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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之后的哗然
2008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16日,一审宣判活动领队及组织者梁华东赔偿被告16万余元,其余同行驴友11人共同赔偿4,8万余元。60元AA制活动赔偿金额高达21万元!此案例开了中国户外运动案件的先河。
几乎所有网站都转载了审判书的扫描件,如果把相关讨论的文字汇集起来更是洋洋洒洒十万余字之多。其轩然大波可以比拟一枚原子弹在户外圈爆炸。为什么一片哗然?哗然于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获得21万元的赔偿吗?当然不是,没有什么比一个鲜活生命的离去更让我们心痛,这不是金钱所能弥补的。哗然聚焦在一审判决此次活动所有参加者都有责任!一位法官作出以人情或衡平为基础的无法理基础判决,以求“公道”,虽说在中国的法院不罕见;但此次一审对于免责条款的解释、被告梁华东是否有违法性,被告梁华东是否有主要责任、其余的11名被告是否有连带责任的判决都显得牵强、不是非常具有说服力。按这次判决的推断,以后只要你召集组织活动,你就有60%的责任;只要你参加活动,你就和其他参加者要分担15%的责任。巨额的赔偿金激起的是“明天还有没有人敢带队?”“我们还能不能同行?”的疑问,引发驴友空前的争论。2006年南宁驴友遇难事件虽然只是近年来众多户外事故中的一起,但一审判决让这个案件已不仅仅局限于事件本身的孰是孰非,正视我国目前相关户外法律法规的空白,正确评估户外运动的风险,认真思考自身,关注中国户外
除了悲剧还是悲剧
小毛驴0024
这个社会在进步,但是以奇异而存在。道德战胜了法律,秦琼赢了关公。
细看网络提供的细节描述,在我看来,在此个案上,道德上显得更有“理由”的一方,即遇难者家属,以充分的准备,获得了极可能没参与过户外的法官的同情,赢了官司。如果法官认为自己是出于法理,那么他就是个不具有职业素质的法官,他道德与心理上一定满足了自己的正义感。单就法官出具的法律依据条文(JPG文件),在释法、判决的逻辑上就不靠谱。这样的逻辑普遍存在于我国的法律界,并不出奇。如果我是那个法官,依据我的逻辑认知,我会判决法律上遇难者一方败诉,而组织者与随行者,因事后的不那么近人情的言语,因遇难者母亲诉诸于法院后他们对她的“态度”改变,我会要求他们赔偿一元钱,并做道德上的歉意。我支持姑娘的母亲诉诸于法律,这和法官判决结果如何是两码事。如同那句老话“我不同意您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您表达观点的权利”。可怜的姑娘不幸遇难,这是一出悲剧。法官的逻辑、其法律与道德混淆、其同情心混入“断案”——也就是执法,这也是一个悲剧。而法官让姑娘的悲剧转为安慰剧:她的母亲或将得到经济赔偿,这多少是一种弥补。在社会层面来讲,对于所谓的“中国户外运动”本身,如果这样的思维判断不能转变,这不过是悲剧的放大与轮回。除了悲剧还是悲剧。
有人论断“大陆就不存在什么户外探险运动,我们这些穿着花花绿绿的人们,不过是做户外的活动而已”。中国户外刚起步,发展水平低,这并不是悲剧。在一些人看来,新生尚还是喜剧呢。而今户外产生诸多事故与混乱,除了个案的随机、意外概率因素外,大都应根源于思维。如果新生的混乱不是发生于技术层,而是思想层,问题就大了。混乱的思想就像一棵树,当它生根和开花了,它就会播放下无数的种子,源源不断。法律也是如此,当法律解释问题时,在根源上就决定它势必产生太多争议。这一切,都源于社会是否为理性、健康、活力的现代公民社会,大多人群是否为理性、自立、独立思维能力的现代公民。
