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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REACH法规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化学化工类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门槛,使出口企业增大了出口成本。但是如果我国企业能够及时应对,赶在其他国家之前达到标准,那REACH法规就会成为保护中国产品的屏障。在此列举出企业所关注的关于REACH法规的常见问题,供企业参考。
关于REACH法规本身
Q:REACH法规是否适用于年总量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
A:是的。按REACH法规规定,年总量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可不进行注册,但是分类和标签的义务是不论吨位的。如果该化学物质是CMR、PBT、vPvB物质,或是被列入需授权物质列表中,那么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制作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并提供给下游用户。如果物质被列入授权物质列表,还需申请授权等。
Q:“化学物质”的年总量是指一个企业生产的一种化学物质的产量,还是一个企业生产的多种化学物质产量总和?是指一个企业出口到欧盟去的一个化学物质的量,还是一个企业出口到欧盟去的所有化学物质的总量?
A:一个(非欧盟)企业生产的一种出口到欧盟的化学物质的总量/年。
Q:REACH中要注册的是物质、配制品还是成品?
A:REACH是基于物质的,就是只针对物质及配制品中的物质(配制品是指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成品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要注册。成品的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一特定形状、外型或设计的物体,且此特定形状、外型或是设计较其他化学成分更大程度的决定其功能(如记号笔也是成品,浴室用的垫子也是成品,笔记本电脑也是成品)。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成品中的物质才需要注册:
1 存在于成品内的物质总量每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大于或等于1吨;
2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物质会预期释放出来(也就是说成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为危险物质,且使用中会被释放出来,如墨水匣中的墨水)。
此外,如果成品中的化学物质会释放,但此释放不属于此产品功能之一(如纤维板所含甲醛),则须通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由其判断是否须进行注册。
关于中国企业如何注册
Q:中国企业能否直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申请预注册和注册?
A:不能。按照REACH法规规定,非欧盟企业不能直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申请预注册和注册。原则上非欧盟企业没有要承担REACH法规的义务,但是其欧盟的进口商必须保证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即他们必须注册所进口的化学物质,必要时提供安全数据表。为了使进口商履行义务,非欧盟企业必须向其进口商提供该物质的必要信息。
如果非欧盟企业不愿让其进口商承担REACH法规的义务(比如非欧盟企业不想向进口商透露其产品的机密信息),他们可指定其在欧盟的唯一代表来承担REACH法规中进口商的义务。唯一代表是指在欧盟定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化学物质的实际处理和相关信息方面具有足够的经验。
Q:外贸公司是否受REACH直接管辖?如果不是,贸易商如何引导他们的原料供应商进行注册?外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欧盟进口商来注册,这样操作有哪些弊端?
A:外贸公司不受REACH直接管辖。有些生产商本身没有直接对欧贸易,而且也不想让外贸公司及其他欧盟客户知道其产品配方。在这种情况下,外贸公司要事先做好准备,要么找一家愿意注册的上家,要么自己承担注册义务,前提是上游厂家愿意提供相关数据。否则,外贸商只好更换供货商。建议外贸公司选择保留利润重点的物质进行预注册,并与供应商协商共同摊分注册费用。
一般情况下,外贸公司主要出口的是成品,REACH对成品内物质的注册也有一定的规定。
对于成品中含有的任何物质,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条件,必须注册:
1 存在于成品内的物质的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吨;
2 该物质在正常或是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会预期释放出来。
如果外贸公司出口的成品中的物质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且其上游生产厂家又不愿注册的话,那么注册必须由外贸公司来完成。
此外,如果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中含有高度关注物质,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每一个贸易商必须要清楚地了解其产品中的相关信息。若它们超过了极限值要求,则必须对位于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同时外贸公司必须准备好回答其客户提出的关于零售或批发物品中所含有的高关注物质的相关问题。例如,某客户询问,是否在由外贸公司进口的产品中含有此类高度关注物质,此时,外贸公司必需能够对这些问询做出正确的回答。
Q:下游用户是否也需要REACH注册?如果下游用户采购的都是REACH注册过的化学物质,那么还要去注册吗?
