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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4日,重庆小天鹅集团与襄樊市居民吕伟东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和《商标使用合同》,吕伟东向重庆小天鹅集团交纳了20万元的特许加盟费,成立了襄樊重庆小天鹅火锅食府。2004年2月初,重庆小天鹅集团发现吕伟东已擅自将食府整体转让,店名也变更为“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但仍在继续使用重庆小天鹅专用的“辣妹子形象”“重庆火锅风俗画卷”“千秋巴国百年火锅”广告语、装潢装饰风格及印有“小天鹅”注册商标的服务手册、各式单据及餐具、含有“小天鹅”注册服务商标的店面招牌和与小天鹅特许加盟经营体系有关的营业标志及宣传用品。
2004年3月,重庆小天鹅以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有关美术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权为由,将襄樊大天鹅告上襄樊中院。襄樊中院审理后判决:襄樊大天鹅立即停止使用“襄樊大天鹅食府”的名称,并撤除店门上悬挂的牌匾;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辣妹子形象”和“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等美术作品;赔偿重庆小天鹅商标侵权经济损失18万元。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04年12月15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时,2004年4月,重庆小天鹅将原襄樊重庆小天鹅及其签约人吕伟东、襄樊大天鹅食府告上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判令吕伟东支付权益金18万元、违约金64万元,同时要求判令襄樊大天鹅食府承担这82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一中院经过审理于2005年3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吕伟东立即支付拖欠重庆小天鹅的权益金15.9万元、违约金15万元;承担案件审理费、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等费用Z36万元。吕伟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小天鹅和吕伟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吕伟东赔偿重庆小天鹅权益金16万元,重庆小天鹅放弃向吕伟东讨要赔偿违约金。
法官点评:由于签约人未经原授权人同意,擅自将加盟店转让他人,侵害了原授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有关美术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权,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4年3月,重庆小天鹅以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有关美术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权为由,将襄樊大天鹅告上襄樊中院。襄樊中院审理后判决:襄樊大天鹅立即停止使用“襄樊大天鹅食府”的名称,并撤除店门上悬挂的牌匾;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辣妹子形象”和“重庆火锅风俗画卷”等美术作品;赔偿重庆小天鹅商标侵权经济损失18万元。襄樊大天鹅火锅食府不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04年12月15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时,2004年4月,重庆小天鹅将原襄樊重庆小天鹅及其签约人吕伟东、襄樊大天鹅食府告上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判令吕伟东支付权益金18万元、违约金64万元,同时要求判令襄樊大天鹅食府承担这82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一中院经过审理于2005年3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吕伟东立即支付拖欠重庆小天鹅的权益金15.9万元、违约金15万元;承担案件审理费、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等费用Z36万元。吕伟东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小天鹅和吕伟东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吕伟东赔偿重庆小天鹅权益金16万元,重庆小天鹅放弃向吕伟东讨要赔偿违约金。
法官点评:由于签约人未经原授权人同意,擅自将加盟店转让他人,侵害了原授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有关美术作品独占使用许可权,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