现在,这根源就是混乱的,这就是悲剧的最终来源。中国户外运动什么都不是,不过是充斥着陈腐的低理性与极弱思维的户外旅游而已。我们刚新生出来,但已经是老人了。“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这样的言论,还是一种体制内的思维:我们现存的这个庞大的无所不在的体制,已经让本属于“常识性级别”的理性,变成了僵化、搞笑而可怜的道德律文,如同老实可爱的“八荣八耻”。旅游部门该在它自己的商业内干好自己的活。政府公共安全部门,应联合在公益宣传、观念学习进步、山野标识、社会引导等方面下工夫。采取太过硬性、具体化的律令,只能让执法者思路更混乱,只能让执法更容易为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观所绑架,为世俗偏见、经济投入与法律钻营所投机。中国体育体制、登山协会的体制不就是如此吗?如同法律上的禁止卖淫,而好几个地方的政府机构与警察督促各类夜总会备存安全套……这样的没有逻辑的逻辑,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种时尚。
人们大多以火锅的方式,最终把道德,人情、法律与逻辑混煮一起了,越煮越乱。尤其当唯美、唯高尚、激进的道德以正义之脸出现,只能让人们忽略理性。这种非理性的态度,源于迷恋一个美好的自我道德观。这种非理性的态度,总是诉诸我们的情感。总之,在我社会主义的红色朝代,户外运动是断层的——在个体身上,我们教育系统有缺失,体育教育低质量,绝大多数青少年没有类似童子军一类的户外专业教育(校园)。中国家庭教育传统也缺少这样的氛围,社会文化也缺少知识和观念。这样的人群出事率自然高,而且出事原因都特别低级。没有发现悲剧如何诞生,只能使悲剧再次轮回。我们刚刚新生,但已经老了。除了悲剧还是悲剧。
逝者已矣,来者珍重
十一郎
摄影/贡宝才丹
2006年7月9日的“南宁溺水”事件,与2002年5月19日的“深圳马料河”事件,在灾难发生的地形、造成灾难的原因等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前者几乎就是后者的翻版。
只不过,这次遇难的不是领队,而是队员。只不过,这次遇难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惩罚”了参与活动的所有成员,并因此成为中国户外活动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四年半前,我全程参与了“马料河”事件的搜救行动和后续的自发募捐活动。作为一名山友(或驴子),得知同类的遇难,心里说不出的难过。然而,四年过去了,当中国户外运动“迅猛”发展的同时,这项运动似乎并没有进步——“避免在水道扎营”,这么一个得自于血淋淋教训的简单道理,再次以同样血淋淋的遇难事件摆在我们的眼前。
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有几句略带“刺激”的话,是我的答案:
1、每个成年人都要有承担个人行为后果的思想准备和能力。
参与户外的如果是成年人,大人就不要做小孩。在社会学上有一个叫做“类人孩”的概念,指生理上成年、思维意识仍处于孩童水平的人。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这种“类人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解决“类人孩”的问题,需要参与者自我意识的觉醒。玩户外的,首先要搞清楚的一定是、而且必须是我具备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吗?
2、户外活动是有生命成分的。
每个准备或已经参与的人,要主动去学习和了解其危险性所在。然后自我判断:是否具备承担这个风险的能力?是否能真的承担这种风险?
