有效保证。因此,我们在新系统实施运行之前,举办了若干期培训班,对银行柜台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同时,建立通报考核制度,不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二)采取措施,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数据拷盘,避免重复劳动。在两套系统并行的情况下,对于大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基数等业务,采取数据拷盘的形式,银行按规定格式将已录入自身系统的信息,通过拷盘转换到中心系统,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积数,及时发现问题。考虑按季度或半年核对一次积数,银行拷贝个人户积数,由系统进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积数相符。
3.使用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使用统一、规范、科学,并经专家评审认可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可实现跨行转移,而且对账工作量也大为减少。
4.强化对承办银行的监管约束机制。中心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心与银行的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划分双方的职责权限,增强约束力。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由事后监督跃升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摸索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本文就公积金模式的现状及规范发展与大家共同探讨,以供商榷。
一、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现状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归集模式;另一类是委托归集模式,两种核算模式各有利弊。
(一)直接归集模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核算、提取等全部具体工作,即自己设立中心机房,不设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设少量的网点,操作前台与后台工作均由中心人员承担完成,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其资金在商业银行专户存储。
(二)委托归集模式
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充分利用承办银行众多的服务网点,合理设立和分布住房公积金业务代办点,用计算机网络将中心与银行网点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网点作为中心的前台操作,利用计算机可以处理、存储大量数据的强大功能,把住房公积金账目核算到职工个人。
二、公积金会计核算模式的实践和探索
成都市公积金归集量大、银行公积金网点分布较广,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鉴于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了适应市公积金会计核算的“委托归集管理模式”。并针对新模式的需求,设计开发了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新系统不仅实现了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按日轧账,同步核算,解决了管理中心和银行记账不同步的矛盾,并且强化中心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充分保障职工的公积金合法权益。新模式既突出了委托归集管理模式的优点,又弥补了当前委托归集模式的不足,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现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记账、同步核算
中心按照有关决议委托工、农、建三家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在自身系统中建立职工個人明细账核算公积金,资金中心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公积金会计核算也同时建账至个人。为了达到银行自身和中心的两套系统同步核算并且相符,中心采取了“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即银行柜台人员在录入自身系统的同时,须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再由中心操作人员在后台系统进行核对确认。从而解决了中心和银行记账时间差的问题,实现了中心和银行两套系统同步核算。
2.制作设计了“公积金日结单”,实行公积金按日轧账
中心在自身管理系统中专门设置了“公积金日结单”的功能模块,即银行在按日同步录入中心前台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前台系统确认日结单”,银行将日结单余额与其自身系统公积金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并交与中心供后台系统操作人员审核确认,确认一致后,系统自动生成“公积金后台系统确认日结单”如当日核对不符,系统不能日轧和处理第二日的业务。通过日结单功能的设置和有效控制,形成按日轧账、按日账务核对的制度,基本上保证了两套系统核算相符。
3.理顺公积金票据交接,夯实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公积金票据是由银行前台归集整理后传递到中心后台,且数量大,种类较多,因此公积金票据是否完整规范,对中心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中心专门制定了《公积金票据交接办法》,办法中对银行分别不同业务类型须出具的票据和资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规定银行必须按日与中心交接公积金票据。同时,中心票据交接人员须审查票据是否规范完整,资料是否整齐完备,审查银行交来的前台系统日结单、票据交接清单与银行科目余额表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于当日将票据交与确认人员进行确认。
4.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两套系统账务相符
在公积金票据交接时,银行须按日填报《公积金票据交接清单》,清单中须填写公积金及公积金存款的当日余额,表中设计了公积金资金户和单位户的平衡关系,中心账务核算人员依据《公积金票据交接清单》,核对银行资金余额,确保每日公积金存款及时到位。
中心后台票据确认后的数据由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按日传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分承办银行,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和科目对应关系自动汇总生成会计凭证,中心财务核算人员严格按照《两个办法》按日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核对,最终确保两套系统账账相符。
5.开发设计科学规范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
公积金业务量大,工作繁杂,势必需要功能强大的、设计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中心和托普软件公司合作开发了适应会计核算管理模式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分为两大部分:公积金归集管理信息系统和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其中公积金归集管理系统核算到缴存单位和个人,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核算到承办行,归集管理系统的数据经整理后传送到公积金核算管理系统后进行具体的账务核算,全方位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手段信息化。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
中心结合公积金会计核算流程,制定了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票据交接、票据确认、账务核算、报表编制和报送、档案管理等一系列操作环节都作了详细的管理规定,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票据交接岗位、票据确认岗位、账务核算岗位、稽核岗位、会计主管岗位等若干岗位,同时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职责明确,责任清楚,程序规范。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7.密切和银行的合作关系,加强操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作关系,中心作为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所有相关金融业务必须委托商业银行进行,双方良好的合作是搞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有效保证。因此,我们在新系统实施运行之前,举办了若干期培训班,对银行柜台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同时,建立通报考核制度,不定期对银行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公积金核算模式存在的问题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采取“银行前台录入,中心后台确认”的方式,银行网点专柜人员需同时将相同信息录入中心系统和自身系统,致使专柜人员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和银行系统积数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两套系统都记账至个人明细账,并同时计算计息积数和职工利息,如果到账日期或调账日期有差异,就会引起两套系统积数不一致,最终导致两套系统结息不等。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在多家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情况下,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因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带积数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从而使转移业务等同于补缴及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二)采取措施,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数据拷盘,避免重复劳动。在两套系统并行的情况下,对于大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基数等业务,采取数据拷盘的形式,银行按规定格式将已录入自身系统的信息,通过拷盘转换到中心系统,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积数,及时发现问题。考虑按季度或半年核对一次积数,银行拷贝个人户积数,由系统进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积数相符。
3.使用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使用统一、规范、科学,并经专家评审认可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可实现跨行转移,而且对账工作量也大为减少。
4.强化对承办银行的监管约束机制。中心要以书面形式明确中心与银行的委托管理关系,明确划分双方的职责权限,增强约束力。并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实现由事后监督跃升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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