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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史料研读作为获取历史信息的一种方式,在历史教学与社会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用史料研读法对《史记》中有关西汉初期社会发展情况记载的研读,从而探究罚金刑能在汉初社会实行的原因。
关键词:史记;罚金刑;汉初社会
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因其惩罚方式灵活、惩治犯罪行为的手段比较温和而广泛应用于中国古代社会。早在西周至春秋时期,我们国家就已经开始使用罚金刑。到秦代,罚金刑被称为赀刑,从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可知,秦代的赀刑处罚范围涉及秦代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1],对于调整当时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汉王朝建立后,秦时期的许多法律制度被继承下来,赀刑更名为罚金刑被纳入到西汉初年的法律体系中。《二年律令》是汉初法律制度的蓝本,也是人们研究西汉罚金刑必不可少的文献资料。
《二年律令》中有关罚金的法律规定,几乎囊括了汉初社会所有涉及到的罚金条例,并对当时的社会关系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刑能够在汉初社会施行并非由偶然因素促成,它与汉初社会发展有密切的联系。接下来,笔者就通过《史记》等史书中有关西汉初期社会发展情况记载的研读,从而探究罚金刑能在汉初社会实行的原因。
(一)汉初统治者实行重农政策,促进农业发展
由于连年不断的农民战争,造成秦末社会接近崩溃。汉朝刚建立时,百废待兴。汉高祖为稳定社会,恢复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政策。[2]赋税方面:减轻田赋,将原来的十税一降为十五税一;节制政府开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3](p.1418)限制商人的商业活动,“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3]汉高祖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后,汉初生产逐渐恢复。到孝惠皇帝、高后统治之时,农业方面出现了“民务稼穑,衣食滋殖”[3]的局面。到文帝时,下诏:“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田籍,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3]景帝时亦下诏:“农,天下之大本也。”[3]汉初统治者为恢复农业生产,实行重农政策,切实推动汉初农业经济的发展,从而改善了下层农民的生活境况,这为《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刑实行提供了条件。
(二)汉初商品经济逐渐恢复与发展
汉初经济经过高祖、孝惠、高后三朝的发展,到文帝即位时出现了“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的局面。《汉书·食货志》载:“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5]《汉书·伍被传》称汉代商业之盛是“重装富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5]当时的商人阶层具有强大的经济势力,他们凭借其经济势力可以影响政府,甚至是社会。当时的王侯和官吏都要受他们的势力约束,他们因此被称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载:“今有无秩禄之俸,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3]汉初商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虽然对传统农业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但却促进了封建社会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人凭借其经济势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此外,官商结合。这些都为罚金刑能在汉初实行提供了经济基础。
(三)汉初“约法省禁”政策的实施
汉高祖刘邦在率军入关之初,就宣布废除秦的严刑峻法,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惠帝、高后时期,丞相曹参沿袭了萧何辅佐汉高祖刘邦时的举措。司马迁在《史记·吕太后本纪》中评价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到文景时期,法律方面也有一些重要改革。废除了汉律中沿袭秦律而存在的一些严刑酷法。《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3]这时期的许多官吏也做到了“断狱从轻,但责大指,不求细苛。”[6]在汉初统治者“约法省禁”政策的引导下,汉初法律的执行较为清明温和。罚金刑作为一种较轻的财产刑,它在汉初社会的实施,迎合了统治者施行的“约法省禁”政策。因此,这也是罚金刑能够在汉初实行的重要原因。
(四)官吏拜金主义思想的诱导
朱红林先生认为“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助长了官吏的拜金主义思想,使得他们对一般轻微案件的判决更侧重于经济处罚。”[7]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罚金刑虽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也是一种敛财的手段,因为它有助于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在官吏拜金主义思想的诱导下,罚金刑得以在汉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
结束语:
笔者认为汉初社会的大环境为《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刑广泛施行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条件,使罚金刑能够发挥其作用来尽可能调和各种社会关系。此外,罚金刑自身具有的灵活性也是促使它能在汉初社会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程丽云,王凤双.西汉重农政策的推行[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10).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洪煜.汉代商品经济发展及其对社会风俗的影响[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2(4).
