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转制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