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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号召实施 “走出去”战略,鼓励我国有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领域的经济活动,溶入世界经济大潮之中。提倡“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注重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市场经营的经验积累和优势企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国已基本具备“走出去”的条件,“走出去”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外贸业务中已经成为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为弥补自身在海外市场的经验不足,它们已经开始懂得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收汇保驾护航。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护身符”。然而从保险业务的现状和保险双方自身水平来看,我们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无论承保人还是受益人都有必要进一步丰富信用保险知识和经验,在保险业务中加强对自身的自我建设和保护。
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开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了10几年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低,险种单一,业务规模与出口规模相比很不对称。据统计全球国际贸易中有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仅占出口总额的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即承保出口商所有的业务。对承保人而言,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看,对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被认为没有必要投保。出口商对统保方式的不认同,成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不少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知之甚少,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第三,认为参加保险会徒增企业成本和负担,出口风险应由政府来承担。第四,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尚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过少,费率过高,导致投保成本高,投保比例过低。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展的时间尚短,加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不够健全,出口保险业务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 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投保申请周期过长,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要1个月。
2. 运营和管理体制不健全。首先,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向企业「搭售」保险,不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人保公司作为一家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同时经营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势必从商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既不适当,在人员、资金乃至风险控制等方面也都受到制约。
3.保险运行操作不够规范。目前,大陆虽然制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表,对国家的风险进行了评级分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客户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的能力十分有限。国别限额没有透明化。许多公司都反映,不知道什么国家和地区能投保。有些项目,外贸公司或工程公司觉得很好,但到保险公司一问,却不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宝林提出,国别风险应该明确、具体地公布出来。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全球化进程中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就要求我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更新观念,创新思路,适应时代要求,提高与发达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竞争力,突破现有的政策瓶颈,加大政策引导和服务力度,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推向新阶段。
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单一的局面,我们高兴的获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在短期险领域推出非信用证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5款新产品;在中长期业务领域将推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产品;在担保业务领域推出出口押汇保险等产品。
另外一则消息还是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据称,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础费率将从今年6月起下调10%。在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面不广、短期业务赔付率超过100%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大幅下调费率,正是希望以费率下调为杠杆,打破恶性循环,建立良性循环。由于门槛适度降低,鼓励更多的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巩固已有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企业出口增加,更多地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将相应地扩大。而更多的企业投保,将会使得海外买方风险分布趋向合理,配之以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赔付率将有望下降,业务质量会进一步提高。从而出口企业的经营效益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进入良性循环、同步发展的轨道。因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应该审时度势,力争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承保人应该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大规模在外贸业务中的巨大功能。使企业相信保险,信任保险,在开展外贸业务的同时能够有意识的投保。
2. 遵循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主动贴近市场,真正关心出口企业的利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例如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为出口商参与巨型出口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提供机会等等。这样受益人就不会认为投保是徒增企业成本和负担,相反会因为由此带来的商业契机和资源自觉投保。
3. 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立法工作,使出口信用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保险立法使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在法规基础和框架上建立起来。这些法规应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有法可依的框架内展开。
另外健全信息网络和风险评估控制机制、建立透明、有序的宏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完善的债务追索机制均是我们在发展保险业务当中应该努力的环节。
4.出口企业也应该严格按照外贸结算准则和章程来规范各环节的业务,避免因自身业务操作失准而引发的收汇风险和保险收益风险。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公司与TIMES公司签署外贸合同约定以;的交接条件办理托收业务,公司也在此基础上向保险公司投了保,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流程中,由于公司之前的几笔小业务来往顺利,公司轻率的同意了进口商到口岸提货后才寄发货运收据的方案,如此变样的实务操作使公司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完全出于结算风险之下。不但如此,公司还把风险之患引入保险合约,因为收货在前、付款在后实际上已不属于托收而属于挂账交易。它意味着,尽管可能是不自觉,但公司事实上已犯了保险大忌,既违犯了“投保人须如实告知”的原则,未把出口托收业务的“变通方案”向承保人作交代。毫无疑问,原来以为基础订立的保险合约也难以生效了。
5. 充分认识各种支付方式的风险比较和本质区别,弄清其中所涉及的风险差异,正确投保。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应该谨慎的处理货物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一致性问题。若是以天托收方式为基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那么在买方提出更改交单条件时,就应该谨慎处理。如果不甚清楚其中所涉及的风险差异,就必须先征询承保公司的意见,以免保险生效的因果环扣脱节带来保险权益的丢失。