3、迅速发展的任何事务,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中国的户外运动,正以世界罕见的迅猛速度呼啸发展。别的国家需要100年完成的事情,我们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自然要付出许多代价。其中两个代价是最大的——人的生命和自然的破坏。这是一个结构性和历史性的悲哀和局限。作为具体的参与者,如果你只关注户外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那么当你成为代价的一部分的时候,吃什么后悔药都来不及了。
4、人要知道自己是吃几碗饭的。
AA制是一种不错的组织模式,但不是万金油。AA制要求每个参与者的能力与活动要求的水平相称。如果,你没有把握、或者处于基本无知状态,则既不应参加、更不应去组织这种形式的户外活动。
5、采取法律手段,是社会的进步;但个案的判决,却未必公正。
对于遇难者家属而言,遵循文明社会的规则、采用法律诉讼的手段,以图求得自我对公正的需求,这肯定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是,此案的判决却存在着以下两个疑问:
a、此次活动属于自发性活动,不存在契约关系,领队不应对队友承担类似山洪暴发等不可抗力带来的救助责任,其他队友也无此责任。虽然可以在道德上谴责领队及其他队友,但判决书的认定,似乎并无依据。
b、退一步说,如果领队须承担对队友的救助责任,则队友之间无需彼此承担这个责任,反过来,如果队友之间须彼此承担救助责任,则领队的责任与每个队友都相同,无须单独对全体队友承担此责任。判决书恰恰在这点上,无法做到逻辑上的自洽。
6、某些呼吁管制和干涉的声音,智力水平尚在“类人孩”之下。
首先,真正懂得户外的人,绝不在官僚架构里;其次,在当今的现实中,官僚管制任何一个行业、垄断任何一种资源会发生什么情形,不妨想想油价、医药费、学费、手机话费等等。
7、灾难的经历者也需要得到帮助。
那些经历了灾难、幸存下来的人,也是某种程度的受害者。
对他们的事后心理辅导非常重要。但现实中,却少有人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而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还不足以通过专业细化的社会分工提供这种服务。所以,更多地要依靠户外人之间的相互帮助。此点,特别提请老山友、老驴子们留意。
8、每个玩户外的人,都应该让亲人知道你在从事怎样的爱好。
一个人如果只知道自己的兴趣,却无视亲人的感受,那么这种人只适合在电脑上打虚拟游戏,不适合进入美丽而残酷的山野。每个玩户外的人,都应该让自己的亲人知道自己在从事怎样的爱好。这是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责任。
9、在现代社会,从事户外活动的人,要学会利用社会分工来分担和降低风险。
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就是:购买保险。当然,在操作层面上,国内的保险还很不成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公益之心非常值得尊重和赞美。但是,一个人若把因个人爱好产生的意外责任推给社会、朋友或亲人,那是更加不现实、甚至是不道德的出发点。因为我们有着庞大的人口基数,因为人有着天然的自然属性,所以中国户外运动的发展难以停歇,历史也难以避免简单地自我重复。面对不幸,我只能说:逝者俱已矣,来者多珍重!
没有零风险的户外运动
魏 宇
在7·9事件之后小编走访了北京三夫户外俱乐部,这里依然保持着每周三次以上的户外活动,加强的是俱乐部内部新人的培训工作;小编登录绿野网站,这里依然不断更新着活动帖子,增补的是更加详实的活动备注。正如驴友所说
“这个案子也许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1、以对召集人、领队的潜在法律风险为激励,促进低海拔户外活动的商业化、各种层次的户外探险旅游的市场细化;2、以对新人菜鸟的甄别机制为激励,加速户外活动组织建立各种规则、各种梯级训练模式。”
“这个判决结果至少警醒了组织活动的领队们,更加强化安全意识,同时也提醒领队们,权衡一下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的比例。这次事件之后,论坛里由网友自发组织的活动明显少了很多,虽然从短期看会影响户外活动的丰富性,但从长远看,这对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无论判决的情况如何,谁是谁非,至少是有人正儿八经地对待这些意外的事了。这些意外中,有多少真的是因为召集者的疏忽而造成的,有多少是因为自己的错误估计造成的?”