[5]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乔震山.西汉法制思想浅论[J].南都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7]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
关键词:史记;罚金刑;汉初社会
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因其惩罚方式灵活、惩治犯罪行为的手段比较温和而广泛应用于中国古代社会。早在西周至春秋时期,我们国家就已经开始使用罚金刑。到秦代,罚金刑被称为赀刑,从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可知,秦代的赀刑处罚范围涉及秦代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1],对于调整当时社会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汉王朝建立后,秦时期的许多法律制度被继承下来,赀刑更名为罚金刑被纳入到西汉初年的法律体系中。《二年律令》是汉初法律制度的蓝本,也是人们研究西汉罚金刑必不可少的文献资料。
《二年律令》中有关罚金的法律规定,几乎囊括了汉初社会所有涉及到的罚金条例,并对当时的社会关系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刑能够在汉初社会施行并非由偶然因素促成,它与汉初社会发展有密切的联系。接下来,笔者就通过《史记》等史书中有关西汉初期社会发展情况记载的研读,从而探究罚金刑能在汉初社会实行的原因。
(一)汉初统治者实行重农政策,促进农业发展
由于连年不断的农民战争,造成秦末社会接近崩溃。汉朝刚建立时,百废待兴。汉高祖为稳定社会,恢复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农政策。[2]赋税方面:减轻田赋,将原来的十税一降为十五税一;节制政府开支,“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3](p.1418)限制商人的商业活动,“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3]汉高祖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后,汉初生产逐渐恢复。到孝惠皇帝、高后统治之时,农业方面出现了“民务稼穑,衣食滋殖”[3]的局面。到文帝时,下诏:“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田籍,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3]景帝时亦下诏:“农,天下之大本也。”[3]汉初统治者为恢复农业生产,实行重农政策,切实推动汉初农业经济的发展,从而改善了下层农民的生活境况,这为《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刑实行提供了条件。
(二)汉初商品经济逐渐恢复与发展
汉初经济经过高祖、孝惠、高后三朝的发展,到文帝即位时出现了“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的局面。《汉书·食货志》载:“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5]《汉书·伍被传》称汉代商业之盛是“重装富贾,周流天下,道无不通。”[5]当时的商人阶层具有强大的经济势力,他们凭借其经济势力可以影响政府,甚至是社会。当时的王侯和官吏都要受他们的势力约束,他们因此被称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载:“今有无秩禄之俸,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農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3]汉初商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虽然对传统农业发展是一个较大的冲击,但却促进了封建社会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人凭借其经济势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此外,官商结合。这些都为罚金刑能在汉初实行提供了经济基础。
(三)汉初“约法省禁”政策的实施
汉高祖刘邦在率军入关之初,就宣布废除秦的严刑峻法,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惠帝、高后时期,丞相曹参沿袭了萧何辅佐汉高祖刘邦时的举措。司马迁在《史记·吕太后本纪》中评价到:“孝惠皇帝、高后之时,黎民得离战国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故惠帝垂拱,高后女主称制,政不出房户,天下晏然,刑罚罕用,罪人是希。”到文景时期,法律方面也有一些重要改革。废除了汉律中沿袭秦律而存在的一些严刑酷法。《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3]这时期的许多官吏也做到了“断狱从轻,但责大指,不求细苛。”[6]在汉初统治者“约法省禁”政策的引导下,汉初法律的执行较为清明温和。罚金刑作为一种较轻的财产刑,它在汉初社会的实施,迎合了统治者施行的“约法省禁”政策。因此,这也是罚金刑能够在汉初实行的重要原因。
(四)官吏拜金主义思想的诱导
朱红林先生认为“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助长了官吏的拜金主义思想,使得他们对一般轻微案件的判决更侧重于经济处罚。”[7]笔者也认同这一观点。罚金刑虽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也是一种敛财的手段,因为它有助于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在官吏拜金主义思想的诱导下,罚金刑得以在汉初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
结束语:
笔者认为汉初社会的大环境为《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刑广泛施行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条件,使罚金刑能够发挥其作用来尽可能调和各种社会关系。此外,罚金刑自身具有的灵活性也是促使它能在汉初社会发挥作用的原因之一。
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程丽云,王凤双.西汉重农政策的推行[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10).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4]洪煜.汉代商品经济发展及其对社会风俗的影响[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2(4).
[5]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乔震山.西汉法制思想浅论[J].南都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1).
[7]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