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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先提出国内房屋拆迁现状及问题,分析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得不到保护的原因,提出了法律规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权的应用措施。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民私权;公益性拆迁;商业性拆迁
房屋是人们生活物质的基础组成部分。人们投资在房屋建设或房屋购买方面的资金占了家庭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的不动产在法律上是被认可和保护的。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发展,建房用的土地日益紧张。房屋拆迁是房屋项目建设必须面对的,由于拆迁涉及的人、单位复杂,拆迁补偿问题协商工作量大。个体公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对是弱势群体,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是保护公民私权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法律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国内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权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房屋拆迁现状及问题
我国法律对房屋建设用的重要部分——土地,对其所有权有明确规定。无论城乡,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依据土地所有情况,国内的房屋拆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两种。
(一)国内监管房屋拆迁的法律
针对房屋拆迁问题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拆迁还有补偿原则提供了依据。同时,建设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为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标准。针对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作出有效规定。因此,在农村房屋拆迁方面遇到的问题多,矛盾也突出。
(二)房屋拆迁问题最突出的是补偿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面,措施不得力、不落实。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针对拆迁补偿开展的矛盾。据相关资料显示,仅2007年1至8月,建设部受理的来信和上访的所有批次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分别占到了70%和83.7%。在房屋拆迁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处理上,主要做法是以一定方式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这样土地的差价选择权就由政府决定。不管以何种价格交易,都会背离公共利益。使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还促使开发商和一些官员相互勾结违法牟利。房屋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过低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法律规定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得不到有效执行
民事拆迁和强制拆迁是当前国内主要的拆迁途径。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常以各种理由强行介入房屋拆迁的补偿协商过程。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法律确立了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政府是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主导者,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很好地规范政府的行政干预范围。
二、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房屋拆迁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都反映了公民私权在拆迁中得不到有效保护。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建立在主体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强迫他人制定合同。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当拆迁双方在不能达成统一协议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对拆迁双方进行裁决。显然政府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要求,但这样的法律处理行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常常发生,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和公平性原则,仅凭这就说明了当前的拆迁法规还存在不足之处。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职责划分不清
首先,行政权是行政单位为服务社会而被赋予的权利。国内的行政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一些行政单位或是将公益性用地或强制拆迁征地用于商业目的。国内对公益性用地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就给一些行政单位以权谋私的机会。所谓公益性必须是用于造福民众的,而不是“绕道”公共利益而满足商业利益需要。其次,曲解司法权,应用司法服务行政权。司法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保障,因此司法权应该独立实施。司法权是在社会中起着平衡社会的作用,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最后,由于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一些行政单位滥用职权。前面提出了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还存在一些法律缺陷,例如:在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对农村用地的拆迁补偿就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就以此为由不作为。
(三)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从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来说,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法律对“公共利益”概念及范围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非公益拆迁冒名公益拆迁在拆迁中得以存在的问题,成为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
三、法律规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权的应用
保护公民在房屋拆迁中的私权是维护社会公义的关键,也是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应用。
(一)明确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原则
房屋拆迁的法律完善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借助法制规范政府、拆迁当事人还有媒体以及司法机关的行为。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应秉持的基本原则为:法律至上、公开、公平补偿、平等保护、独立、稳定、自愿协商的原则。法律至上要求在房屋拆迁中一切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及其相关的规定。公开原则要求公开所有的法律规范,杜绝暗箱操作。公平原则主要要体现在公平补偿方面。拆迁补偿是房屋拆迁中问题的焦点。房屋是所有权人的私有财产,在拆迁补偿中必须体现其财产的属性,给予合理的补偿。平等保护要求尊重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身份平等,杜绝特权者存在,也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独立原则才能保障法律至上,司法权不受干预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稳定原则要求政府不可以任意变更、修改法律。自愿协商原则要求在拆迁过程中,自愿协商为基本,尤其是在补偿价格方面。只有充分做到了自愿协商,才是真正实现和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有财产权。 (二)规范“公益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