没有零风险的户外运动,户外运动的危险性来自于变换而威力无穷的自然以及参与者自己。几年前曾经有一位年近70岁的法国老太太独自来中国自驾游,在翻越卡拉昆仑山脉一个四千多米的垭口时不幸死亡,当时中国汽车协会的官员均感到事件非常棘手,因为不知道如何向法国交涉此事。但当他们在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在衣服口袋中发现一封遗书,上面清楚写道她多年在全世界旅行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她在旅行的途中遭遇不幸,请当地政府就地火化并把骨灰撒在她死去的地方。一个可能发生的外交事件平息了,老人最终安息在卡拉昆仑山上。老人让人尊敬,因为她首先就正视了所有的可能,并对自己的行为负以全部责任。
“2004年我在新疆慕士塔格登山,有许多外国登山队,他们一般由中方的接待者(旅行社或登山协会)单位带到大本营,接待方只负责他们在大本营的后勤工作,其他的登山活动他们自行负责,出了事故接待者是不负责任的。国外人士的理解是:登山、探险、探洞、漂流等都是高风险活动,既然自愿参加了此项活动,有可能遇到风险甚至死亡是很正常的作为参与者都有心理准备,遇到天灾死亡无须由组织者承担责任,更不会像国内发生山难死亡那样闹得满城风雨。不过他们在他们国家都买了高额保险,这也许是主要的原因吧。”——老苤人
在国外,关于户外运动的专项保险市场已经很成熟了;在中国,一般的人身意外险不包括高危险活动。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必须看清有关的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条款。12月2日《晨报视野》有这样 条消息:“老古董”登哈巴雪山前已经购买了寿险。但“老古董”购买的险种有严格的免责条款,其中一条就是如果在登临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遇难,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老古董”的家属基本拿不到保险费。
参加户外运动就必须寻找特别的险种投保,投保时需要问清自己将要从事的运动是否真的已经在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以防万一。目前国内太平保险与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预期客户人群是合法注册的正规户外俱乐部、公司和协会以及参加这些机构组织的保险单内所列运动的人群。也就是说,该保险不为自发登山者提供保障。同时它解决的仅仅是“山上”的问题,如果在路上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国内现在承保包含蹦极跳、攀岩、潜水、滑雪等热门运动的保险是美亚“畅游神州”境内旅游保险,即便如此投保时看清保险条款依然是最关键的。保险仅是提供一种可能但不是万能的,这就如同司机系好安全带我们依然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可麻痹大意一样。参加户外运动,准备充分、量力而行,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登山户外保险项目联系人:
周小红电话010-67162121转8012
美亚深圳热线:800-888-0008
美亚广州热线800-830-1682
美亚24小时服务热线(021)52989068
2008年7月,广西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不料夜晚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母亲状告驴友,要求另12名驴友赔偿35万元。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1月16日,一审宣判活动领队及组织者梁华东赔偿被告16万余元,其余同行驴友11人共同赔偿4,8万余元。60元AA制活动赔偿金额高达21万元!此案例开了中国户外运动案件的先河。
几乎所有网站都转载了审判书的扫描件,如果把相关讨论的文字汇集起来更是洋洋洒洒十万余字之多。其轩然大波可以比拟一枚原子弹在户外圈爆炸。为什么一片哗然?哗然于一个失去女儿的母亲获得21万元的赔偿吗?当然不是,没有什么比一个鲜活生命的离去更让我们心痛,这不是金钱所能弥补的。哗然聚焦在一审判决此次活动所有参加者都有责任!一位法官作出以人情或衡平为基础的无法理基础判决,以求“公道”,虽说在中国的法院不罕见;但此次一审对于免责条款的解释、被告梁华东是否有违法性,被告梁华东是否有主要责任、其余的11名被告是否有连带责任的判决都显得牵强、不是非常具有说服力。按这次判决的推断,以后只要你召集组织活动,你就有60%的责任;只要你参加活动,你就和其他参加者要分担15%的责任。巨额的赔偿金激起的是“明天还有没有人敢带队?”“我们还能不能同行?”的疑问,引发驴友空前的争论。2006年南宁驴友遇难事件虽然只是近年来众多户外事故中的一起,但一审判决让这个案件已不仅仅局限于事件本身的孰是孰非,正视我国目前相关户外法律法规的空白,正确评估户外运动的风险,认真思考自身,关注中国户外
除了悲剧还是悲剧
小毛驴0024
这个社会在进步,但是以奇异而存在。道德战胜了法律,秦琼赢了关公。
