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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其中虽然有新疆,西藏发生的重大事件,但最主要的还是各地区的小型民族事件。然而这些事件却成为当地政府最为敏感的事件,将大量资源用于维稳,却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因此,需要对目前的维稳思路和模式进行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维稳;误区;应对措施
一、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涉及少数民族的稳定事件,更是让各级政府十分敏感。然而,虽然我国不断的加大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维稳,可是社会矛盾和冲突事件的数量不减反增,而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却大幅度下滑。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陷入一个“越维越不稳的”的怪圈。
以某市为例,经过走访调查,该市民宗局日常编制在5人左右,除去日常的宣传和民族宗教管理事务外。该局于2011年处理了4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现简述两事件如下:
1.交通事故。事件起因:盗窃。经过:两名少数民族人员在实施盗窃时,被当公安人员发现实际抓捕,在追捕过程中两名少数民族人员由于逃跑不慎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之后死者家属召集大量本族人员围堵派出所。最后当地政府赔偿20万了解此事。
2.自杀事件。事件起因:自杀。经过:一名外地少数民族人员,由于各方面压力问题在该市逗留期间自杀。之后死者家属召集大量本族人员来事发地集结,最终当地政府也以赔钱了结。
二、维稳误区
由上述两个事件可以发现,目前政府在处理涉及民族的突发事件时的两个思路缺陷。
1.急于大事化小,息事宁人。从上面的两个简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其实事情都不大,严格来说主要过错在于死者一方,可由于死者的特殊身份,当地政府的处理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与规范性。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的作用。
3.花钱买平安。在具体的处理上,可谓过于简单就是用钱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为以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显然,由于目前我国对各地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涉及民族问题的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所谓“零容忍”和“一票否决”的政绩考核模式,以及对民族问题的的重视,致使各地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是畏首畏尾,急于息事宁人。而政府这种态度,必然加剧了民族性群体事件的发生频率。根源就在于这些事件的处理所散发出的负面信息。
少数民族人员正常的权益诉求演化为不正常的逐利行为。以该市为例,由于对上述事件的处理方式,导致民众被提供了一种错误的预期。认为只要自己是少数民族人员,就可以肆意以任何理由聚众示威,而只要自己这样做了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吸引了更多少数民族闲散人员滋事,使社会矛盾越加激烈。更引发了汉族民众的不满,认为政府的做法缺乏公平,忽视法律,从而又进一步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随着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又进一步刺激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此整个政府的处理工作就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同时严重增加了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维稳工作的基本思路,维稳成本必将严重制约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同时我们发现当地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逐利的行为,而逐利行为带来的冲突,是理性的冲突,而理性的冲突是可以通过疏导和沟通解决的,以及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来进行规制的。
三、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现有的维稳思路和维稳模式急需改进。而重中之重就是要重塑政府的公信力,原则性与规范性。
1.以法治建设为中心。明确法律的不可动摇性,在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并以此来重建政府的公信力,让公民相信政府可一定会保护公民的合理的利益诉求。
2.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准绳,处理涉及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所以,在处理民族性事件是首先以平等作为原则,不能因涉及民族问题就畏首畏尾,听之任之。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民族问题,而不是在民族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公平。
3.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对公民的利益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制于疏导。改变其错误的预期,要让公民明确合法的权益政府一定会予以保护,然后不合理的要求政府坚决杜绝。
4.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尤其在处理民族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宗教的因素,降低宗教对正常的社会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这就要求各方面要通力合作,避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份子,利用事件制造混乱。
5.改变目前的僵化的“一票否决”和“零容忍”的政府考核指标,要让政府敢于做事,敢于在法律的原则下处理问题,不再对民族问题畏首畏尾,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与威严。
[参考文献]
[1]阿布力克木·阿布都,毛振军.当前新疆“维稳”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102-105.
[2]牟家骥,郭枚.维护西藏社会局势持续稳定的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96-101.
