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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物质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却将之定性为精神抚慰金,立法上的冲突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第1、2款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位为精神抚慰金的存在诸多问题,应当采用物质损失说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第1、2款进行修改,将“两金”纳入物质损失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