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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开披露了《关于上海市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公示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公示了74家平台的名称以及已向社会公众或平台用户披露事项数/已向协会披露事项数/需披露事项总数三项指标的数据比例,同时公示了《上海市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公示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所披露信息涉及主体信息、产品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其他信息5大项49小项。
通过梳理《明细表》可以发现,对公众较为关心的风险指标情况,目前很多网贷平台并未向社会或协会披露。协会也表示,现在还无法做到网贷会员平台信息披露情况的真实核查,只是由会员自行进行信息披露,不能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会的审核机制有待加强。
同时,在《明细表》中,产品信息、平台逾期情况以及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是信息披露缺失最严重的部分。多数网贷平台将基础资产来源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等列为“不适用披露标准”的信息,未予以披露。还有部分企业甚至未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但此次《情况说明》却提示我们,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不断强化审核力量和监管力度。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亟需完善。
因此,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分披露信息做出强制性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要披露包括自身机构的基本信息,还应披露项目资产的具体信息。例如,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企业应充分揭示贷款人的有关信息,如借款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的有关证明等。
要真正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一是应继续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明确各类业务的性质和规范,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明确监管主体。二是进一步细化监管主体,根据业务类型和特点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进行细分,突出互联网管理部门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协调联动。三是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业态的业务性质,把互联网金融机构分为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两大类。对前者可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把有不良记录、缺乏一定规模的机构清除出去;对于后者可以参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管理,使机构与客户之间实现信息的充分对称,防止风险。四是建立市场预警及推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总体性评估,分析这些业务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和监管强度互联网金融协会也需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纠正机制,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前行。
通过梳理《明细表》可以发现,对公众较为关心的风险指标情况,目前很多网贷平台并未向社会或协会披露。协会也表示,现在还无法做到网贷会员平台信息披露情况的真实核查,只是由会员自行进行信息披露,不能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会的审核机制有待加强。
同时,在《明细表》中,产品信息、平台逾期情况以及客户损失代偿备付金相关情况是信息披露缺失最严重的部分。多数网贷平台将基础资产来源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等列为“不适用披露标准”的信息,未予以披露。还有部分企业甚至未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但此次《情况说明》却提示我们,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漏洞,需要不断强化审核力量和监管力度。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也亟需完善。
因此,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部分披露信息做出强制性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要披露包括自身机构的基本信息,还应披露项目资产的具体信息。例如,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企业应充分揭示贷款人的有关信息,如借款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的有关证明等。
要真正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一是应继续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明确各类业务的性质和规范,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明确监管主体。二是进一步细化监管主体,根据业务类型和特点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进行细分,突出互联网管理部门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协调联动。三是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不同业态的业务性质,把互联网金融机构分为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两大类。对前者可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把有不良记录、缺乏一定规模的机构清除出去;对于后者可以参照私募基金的规则进行管理,使机构与客户之间实现信息的充分对称,防止风险。四是建立市场预警及推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总体性评估,分析这些业务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和风险水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和监管强度互联网金融协会也需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纠正机制,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