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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背景下,“集体成员权”研究在学界尚有诸多疑问和不足,做实“集体所有权”也非改革题中之义,现行成员权的法律设置也存在诸多法益价值的混同。当前应以农村土地国家独占为权利搭建基础,并从理念转变、成员权身份性与契约性的协调,以及成员权的组织形式、身份认定、权能设置、补偿、继承期限、农村社会保障、土地发包主体等方面重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