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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设计、构建起来的各种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各种程序、制度的有机联系整体、完善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影响。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决定了我们在考察、研究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的同时,对少数民族社会也应加以关注,这样才能全方位收集资料和积累经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进展。新疆是一个维吾尔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省份,在各种现实因素、历史因素的影响下,维汉民事纠纷形成其独特的特征。因此,以维吾尔族较多聚居的乌鲁木齐市为代表进行实证考察、了解并研究维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就有一定的社会现实意义,促进新疆的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维汉两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证分析
一、乌鲁木齐市维汉民事纠纷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新疆的民族关系基本是和睦的,但同时,主要民族间的风俗习惯依旧存在明显的差异,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没有减小。由此看来,民族之间关系的和睦所带来的重要性和政治性在逐渐上升。在这样一种格局下,原有的价值共识在弱化,利益冲突在加剧,维汉之间的民事纠纷分化在加强,传统社会的秩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维汉纠纷类型在传统与新型中共生。
(一)传统型维汉民事纠纷
即传统少数民族聚居社会历来就有的纠纷类型,具体表现为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赔偿纠纷、丧葬纠纷、文化差异纠纷等。传统型维汉民事纠纷存在许多现实困境。首先,诉讼成本高昂。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权利救济方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支出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如果无法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而法律援助制度在客观上存在需求远大于供给的现象。其次,诉讼正义的延迟。诉讼正义的延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甚至会使弱势的当事人不得不降低诉讼请求,使法院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再次,诉讼程序复杂。诉讼不可避免拥有繁杂的程序,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诉讼成本的高昂和诉讼正义的迟延,以及当事人自行利用法律参加诉讼的权利难以实现。
(二)新型维汉民事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社会的进步,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大类型,在不同的情境下,他们对应的解决主体有区别也有重合,维汉民事纠纷的类型也越发多元化。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所形成的多元化社会阶层打破了现行利益格局,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的出现,这些利益冲突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和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此需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与之相适应,准确定位诉讼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维汉民事纠纷解决原则
(一)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纠纷解决的基本指导原则,国家应采取扩大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投入,提高维汉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效率,应尽量做到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合意原则
合意原则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件之一,应保证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发挥自主权和自决权,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自我的主导作用,提倡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实现民事纠纷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衔接原则
衔接原则是在肯定解纷方式的社会规范成为社会调整矛盾和冲突的重要依据的同时,确定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地位,并且承认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的关联性。从少数民族的利益、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出发,与国家的司法秩序相衔接,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发展。
三、维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实困境的解决途径
综合以上分析,诉讼和非诉讼共同构建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的纠纷解决体系,展现出一个开放性的协调互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维汉民事纠纷解决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纠纷主体主要有:纠纷主体本身、亲戚朋友、宗族力量、居委会、人民政府、派出所等,对解纷渠道的选择是一个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纠纷主体在一个具体的纠纷当中,纠纷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纠纷主体对纠纷利益的重视度、纠纷主体对相关法律的知晓度、纠纷主体之间的认知差异性、解纷成本的大小等都有可能影响纠纷主体对解纷主体的选择。
在实现司法救济的同时,应以被少数民族群众所认可的解决手段去解决民事纠纷。首先,明确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方面的功能和定位。保障诉讼合理有效进行,保证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充分发挥法院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功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其次,完善诉讼和非诉讼机制的合理衔接。影响少数民族当事人选择何种纠纷解決方式的因素有很多,文化背景、舆论导向、法制宣传、人民的素质等。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合理地解决纠纷,还能合理地配置纠纷解决的司法资源。再次,提高仲裁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利用率。对于特定领域内,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原则上应以仲裁性纠纷解決机制为主,根据法律、仲裁标准进行处理。此外,仲裁制度费用较诉讼便宜,具有专业性、非公开性、非对抗性等制度优势,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有着较大的吸引力。最后,应做到完善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机制。人民调解曾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为西方国家所借鉴并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在纠纷中的是非对错,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理性地解决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重要防线。强调人民调解依法调解,就是要使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文化资源创造性地为建设中国法治和谐社会所利用,在传承中华民族优良历史的基础上,让人民调解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参考文献:
[1]何龙群.民族关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分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
