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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生育的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3)已生育但子女死亡,在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
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平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北京 张德成)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生育的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3)已生育但子女死亡,在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的。
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按人年平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北京 张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