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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实质,单位犯罪是一种业务犯罪,是工商文明的消极产物。确立单位犯罪的特征应遵循三个基本要求:有助于划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界线,有助于维护法秩序的统一,符合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基于此,单位犯罪的主体应限定为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在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上,应坚持人格责任论;为本单位谋取经济利益应是其必备特征;单位成员的犯罪行为必须与“单位业务”有紧密联系才能归责于单位犯罪。