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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管理的客观要求,全国许多地方对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进行了不断的制度创新,具有代表性的有会计委派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三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作一浅谈。
三项制度的基本涵义
会计委派制度:指对单位所需会计人员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聘,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派往有关单位,并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对这部分会计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由财政部门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称记账中心、集中支付中心等),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审批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的前提下,取消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和会计岗位,对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财政部门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一个统一的银行帐户体系(即国库单一帐户),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都纳入该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则通过该帐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对三项制度的认识
一、关于会计委派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三者之间关系及发展趋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相比、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会计委派制度相比,后者较前者有了许多创新之处,但只能说三种制度各有特点,各有其适应范围,并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不能将后者看作是前者的“升级”。
二、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只是对单位会计的部分职能如单据审查和会计记账等进行集中,而这种部分职能集中导致了单位会计活动的不完整性,由于撤消了预算单位的会计岗位,“会计核算中心”对原来预算单位的“内情”无法做到了如指掌,实际上不利于对原来预算单位进行会计监督。二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取消了原来预算单位会计岗位,但原来预算单位仍需配备相应的报账人员奔波于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之间,新制度的实行既未减轻原来预算单位的会计工作量,还增加了工作环节,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缺乏法律依据,预算会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之间,作为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难以合理界定。四是“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内部业务主管机构隶属于同一个财政部门,而且部分地区“会计核算中心”的级别还高于财政内部业务主管机构,使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关系变得不易协调。
三、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两者之间虽然有某些共同之处,如:两种制度的出发点都是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两种制度都必须取消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银行帐户体系。但两种制度并非“一脉相承”,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不能简单的过渡、“进化”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两者难以“融合”。第一,两种制度的实质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属于会计委派代理记账的一种形式,“会计核算中心”行使的是单位会计的职能;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一场根本性变革,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机构行使的是财政职能,履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部分核算职责。第二,两种制度的覆盖面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涵盖面比较窄。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看,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仅仅是一级预算单位,大部分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因其规模大或者情况复杂、业务量大)仍无法纳入。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本适应于所有预算单位,可涵盖所有财政收支业务。第三,两种制度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依据代管预算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其核算主体是财政机关,执行的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两种制度在预算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上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需要改变现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并导致财政部门人员队伍庞大。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不需要对现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它所改变的只是部分财政收支业务的流程。
对三项制度的评价与分析
一、关于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度,是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的实践中而迈出的关键的第一步。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改革了传统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虽然会计人员没有脱离预算单位,但无形中导致会计人员“游历”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实践证明难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监督及服务等作用,因此会计委派制度不宜大范围实行。
二、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质上是会计委派制度另一种形式上的实践,其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会计人员与所服务的预算单位相分离,确实导致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可以作为一种探索,但推行要慎重。
三、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而建立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廉政建设行之有效的举措,是强化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途径。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应该创造条件加以推进和完善,但需要与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及其他配套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贪污腐败、铺张浪费、资金效率、会计执法等一系列问题。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财政局)
三项制度的基本涵义
会计委派制度:指对单位所需会计人员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聘,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派往有关单位,并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对这部分会计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
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由财政部门成立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或称记账中心、集中支付中心等),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审批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的前提下,取消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和会计岗位,对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财政部门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一个统一的银行帐户体系(即国库单一帐户),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都纳入该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则通过该帐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对三项制度的认识
一、关于会计委派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三者之间关系及发展趋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相比、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会计委派制度相比,后者较前者有了许多创新之处,但只能说三种制度各有特点,各有其适应范围,并不存在简单的替代关系,不能将后者看作是前者的“升级”。
二、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只是对单位会计的部分职能如单据审查和会计记账等进行集中,而这种部分职能集中导致了单位会计活动的不完整性,由于撤消了预算单位的会计岗位,“会计核算中心”对原来预算单位的“内情”无法做到了如指掌,实际上不利于对原来预算单位进行会计监督。二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取消了原来预算单位会计岗位,但原来预算单位仍需配备相应的报账人员奔波于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之间,新制度的实行既未减轻原来预算单位的会计工作量,还增加了工作环节,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三是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实行,缺乏法律依据,预算会计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之间,作为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难以合理界定。四是“会计核算中心”与财政内部业务主管机构隶属于同一个财政部门,而且部分地区“会计核算中心”的级别还高于财政内部业务主管机构,使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关系变得不易协调。
三、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两者之间虽然有某些共同之处,如:两种制度的出发点都是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两种制度都必须取消预算单位的银行帐户,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的银行帐户体系。但两种制度并非“一脉相承”,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不能简单的过渡、“进化”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两者难以“融合”。第一,两种制度的实质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属于会计委派代理记账的一种形式,“会计核算中心”行使的是单位会计的职能;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一场根本性变革,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机构行使的是财政职能,履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的部分核算职责。第二,两种制度的覆盖面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涵盖面比较窄。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试点情况看,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仅仅是一级预算单位,大部分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因其规模大或者情况复杂、业务量大)仍无法纳入。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基本适应于所有预算单位,可涵盖所有财政收支业务。第三,两种制度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依据代管预算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其核算主体是财政机关,执行的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两种制度在预算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上不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需要改变现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并导致财政部门人员队伍庞大。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不需要对现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它所改变的只是部分财政收支业务的流程。
对三项制度的评价与分析
一、关于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度,是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的实践中而迈出的关键的第一步。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改革了传统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虽然会计人员没有脱离预算单位,但无形中导致会计人员“游历”于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之间,实践证明难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监督及服务等作用,因此会计委派制度不宜大范围实行。
二、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实质上是会计委派制度另一种形式上的实践,其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财政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会计人员与所服务的预算单位相分离,确实导致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可以作为一种探索,但推行要慎重。
三、关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而建立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廉政建设行之有效的举措,是强化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本途径。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应该创造条件加以推进和完善,但需要与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及其他配套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便更有效地解决问题贪污腐败、铺张浪费、资金效率、会计执法等一系列问题。
(作者单位:青岛开发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