细看网络提供的细节描述,在我看来,在此个案上,道德上显得更有“理由”的一方,即遇难者家属,以充分的准备,获得了极可能没参与过户外的法官的同情,赢了官司。如果法官认为自己是出于法理,那么他就是个不具有职业素质的法官,他道德与心理上一定满足了自己的正义感。单就法官出具的法律依据条文(JPG文件),在释法、判决的逻辑上就不靠谱。这样的逻辑普遍存在于我国的法律界,并不出奇。如果我是那个法官,依据我的逻辑认知,我会判决法律上遇难者一方败诉,而组织者与随行者,因事后的不那么近人情的言语,因遇难者母亲诉诸于法院后他们对她的“态度”改变,我会要求他们赔偿一元钱,并做道德上的歉意。我支持姑娘的母亲诉诸于法律,这和法官判决结果如何是两码事。如同那句老话“我不同意您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您表达观点的权利”。可怜的姑娘不幸遇难,这是一出悲剧。法官的逻辑、其法律与道德混淆、其同情心混入“断案”——也就是执法,这也是一个悲剧。而法官让姑娘的悲剧转为安慰剧:她的母亲或将得到经济赔偿,这多少是一种弥补。在社会层面来讲,对于所谓的“中国户外运动”本身,如果这样的思维判断不能转变,这不过是悲剧的放大与轮回。除了悲剧还是悲剧。
有人论断“大陆就不存在什么户外探险运动,我们这些穿着花花绿绿的人们,不过是做户外的活动而已”。中国户外刚起步,发展水平低,这并不是悲剧。在一些人看来,新生尚还是喜剧呢。而今户外产生诸多事故与混乱,除了个案的随机、意外概率因素外,大都应根源于思维。如果新生的混乱不是发生于技术层,而是思想层,问题就大了。混乱的思想就像一棵树,当它生根和开花了,它就会播放下无数的种子,源源不断。法律也是如此,当法律解释问题时,在根源上就决定它势必产生太多争议。这一切,都源于社会是否为理性、健康、活力的现代公民社会,大多人群是否为理性、自立、独立思维能力的现代公民。
现在,这根源就是混乱的,这就是悲剧的最终来源。中国户外运动什么都不是,不过是充斥着陈腐的低理性与极弱思维的户外旅游而已。我们刚新生出来,但已经是老人了。“同时,旅游部门应建立对自助游召集人的认证制度,对召集人的责任进行明确。因为自助游发生意外,召集人或领队的责任心缺乏往往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民间自发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做出专门的规范。没有这样一个责任认定机制,一旦发生意外,没有人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事后责任追究的缺失,也会造成探险活动事前的轻率化和盲目化。”这样的言论,还是一种体制内的思维:我们现存的这个庞大的无所不在的体制,已经让本属于“常识性级别”的理性,变成了僵化、搞笑而可怜的道德律文,如同老实可爱的“八荣八耻”。旅游部门该在它自己的商业内干好自己的活。政府公共安全部门,应联合在公益宣传、观念学习进步、山野标识、社会引导等方面下工夫。采取太过硬性、具体化的律令,只能让执法者思路更混乱,只能让执法更容易为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观所绑架,为世俗偏见、经济投入与法律钻营所投机。中国体育体制、登山协会的体制不就是如此吗?如同法律上的禁止卖淫,而好几个地方的政府机构与警察督促各类夜总会备存安全套……这样的没有逻辑的逻辑,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种时尚。
人们大多以火锅的方式,最终把道德,人情、法律与逻辑混煮一起了,越煮越乱。尤其当唯美、唯高尚、激进的道德以正义之脸出现,只能让人们忽略理性。这种非理性的态度,源于迷恋一个美好的自我道德观。这种非理性的态度,总是诉诸我们的情感。总之,在我社会主义的红色朝代,户外运动是断层的——在个体身上,我们教育系统有缺失,体育教育低质量,绝大多数青少年没有类似童子军一类的户外专业教育(校园)。中国家庭教育传统也缺少这样的氛围,社会文化也缺少知识和观念。这样的人群出事率自然高,而且出事原因都特别低级。没有发现悲剧如何诞生,只能使悲剧再次轮回。我们刚刚新生,但已经老了。除了悲剧还是悲剧。
逝者已矣,来者珍重
十一郎
摄影/贡宝才丹
2006年7月9日的“南宁溺水”事件,与2002年5月19日的“深圳马料河”事件,在灾难发生的地形、造成灾难的原因等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性——前者几乎就是后者的翻版。
只不过,这次遇难的不是领队,而是队员。只不过,这次遇难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惩罚”了参与活动的所有成员,并因此成为中国户外活动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四年半前,我全程参与了“马料河”事件的搜救行动和后续的自发募捐活动。作为一名山友(或驴子),得知同类的遇难,心里说不出的难过。然而,四年过去了,当中国户外运动“迅猛”发展的同时,这项运动似乎并没有进步——“避免在水道扎营”,这么一个得自于血淋淋教训的简单道理,再次以同样血淋淋的遇难事件摆在我们的眼前。
到底是什么出了问题?有几句略带“刺激”的话,是我的答案:
1、每个成年人都要有承担个人行为后果的思想准备和能力。
参与户外的如果是成年人,大人就不要做小孩。在社会学上有一个叫做“类人孩”的概念,指生理上成年、思维意识仍处于孩童水平的人。非常遗憾的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这种“类人孩”不是太少、而是太多。解决“类人孩”的问题,需要参与者自我意识的觉醒。玩户外的,首先要搞清楚的一定是、而且必须是我具备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吗?