[作者简介]张正政(1986—),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维稳;误区;应对措施
一、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群体事件频频发生,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尤其是涉及少数民族的稳定事件,更是让各级政府十分敏感。然而,虽然我国不断的加大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维稳,可是社会矛盾和冲突事件的数量不减反增,而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却大幅度下滑。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陷入一个“越维越不稳的”的怪圈。
以某市为例,经过走访调查,该市民宗局日常编制在5人左右,除去日常的宣传和民族宗教管理事务外。该局于2011年处理了4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突发事件,现简述两事件如下:
1.交通事故。事件起因:盗窃。经过:两名少数民族人员在实施盗窃时,被当公安人员发现实际抓捕,在追捕过程中两名少数民族人员由于逃跑不慎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一伤。之后死者家属召集大量本族人员围堵派出所。最后当地政府赔偿20万了解此事。
2.自杀事件。事件起因:自杀。经过:一名外地少数民族人员,由于各方面压力问题在该市逗留期间自杀。之后死者家属召集大量本族人员来事发地集结,最终当地政府也以赔钱了结。
二、维稳误区
由上述两个事件可以发现,目前政府在处理涉及民族的突发事件时的两个思路缺陷。
1.急于大事化小,息事宁人。从上面的两个简单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其实事情都不大,严格来说主要过错在于死者一方,可由于死者的特殊身份,当地政府的处理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与规范性。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法律的作用。
3.花钱买平安。在具体的处理上,可谓过于简单就是用钱解决,这种处理方式为以后埋下了不少隐患。
显然,由于目前我国对各地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涉及民族问题的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所谓“零容忍”和“一票否决”的政绩考核模式,以及对民族问题的的重视,致使各地政府在处理这些问题是畏首畏尾,急于息事宁人。而政府这种态度,必然加剧了民族性群体事件的发生频率。根源就在于这些事件的处理所散发出的负面信息。
少数民族人员正常的权益诉求演化为不正常的逐利行为。以该市为例,由于对上述事件的处理方式,导致民众被提供了一种错误的预期。认为只要自己是少数民族人员,就可以肆意以任何理由聚众示威,而只要自己这样做了就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从而吸引了更多少数民族闲散人员滋事,使社会矛盾越加激烈。更引发了汉族民众的不满,认为政府的做法缺乏公平,忽视法律,从而又进一步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随着政府公信力的下降,又进一步刺激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此整个政府的处理工作就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同时严重增加了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果不改变现有的维稳工作的基本思路,维稳成本必将严重制约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同时我们发现当地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逐利的行为,而逐利行为带来的冲突,是理性的冲突,而理性的冲突是可以通过疏导和沟通解决的,以及健全的利益表达制度来进行规制的。
三、应对措施
综上所述,现有的维稳思路和维稳模式急需改进。而重中之重就是要重塑政府的公信力,原则性与规范性。
1.以法治建设为中心。明确法律的不可动摇性,在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并以此来重建政府的公信力,让公民相信政府可一定会保护公民的合理的利益诉求。
2.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准绳,处理涉及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在中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所以,在处理民族性事件是首先以平等作为原则,不能因涉及民族问题就畏首畏尾,听之任之。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民族问题,而不是在民族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公平。
3.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对公民的利益要求进行合理的规制于疏导。改变其错误的预期,要让公民明确合法的权益政府一定会予以保护,然后不合理的要求政府坚决杜绝。
4.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尤其在处理民族性群体性事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宗教的因素,降低宗教对正常的社会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这就要求各方面要通力合作,避免有些别有用心的份子,利用事件制造混乱。
5.改变目前的僵化的“一票否决”和“零容忍”的政府考核指标,要让政府敢于做事,敢于在法律的原则下处理问题,不再对民族问题畏首畏尾,进一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与威严。
[参考文献]
[1]阿布力克木·阿布都,毛振军.当前新疆“维稳”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102-105.
[2]牟家骥,郭枚.维护西藏社会局势持续稳定的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5):96-101.
[作者简介]张正政(1986—),男,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