A:要注册的是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下游用户没有注册的义务,但是下游用户有义务通知其上游厂家相关物质的用途。
对中国企业有下列情况,假设企业A生产物质X,企业B向A采购X并生产配制品Y,配制品被B出口到欧盟。这种情况,B一定要注册物质X,A可不注册。如果B不想承担注册费用,他可让他在欧盟的进口商注册。这时又有两种情况:B的进口商可答应注册,但B要把所有的数据,包括有关配方告诉进口商,有可能会有商业机密。另一种情况,进口商也不想承担注册费用,则进口商有可能去找另一家已完成物质注册的生产商。如果在B之后还有个企业c,c采购B的配制品去生产出成品z再出口到欧盟,成品中物质如果会释放,则要注册。这时候A和B都没有直接有输欧行为,可不注册。c和其在欧盟的注册商可决定由谁来注册。
关于REACH法规下的测试
Q:所有申请注册的物质都需要进行测试吗?
A:并不是每个物质的注册都要进行测试。REACH接受现有的物质信息。只有当没有足够的可获得信息并且其他信息资源不合适的情况下才要求进行新的测试。在企业完成对一种物质的预注册后,就会自动成为该物质SIEF(Substance InformationExchange Forum)物质信息交流论坛的成员。SIEF各个潜在注册人可以通过信息交流,避免重复试验,特别是动物试验。各潜在注册人可以商谈测试费用的分摊。如果测试结果被分享,受益各方应该为此付费。一般来说,注册者应仅为他所需要的数据付费,而且较低产量的注册者不应分享较高吨位水平的注册数据。
在对某物质完成预注册后,企业自动就是此物质SIEF的成员,到那时可以有很多机会与其他潜在注册人进行联系沟通,共同商讨检测费用的问题。有可能对此物质根本不用进行新的测试,因为已有其他的潜在注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作,如果是这样的话,只需与他们商谈分摊费用的问题即可。就算对一种物质需要进行新的测试,REAcH也是要求透明、公平、非歧视地分摊成本,ECHA有专门的成本分享指南来做为参考。
Q:测试结果是如何共享的?
A:关于数据共享REAcH有以下规定:
1 动物试验数据必需共享。因为如果允许每个注册人都各自进行测试,大量的动物实验不可避免,这与REA CH法规的目的是相悖的。实验结果的拥有者拥有实验结果的产权,有资格获得对其数据的公平补偿;
2 不是所有的测试结果都能共享。所有的测试结果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共享,因为全社会都关注脊椎动物测试的数量,所以REAcH强制要求注册者分享动物测试的结果。但是对于其他数据,没有强迫要求共享;
3 如果测试结果被分享,受益方应该为此付费。
关于REACH法规本身
Q:REACH法规是否适用于年总量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
A:是的。按REACH法规规定,年总量小于1吨的化学物质可不进行注册,但是分类和标签的义务是不论吨位的。如果该化学物质是CMR、PBT、vPvB物质,或是被列入需授权物质列表中,那么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制作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并提供给下游用户。如果物质被列入授权物质列表,还需申请授权等。
Q:“化学物质”的年总量是指一个企业生产的一种化学物质的产量,还是一个企业生产的多种化学物质产量总和?是指一个企业出口到欧盟去的一个化学物质的量,还是一个企业出口到欧盟去的所有化学物质的总量?
A:一个(非欧盟)企业生产的一种出口到欧盟的化学物质的总量/年。
Q:REACH中要注册的是物质、配制品还是成品?
A:REACH是基于物质的,就是只针对物质及配制品中的物质(配制品是指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成品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要注册。成品的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一特定形状、外型或设计的物体,且此特定形状、外型或是设计较其他化学成分更大程度的决定其功能(如记号笔也是成品,浴室用的垫子也是成品,笔记本电脑也是成品)。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成品中的物质才需要注册:
1 存在于成品内的物质总量每年生产量或进口量大于或等于1吨;
2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物质会预期释放出来(也就是说成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为危险物质,且使用中会被释放出来,如墨水匣中的墨水)。
此外,如果成品中的化学物质会释放,但此释放不属于此产品功能之一(如纤维板所含甲醛),则须通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由其判断是否须进行注册。
关于中国企业如何注册
Q:中国企业能否直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申请预注册和注册?
A:不能。按照REACH法规规定,非欧盟企业不能直接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申请预注册和注册。原则上非欧盟企业没有要承担REACH法规的义务,但是其欧盟的进口商必须保证符合REACH法规的要求,即他们必须注册所进口的化学物质,必要时提供安全数据表。为了使进口商履行义务,非欧盟企业必须向其进口商提供该物质的必要信息。
如果非欧盟企业不愿让其进口商承担REACH法规的义务(比如非欧盟企业不想向进口商透露其产品的机密信息),他们可指定其在欧盟的唯一代表来承担REACH法规中进口商的义务。唯一代表是指在欧盟定居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在化学物质的实际处理和相关信息方面具有足够的经验。
Q:外贸公司是否受REACH直接管辖?如果不是,贸易商如何引导他们的原料供应商进行注册?外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欧盟进口商来注册,这样操作有哪些弊端?