[2]民族关系视域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研究评述【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
作者简介:朱燕婷(1992—),汉族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专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方向。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维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X2017SP12)。
【关键词】:维汉两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证分析
一、乌鲁木齐市维汉民事纠纷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新疆的民族关系基本是和睦的,但同时,主要民族间的风俗习惯依旧存在明显的差异,彼此之间的心理距离没有减小。由此看来,民族之间关系的和睦所带来的重要性和政治性在逐渐上升。在这样一种格局下,原有的价值共识在弱化,利益冲突在加剧,维汉之间的民事纠纷分化在加强,传统社会的秩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维汉纠纷类型在传统与新型中共生。
(一)传统型维汉民事纠纷
即传统少数民族聚居社会历来就有的纠纷类型,具体表现为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赔偿纠纷、丧葬纠纷、文化差异纠纷等。传统型维汉民事纠纷存在许多现实困境。首先,诉讼成本高昂。诉讼本身就是一种成本较高的权利救济方式,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支出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如果无法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而法律援助制度在客观上存在需求远大于供给的现象。其次,诉讼正义的延迟。诉讼正义的延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甚至会使弱势的当事人不得不降低诉讼请求,使法院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再次,诉讼程序复杂。诉讼不可避免拥有繁杂的程序,直接导致的结果是诉讼成本的高昂和诉讼正义的迟延,以及当事人自行利用法律参加诉讼的权利难以实现。
(二)新型维汉民事纠纷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制社会的进步,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三大类型,在不同的情境下,他们对应的解决主体有区别也有重合,维汉民事纠纷的类型也越发多元化。目前少数民族地区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所形成的多元化社会阶层打破了现行利益格局,导致各种利益冲突的出现,这些利益冲突是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和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因此需要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与之相适应,准确定位诉讼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维汉民事纠纷解决原则
(一)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纠纷解决的基本指导原则,国家应采取扩大司法资源,增加司法投入,提高维汉民事纠纷诉讼解决的效率,应尽量做到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合意原则
合意原则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要件之一,应保证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发挥自主权和自决权,充分调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自我的主导作用,提倡当事人的合意以及参与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实现民事纠纷的合法合理解决。
(三)衔接原则
衔接原则是在肯定解纷方式的社会规范成为社会调整矛盾和冲突的重要依据的同时,确定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地位,并且承认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的关联性。从少数民族的利益、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出发,与国家的司法秩序相衔接,实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发展。
三、维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实困境的解决途径
综合以上分析,诉讼和非诉讼共同构建成了一个金字塔结构的纠纷解决体系,展现出一个开放性的协调互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系统。维汉民事纠纷解决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纠纷主体主要有:纠纷主体本身、亲戚朋友、宗族力量、居委会、人民政府、派出所等,对解纷渠道的选择是一个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纠纷主体在一个具体的纠纷当中,纠纷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纠纷主体对纠纷利益的重视度、纠纷主体对相关法律的知晓度、纠纷主体之间的认知差异性、解纷成本的大小等都有可能影响纠纷主体对解纷主体的选择。
在实现司法救济的同时,应以被少数民族群众所认可的解决手段去解决民事纠纷。首先,明确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在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方面的功能和定位。保障诉讼合理有效进行,保证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充分发挥法院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民事纠纷功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其次,完善诉讼和非诉讼机制的合理衔接。影响少数民族当事人选择何种纠纷解決方式的因素有很多,文化背景、舆论导向、法制宣传、人民的素质等。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合理地解决纠纷,还能合理地配置纠纷解决的司法资源。再次,提高仲裁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利用率。对于特定领域内,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原则上应以仲裁性纠纷解決机制为主,根据法律、仲裁标准进行处理。此外,仲裁制度费用较诉讼便宜,具有专业性、非公开性、非对抗性等制度优势,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有着较大的吸引力。最后,应做到完善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机制。人民调解曾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为西方国家所借鉴并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使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在纠纷中的是非对错,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享有的合法权益,理性地解决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纠纷解决的第一道重要防线。强调人民调解依法调解,就是要使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文化资源创造性地为建设中国法治和谐社会所利用,在传承中华民族优良历史的基础上,让人民调解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参考文献:
[1]何龙群.民族关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规律分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
[2]民族关系视域中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研究评述【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
作者简介:朱燕婷(1992—),汉族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专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方向。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维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CX2017S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