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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在指导企业依法破产的同时,从资源不可再生的部分矿山企业入手,对煤炭、有色、核工业、地处深山的军工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对职工安置和社会职能移交等方面在政策上给予特殊倾斜,在资金上给予更多支持,从而更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并起到了实质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