A:外贸公司不受REACH直接管辖。有些生产商本身没有直接对欧贸易,而且也不想让外贸公司及其他欧盟客户知道其产品配方。在这种情况下,外贸公司要事先做好准备,要么找一家愿意注册的上家,要么自己承担注册义务,前提是上游厂家愿意提供相关数据。否则,外贸商只好更换供货商。建议外贸公司选择保留利润重点的物质进行预注册,并与供应商协商共同摊分注册费用。
一般情况下,外贸公司主要出口的是成品,REACH对成品内物质的注册也有一定的规定。
对于成品中含有的任何物质,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条件,必须注册:
1 存在于成品内的物质的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超过1吨;
2 该物质在正常或是合理可预见的情况下会预期释放出来。
如果外贸公司出口的成品中的物质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而且其上游生产厂家又不愿注册的话,那么注册必须由外贸公司来完成。
此外,如果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中含有高度关注物质,根据REACH法规的要求,每一个贸易商必须要清楚地了解其产品中的相关信息。若它们超过了极限值要求,则必须对位于赫尔辛基的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同时外贸公司必须准备好回答其客户提出的关于零售或批发物品中所含有的高关注物质的相关问题。例如,某客户询问,是否在由外贸公司进口的产品中含有此类高度关注物质,此时,外贸公司必需能够对这些问询做出正确的回答。
Q:下游用户是否也需要REACH注册?如果下游用户采购的都是REACH注册过的化学物质,那么还要去注册吗?
A:要注册的是物质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下游用户没有注册的义务,但是下游用户有义务通知其上游厂家相关物质的用途。
对中国企业有下列情况,假设企业A生产物质X,企业B向A采购X并生产配制品Y,配制品被B出口到欧盟。这种情况,B一定要注册物质X,A可不注册。如果B不想承担注册费用,他可让他在欧盟的进口商注册。这时又有两种情况:B的进口商可答应注册,但B要把所有的数据,包括有关配方告诉进口商,有可能会有商业机密。另一种情况,进口商也不想承担注册费用,则进口商有可能去找另一家已完成物质注册的生产商。如果在B之后还有个企业c,c采购B的配制品去生产出成品z再出口到欧盟,成品中物质如果会释放,则要注册。这时候A和B都没有直接有输欧行为,可不注册。c和其在欧盟的注册商可决定由谁来注册。
关于REACH法规下的测试
Q:所有申请注册的物质都需要进行测试吗?
A:并不是每个物质的注册都要进行测试。REACH接受现有的物质信息。只有当没有足够的可获得信息并且其他信息资源不合适的情况下才要求进行新的测试。在企业完成对一种物质的预注册后,就会自动成为该物质SIEF(Substance InformationExchange Forum)物质信息交流论坛的成员。SIEF各个潜在注册人可以通过信息交流,避免重复试验,特别是动物试验。各潜在注册人可以商谈测试费用的分摊。如果测试结果被分享,受益各方应该为此付费。一般来说,注册者应仅为他所需要的数据付费,而且较低产量的注册者不应分享较高吨位水平的注册数据。
在对某物质完成预注册后,企业自动就是此物质SIEF的成员,到那时可以有很多机会与其他潜在注册人进行联系沟通,共同商讨检测费用的问题。有可能对此物质根本不用进行新的测试,因为已有其他的潜在注册人完成了相关的工作,如果是这样的话,只需与他们商谈分摊费用的问题即可。就算对一种物质需要进行新的测试,REAcH也是要求透明、公平、非歧视地分摊成本,ECHA有专门的成本分享指南来做为参考。
Q:测试结果是如何共享的?
A:关于数据共享REAcH有以下规定:
1 动物试验数据必需共享。因为如果允许每个注册人都各自进行测试,大量的动物实验不可避免,这与REA CH法规的目的是相悖的。实验结果的拥有者拥有实验结果的产权,有资格获得对其数据的公平补偿;
2 不是所有的测试结果都能共享。所有的测试结果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共享,因为全社会都关注脊椎动物测试的数量,所以REAcH强制要求注册者分享动物测试的结果。但是对于其他数据,没有强迫要求共享;
3 如果测试结果被分享,受益方应该为此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