在前面有提出“公益性”房屋拆迁标准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公民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因此,规范“公益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公共利益”中公共利益的定义不是以政府意志为标准的。公共利益既不是行政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意志的表达。其次,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表述都是定性的描述。拆迁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目前还不能给出客观精确的评估。建立规范的制度和规则是非常有必要的。再次,建立“公益性”拆迁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拆迁前要对拆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申请。申请中要明确阐述项目立项许可、城市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等内容。行政机构依据相关制度依法进行项目审查,严格审查拆迁项目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主体只是国家、征地程序是正当的以及给予了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只有在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下才可以通过“公益性”拆迁项目审批。最后,做好拆迁补偿监管工作。确保每个被拆迁户主都得到了合理的财产补偿,确保补偿资金都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并妥善落实被拆迁户主的安置工作。
(三)确立“商业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
必须对“商业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做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才能避免一些商人为了利益违法操作。“商业性”房屋拆迁是出于商业利益目的的行为。要完善“商业拆迁”的法律规制,就要以解决拆迁中“强买强卖”为主要突破口。首先,有效控制商业项目的审批,规范行政单位的行政干预,尤其要规范房屋拆迁部门的监管。其次,改变政府在拆迁中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员”,还充当“运动员”的现象。最后,坚决杜绝为了个人利益将“商业性”拆迁乔扮成“公益性”拆迁,骗取利益。建立有别于“公益性”拆迁补偿的商业拆迁补偿标准,让被拆迁人加入到商业行为的利润分配,以此保障公民私权利益不受损害。
四、 结语
房屋拆迁行为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区别。只有充分发挥法律规制对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才能有效保护房屋拆迁中公民的私权。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有偿的原则,规范行政单位的行政权,以及司法单位的司法权,做到各司其职。
[参考文献]
[1]张式军.权利与权力的较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问题、定位与存废[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袁翠清.房屋拆迁中的权益保护与制度完善[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03).
[3]滕荣凡.“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J].中国房地产,2010(05).
[4]刘耀彬.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法律分析[J].行政与法,2010(08).
[作者简介]张文斌、赵小宁,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度甘肃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甘肃城市化进程中房屋被拆迁公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0806)。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民私权;公益性拆迁;商业性拆迁
房屋是人们生活物质的基础组成部分。人们投资在房屋建设或房屋购买方面的资金占了家庭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的不动产在法律上是被认可和保护的。随着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房地产行业的繁荣发展,建房用的土地日益紧张。房屋拆迁是房屋项目建设必须面对的,由于拆迁涉及的人、单位复杂,拆迁补偿问题协商工作量大。个体公民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对是弱势群体,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是保护公民私权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法律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我国国内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权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房屋拆迁现状及问题
我国法律对房屋建设用的重要部分——土地,对其所有权有明确规定。无论城乡,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依据土地所有情况,国内的房屋拆迁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两种。
(一)国内监管房屋拆迁的法律
针对房屋拆迁问题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拆迁还有补偿原则提供了依据。同时,建设部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为实施房屋拆迁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标准。针对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农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作出有效规定。因此,在农村房屋拆迁方面遇到的问题多,矛盾也突出。
(二)房屋拆迁问题最突出的是补偿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面,措施不得力、不落实。有些地方政府甚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拆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针对拆迁补偿开展的矛盾。据相关资料显示,仅2007年1至8月,建设部受理的来信和上访的所有批次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分别占到了70%和83.7%。在房屋拆迁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处理上,主要做法是以一定方式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这样土地的差价选择权就由政府决定。不管以何种价格交易,都会背离公共利益。使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还促使开发商和一些官员相互勾结违法牟利。房屋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过低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法律规定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得不到有效执行