2、户外活动是有生命成分的。
每个准备或已经参与的人,要主动去学习和了解其危险性所在。然后自我判断:是否具备承担这个风险的能力?是否能真的承担这种风险?
3、迅速发展的任何事务,都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中国的户外运动,正以世界罕见的迅猛速度呼啸发展。别的国家需要100年完成的事情,我们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自然要付出许多代价。其中两个代价是最大的——人的生命和自然的破坏。这是一个结构性和历史性的悲哀和局限。作为具体的参与者,如果你只关注户外带来的潇洒、痛快,而无视其风险,那么当你成为代价的一部分的时候,吃什么后悔药都来不及了。
4、人要知道自己是吃几碗饭的。
AA制是一种不错的组织模式,但不是万金油。AA制要求每个参与者的能力与活动要求的水平相称。如果,你没有把握、或者处于基本无知状态,则既不应参加、更不应去组织这种形式的户外活动。
5、采取法律手段,是社会的进步;但个案的判决,却未必公正。
对于遇难者家属而言,遵循文明社会的规则、采用法律诉讼的手段,以图求得自我对公正的需求,这肯定是中国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是,此案的判决却存在着以下两个疑问:
a、此次活动属于自发性活动,不存在契约关系,领队不应对队友承担类似山洪暴发等不可抗力带来的救助责任,其他队友也无此责任。虽然可以在道德上谴责领队及其他队友,但判决书的认定,似乎并无依据。
b、退一步说,如果领队须承担对队友的救助责任,则队友之间无需彼此承担这个责任,反过来,如果队友之间须彼此承担救助责任,则领队的责任与每个队友都相同,无须单独对全体队友承担此责任。判决书恰恰在这点上,无法做到逻辑上的自洽。
6、某些呼吁管制和干涉的声音,智力水平尚在“类人孩”之下。
首先,真正懂得户外的人,绝不在官僚架构里;其次,在当今的现实中,官僚管制任何一个行业、垄断任何一种资源会发生什么情形,不妨想想油价、医药费、学费、手机话费等等。
7、灾难的经历者也需要得到帮助。
那些经历了灾难、幸存下来的人,也是某种程度的受害者。
对他们的事后心理辅导非常重要。但现实中,却少有人去重视、解决这个问题。而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还不足以通过专业细化的社会分工提供这种服务。所以,更多地要依靠户外人之间的相互帮助。此点,特别提请老山友、老驴子们留意。
8、每个玩户外的人,都应该让亲人知道你在从事怎样的爱好。
一个人如果只知道自己的兴趣,却无视亲人的感受,那么这种人只适合在电脑上打虚拟游戏,不适合进入美丽而残酷的山野。每个玩户外的人,都应该让自己的亲人知道自己在从事怎样的爱好。这是一个成年人最基本的责任。
9、在现代社会,从事户外活动的人,要学会利用社会分工来分担和降低风险。
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就是:购买保险。当然,在操作层面上,国内的保险还很不成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公益之心非常值得尊重和赞美。但是,一个人若把因个人爱好产生的意外责任推给社会、朋友或亲人,那是更加不现实、甚至是不道德的出发点。因为我们有着庞大的人口基数,因为人有着天然的自然属性,所以中国户外运动的发展难以停歇,历史也难以避免简单地自我重复。面对不幸,我只能说:逝者俱已矣,来者多珍重!