总之,随着外贸出口增长、出口企业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信用保险环境的改善,信用保险将会为更多出口企业“保驾护航”。出口信用保险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在外贸业务中的巨大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外贸业务中已经成为一支朝气蓬勃的生力军,为弥补自身在海外市场的经验不足,它们已经开始懂得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收汇保驾护航。出口信用保险已经成为了我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护身符”。然而从保险业务的现状和保险双方自身水平来看,我们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无论承保人还是受益人都有必要进一步丰富信用保险知识和经验,在保险业务中加强对自身的自我建设和保护。
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开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了10几年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晚,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整体发展水平低,险种单一,业务规模与出口规模相比很不对称。据统计全球国际贸易中有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仅占出口总额的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当前我国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必须采用统保的方式,即承保出口商所有的业务。对承保人而言,这一规定使承保面扩大,有利于分散风险。但从出口商的角度看,对风险不大的出口业务被认为没有必要投保。出口商对统保方式的不认同,成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不少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知之甚少,我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我国出口企业的左右,有的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第三,认为参加保险会徒增企业成本和负担,出口风险应由政府来承担。第四,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尚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国家专项基金数额过少,费率过高,导致投保成本高,投保比例过低。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展的时间尚短,加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不够健全,出口保险业务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 保费费率高,加大了企业经营成本,使企业竞争力减弱,结果是企业宁愿舍弃国际业务,也不承担过高的保险成本,从而使开拓国际市场的规模和力度下降。这也使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难以扩大,信用受影响,单位运行成本趋高。
投保申请周期过长,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要1个月。
2. 运营和管理体制不健全。首先,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利于政企分开,容易导致向企业「搭售」保险,不利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人保公司作为一家商业性保险经营机构,同时经营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势必从商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既不适当,在人员、资金乃至风险控制等方面也都受到制约。
3.保险运行操作不够规范。目前,大陆虽然制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表,对国家的风险进行了评级分类,但保险机构还没有建立一个比较系统的客户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的能力十分有限。国别限额没有透明化。许多公司都反映,不知道什么国家和地区能投保。有些项目,外贸公司或工程公司觉得很好,但到保险公司一问,却不行。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宝林提出,国别风险应该明确、具体地公布出来。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全球化进程中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就要求我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更新观念,创新思路,适应时代要求,提高与发达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竞争力,突破现有的政策瓶颈,加大政策引导和服务力度,把“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推向新阶段。
为了改变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单一的局面,我们高兴的获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在短期险领域推出非信用证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等5款新产品;在中长期业务领域将推出买方信贷保险、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产品;在担保业务领域推出出口押汇保险等产品。
另外一则消息还是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据称,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础费率将从今年6月起下调10%。在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面不广、短期业务赔付率超过100%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大幅下调费率,正是希望以费率下调为杠杆,打破恶性循环,建立良性循环。由于门槛适度降低,鼓励更多的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此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巩固已有市场,开拓新兴市场;企业出口增加,更多地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将相应地扩大。而更多的企业投保,将会使得海外买方风险分布趋向合理,配之以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赔付率将有望下降,业务质量会进一步提高。从而出口企业的经营效益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进入良性循环、同步发展的轨道。因此,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行业应该审时度势,力争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承保人应该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宣传,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大规模在外贸业务中的巨大功能。使企业相信保险,信任保险,在开展外贸业务的同时能够有意识的投保。
2. 遵循政策性保险,市场化经营的原则,主动贴近市场,真正关心出口企业的利益,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例如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或项目融资服务,为出口商参与巨型出口或国际经济合作项目提供机会等等。这样受益人就不会认为投保是徒增企业成本和负担,相反会因为由此带来的商业契机和资源自觉投保。
3. 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业的立法工作,使出口信用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保险立法使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在法规基础和框架上建立起来。这些法规应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有法可依的框架内展开。
另外健全信息网络和风险评估控制机制、建立透明、有序的宏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完善的债务追索机制均是我们在发展保险业务当中应该努力的环节。
4.出口企业也应该严格按照外贸结算准则和章程来规范各环节的业务,避免因自身业务操作失准而引发的收汇风险和保险收益风险。类似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公司与TIMES公司签署外贸合同约定以;的交接条件办理托收业务,公司也在此基础上向保险公司投了保,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流程中,由于公司之前的几笔小业务来往顺利,公司轻率的同意了进口商到口岸提货后才寄发货运收据的方案,如此变样的实务操作使公司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完全出于结算风险之下。不但如此,公司还把风险之患引入保险合约,因为收货在前、付款在后实际上已不属于托收而属于挂账交易。它意味着,尽管可能是不自觉,但公司事实上已犯了保险大忌,既违犯了“投保人须如实告知”的原则,未把出口托收业务的“变通方案”向承保人作交代。毫无疑问,原来以为基础订立的保险合约也难以生效了。
5. 充分认识各种支付方式的风险比较和本质区别,弄清其中所涉及的风险差异,正确投保。作为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应该谨慎的处理货物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一致性问题。若是以天托收方式为基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和保险合同,那么在买方提出更改交单条件时,就应该谨慎处理。如果不甚清楚其中所涉及的风险差异,就必须先征询承保公司的意见,以免保险生效的因果环扣脱节带来保险权益的丢失。
总之,随着外贸出口增长、出口企业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信用保险环境的改善,信用保险将会为更多出口企业“保驾护航”。出口信用保险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在外贸业务中的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