民事拆迁和强制拆迁是当前国内主要的拆迁途径。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常以各种理由强行介入房屋拆迁的补偿协商过程。强制拆迁的依据是法律确立了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政府是城镇建设和管理的主导者,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很好地规范政府的行政干预范围。
二、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房屋拆迁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都反映了公民私权在拆迁中得不到有效保护。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不足
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建立在主体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强迫他人制定合同。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当拆迁双方在不能达成统一协议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直接对拆迁双方进行裁决。显然政府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的要求,但这样的法律处理行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常常发生,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和公平性原则,仅凭这就说明了当前的拆迁法规还存在不足之处。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职责划分不清
首先,行政权是行政单位为服务社会而被赋予的权利。国内的行政管理机制还不完善,一些行政单位或是将公益性用地或强制拆迁征地用于商业目的。国内对公益性用地还没有明确法律界定,就给一些行政单位以权谋私的机会。所谓公益性必须是用于造福民众的,而不是“绕道”公共利益而满足商业利益需要。其次,曲解司法权,应用司法服务行政权。司法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保障,因此司法权应该独立实施。司法权是在社会中起着平衡社会的作用,强调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最后,由于对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一些行政单位滥用职权。前面提出了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还存在一些法律缺陷,例如:在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方面,对农村用地的拆迁补偿就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就以此为由不作为。
(三)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从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来说,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但法律对“公共利益”概念及范围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非公益拆迁冒名公益拆迁在拆迁中得以存在的问题,成为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
三、法律规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保护公民私权的应用
保护公民在房屋拆迁中的私权是维护社会公义的关键,也是当前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应用。
(一)明确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原则
房屋拆迁的法律完善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借助法制规范政府、拆迁当事人还有媒体以及司法机关的行为。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应秉持的基本原则为:法律至上、公开、公平补偿、平等保护、独立、稳定、自愿协商的原则。法律至上要求在房屋拆迁中一切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及其相关的规定。公开原则要求公开所有的法律规范,杜绝暗箱操作。公平原则主要要体现在公平补偿方面。拆迁补偿是房屋拆迁中问题的焦点。房屋是所有权人的私有财产,在拆迁补偿中必须体现其财产的属性,给予合理的补偿。平等保护要求尊重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中的身份平等,杜绝特权者存在,也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独立原则才能保障法律至上,司法权不受干预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稳定原则要求政府不可以任意变更、修改法律。自愿协商原则要求在拆迁过程中,自愿协商为基本,尤其是在补偿价格方面。只有充分做到了自愿协商,才是真正实现和尊重了当事人的私有财产权。 (二)规范“公益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
在前面有提出“公益性”房屋拆迁标准界定不清晰是导致公民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因此,规范“公益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公共利益”中公共利益的定义不是以政府意志为标准的。公共利益既不是行政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意志的表达。其次,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表述都是定性的描述。拆迁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目前还不能给出客观精确的评估。建立规范的制度和规则是非常有必要的。再次,建立“公益性”拆迁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拆迁前要对拆迁进行程序性的审查申请。申请中要明确阐述项目立项许可、城市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等内容。行政机构依据相关制度依法进行项目审查,严格审查拆迁项目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的主体只是国家、征地程序是正当的以及给予了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只有在满足以上几个条件下才可以通过“公益性”拆迁项目审批。最后,做好拆迁补偿监管工作。确保每个被拆迁户主都得到了合理的财产补偿,确保补偿资金都发放到被拆迁人手中,并妥善落实被拆迁户主的安置工作。
(三)确立“商业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
必须对“商业性”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制做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才能避免一些商人为了利益违法操作。“商业性”房屋拆迁是出于商业利益目的的行为。要完善“商业拆迁”的法律规制,就要以解决拆迁中“强买强卖”为主要突破口。首先,有效控制商业项目的审批,规范行政单位的行政干预,尤其要规范房屋拆迁部门的监管。其次,改变政府在拆迁中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员”,还充当“运动员”的现象。最后,坚决杜绝为了个人利益将“商业性”拆迁乔扮成“公益性”拆迁,骗取利益。建立有别于“公益性”拆迁补偿的商业拆迁补偿标准,让被拆迁人加入到商业行为的利润分配,以此保障公民私权利益不受损害。
四、 结语
房屋拆迁行为有商业性和公益性的区别。只有充分发挥法律规制对房屋拆迁行为的规范,才能有效保护房屋拆迁中公民的私权。遵循自愿、平等、公平、有偿的原则,规范行政单位的行政权,以及司法单位的司法权,做到各司其职。
[参考文献]
[1]张式军.权利与权力的较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问题、定位与存废[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
[2]袁翠清.房屋拆迁中的权益保护与制度完善[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03).
[3]滕荣凡.“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J].中国房地产,2010(05).
[4]刘耀彬.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职能的法律分析[J].行政与法,2010(08).
[作者简介]张文斌、赵小宁,天水师范学院经管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7年度甘肃省教育厅基金项目“甘肃城市化进程中房屋被拆迁公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