没有零风险的户外运动
魏 宇
在7·9事件之后小编走访了北京三夫户外俱乐部,这里依然保持着每周三次以上的户外活动,加强的是俱乐部内部新人的培训工作;小编登录绿野网站,这里依然不断更新着活动帖子,增补的是更加详实的活动备注。正如驴友所说
“这个案子也许有两个方面的积极意义:1、以对召集人、领队的潜在法律风险为激励,促进低海拔户外活动的商业化、各种层次的户外探险旅游的市场细化;2、以对新人菜鸟的甄别机制为激励,加速户外活动组织建立各种规则、各种梯级训练模式。”
“这个判决结果至少警醒了组织活动的领队们,更加强化安全意识,同时也提醒领队们,权衡一下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的比例。这次事件之后,论坛里由网友自发组织的活动明显少了很多,虽然从短期看会影响户外活动的丰富性,但从长远看,这对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无论判决的情况如何,谁是谁非,至少是有人正儿八经地对待这些意外的事了。这些意外中,有多少真的是因为召集者的疏忽而造成的,有多少是因为自己的错误估计造成的?”
没有零风险的户外运动,户外运动的危险性来自于变换而威力无穷的自然以及参与者自己。几年前曾经有一位年近70岁的法国老太太独自来中国自驾游,在翻越卡拉昆仑山脉一个四千多米的垭口时不幸死亡,当时中国汽车协会的官员均感到事件非常棘手,因为不知道如何向法国交涉此事。但当他们在整理老人的遗物时在衣服口袋中发现一封遗书,上面清楚写道她多年在全世界旅行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她在旅行的途中遭遇不幸,请当地政府就地火化并把骨灰撒在她死去的地方。一个可能发生的外交事件平息了,老人最终安息在卡拉昆仑山上。老人让人尊敬,因为她首先就正视了所有的可能,并对自己的行为负以全部责任。
“2004年我在新疆慕士塔格登山,有许多外国登山队,他们一般由中方的接待者(旅行社或登山协会)单位带到大本营,接待方只负责他们在大本营的后勤工作,其他的登山活动他们自行负责,出了事故接待者是不负责任的。国外人士的理解是:登山、探险、探洞、漂流等都是高风险活动,既然自愿参加了此项活动,有可能遇到风险甚至死亡是很正常的作为参与者都有心理准备,遇到天灾死亡无须由组织者承担责任,更不会像国内发生山难死亡那样闹得满城风雨。不过他们在他们国家都买了高额保险,这也许是主要的原因吧。”——老苤人
在国外,关于户外运动的专项保险市场已经很成熟了;在中国,一般的人身意外险不包括高危险活动。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必须看清有关的条款,尤其是“除外责任”条款。12月2日《晨报视野》有这样 条消息:“老古董”登哈巴雪山前已经购买了寿险。但“老古董”购买的险种有严格的免责条款,其中一条就是如果在登临海拔5000米以上的山峰遇难,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即“老古董”的家属基本拿不到保险费。
参加户外运动就必须寻找特别的险种投保,投保时需要问清自己将要从事的运动是否真的已经在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以防万一。目前国内太平保险与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预期客户人群是合法注册的正规户外俱乐部、公司和协会以及参加这些机构组织的保险单内所列运动的人群。也就是说,该保险不为自发登山者提供保障。同时它解决的仅仅是“山上”的问题,如果在路上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国内现在承保包含蹦极跳、攀岩、潜水、滑雪等热门运动的保险是美亚“畅游神州”境内旅游保险,即便如此投保时看清保险条款依然是最关键的。保险仅是提供一种可能但不是万能的,这就如同司机系好安全带我们依然要遵守交通法规、不可麻痹大意一样。参加户外运动,准备充分、量力而行,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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